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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三司会审和现代的什么行政机构级别一样呢?它主要审理什么样的人物呢? 古代的大理寺相当于现在的一个什么机构?什么叫三司会审,其中的...

2024-07-03m.fan-pin.com
清朝三司会审~

清制,凡是死罪中应处斩、绞的重大案件,在京的由三法司会审,在外省的由三法司会同复核。在京的会审之案,先由“小三法司”即大理寺左、右寺官及都察院有关道监察御史到刑部与承审司官一起会审录问,叫做“会小法”。审毕,小三法司各以供词呈报堂官。然后,大理寺堂官(卿或少卿)、都察院堂官(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挈同属员再赴刑部,与刑部堂官(尚书或侍郎)一起会审犯人,谓之“会大法”。如有翻异,则发司复审。如果三方无疑义者(即对案情认定)及所拟罪名意见一致者,由刑部定稿分送院、寺堂属一体画题。在外各省总督、巡抚具题重辟之案,同时皆以随本揭帖分送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由部、院、寺分发其下属有关司道及左、右寺承办。有关司道及左、右寺先据揭帖,详推案情与所拟罪名、所引律例是否符合,各自提出复核意见(即预定谳语)呈堂。由刑部主稿钤印,分送院、寺。如果刑部看语与院、寺看语意见一致,院、寺即画题,但必须在八日内送回刑部。如果意不一致,有改易的,亦必须在八日内声明缘由,交回酌议。刑部再定期移知院、寺赴部,细绎案情,详推律意,各秉虚公,画一定谳。按规定,凡重辟,必须三法司的意见完全一致,才能定案。如果意见统一,由刑部主稿,院、寺画题,奏闻钦定。若意见仍不能一致,允许各抒所见,候旨酌夺。但不得一衙门立一意见,判然与刑部立异;只许两议并陈,候皇帝裁决。

大理寺,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古代的大理寺专门负责办理朝廷各级官员犯罪及京城徒刑以上的案件。
三司会审分别是: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个部门,相对于现代的:公安局,检察院 ,法院。
三司会审是我国古代会审制度的一种,是专指由三法司以及三法司以外的某些特定的官员参与查明案件事实并进行案件审理的制度。
“三司会审”制度创设于明初洪武十七年(1384年),当时的皇帝朱元璋出于为强化专制皇权、减少冤狱数量的目的,因而下旨由三法司共同处理重大案件。
“三司会审”中的三司指的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刑部是中央一级的审判机构,是六部中惟一具有司法权的机构。
大理寺是明代中央负责审核刑部以及在京各机构审判案件的机构,大理寺卿是全国掌管刑狱的最高长官;都察院由御史台,主要负有监管、弹劾等权。

扩展资料:
汉代以来,凡遇重大案件,由主管刑狱机关会同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隋朝由刑部、御史台会同大理寺实行三法司会审。
唐代则实行“三司推事”制度,遇有呈报中央的申冤案件,由门下省给事中、中书省中书舍人、御史台御史等小三司审理。
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判;对于地方上未决、不便解决的重大案件,则派监察御史、刑部员外郎、大理评事充任“三司使”,前往当地审理。
明代时定制,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机关组成三法司,会审重大案件;遇有特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各部尚书、通政使进行“圆审”;皇帝亲自交办的案件,由三法司会同锦衣卫审理。
清朝继承了三司会审制度,并增设热审、秋审、朝审制度。是明代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形成的。在审判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个中央司法机关会同审理,简称三司会审。
三者职权有所不同,“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刑部为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以尚书和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十三清吏司等。
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重案及审理中央百官和京师地区案件,可处决流刑以下案件,但定罪后须经大理寺复核。大理寺为复核机关,以大理寺卿为长官,凡刑部、都察院审理的案件均须经其复核。都察院是中央监察机关,有权监督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司会审

三司是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相当于现在的纪检委、公安部、最高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
刑部掌管全国的刑罚政令,属于中央审判机关
都察院是集司法和监察于一身的机关,都察院的职掌之一是参核并与刑部、大理寺审理死刑及其他重大案件
大理寺是中央司法审判的复核机关,主要职掌是参加会勘重大案件,参与议办朝政大事,参加审议每年的“秋审”、“朝审”。大理寺对案件的审判,可以不同于刑部的意见,产生自己的判决意见。

差不多相当于纪检,公安和法院。

帮忙试述一下明朝的会审制度,急啊,要正确的,谢谢各位,对的话加分啊
刑部为六部之一,掌法律刑狱;大理寺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庭,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掌刑狱案件审理。都察院为明清两代最高的监察、弹劾及建议机关,明洪武十五年(1382)改前代所设御史台为都察院。三司会审一般由皇帝下令,三大司法机关承命,审理结果报请皇帝批准执行。

三司会审分别指哪三司,哪些案件需要三司会审?
三司会审,是我国古代的重要审判制度。明朝朱元璋于明初洪武十七年创立该项制度,让三司共同处理重大疑难案件以减少冤假错案并加强中央集权。因此,三司会审中的三司其实指的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司会审”前身是唐朝的“三司推事”制度,两个朝代的两种制度设立...

...古代集体审判的制度都有哪些,各个朝代的。比如明代的三司会审...
三司会审 汉代:廷尉、司隶校尉、御史中丞 唐代:刑部、御史台、大理寺 明清: 大理寺、都察院、刑部 一般意义上的三司会审多指明代形成的三司会审,即:大理寺、都察院、刑部 “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

三司指的是什么
宋代以后,往往亦称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但其虚衔性质不变,并惭次演化成加官、赠官。明、清同。 唐代以御史大夫、中书、门下为"三司"。五代时,称盐铁、户部、度支为“三司”。金以户部之劝农、盐铁、度支为“三司”。“三司会审”简介 “三司会审”制度创设于明初洪武十七年(1384年),...

古代三堂会审,是指哪三堂?
在古代,一般“三堂会审”的案件意味着案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是很高的,也是非常受重视,通俗地讲即大案、要案,像宋朝的“狸猫换太子”、清朝的“刺马”案等等之类的案件。其实,古代“三堂会审”准确地应该称作“三司会审”,是古代“三法司”(三个司法单位)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一种制度。

明代司法机构三法司包括
明代司法机构三法司包括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一、解析:明清时期的三法司是指三个司法机关的统称。这三个司法机关分别是: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每当遇有重大案件,往往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审理,又称为“三司会审”。“三法司”之间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职权分离、相互牵制的特点。二、三...

什么是三个会审
其监察制度还有一个特点是御史参与司法审判,重大案件皇帝“则诏下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同案之”,这延续到明清,人称“三堂会审”。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与刑部、大理寺合称“三法司”,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凡“三法司”参与审判的称。三司会审”,习称“三堂会审”。

明代的三司会审指的是什么呢?
想必大家都喜爱看古装电视剧,相比于清朝的宫廷剧,明朝的古装电视剧也别具一番特色,就比如三司会审,我们从电视剧中常常听到一旦朝廷涉及到大事,就会三司会审,那么三司会审是怎么由来的?又代表着什么让我们一探究竟。一、三司会审制度 三司会审是明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三司"是中国古代三个主要的中央...

会审制度名词解释
三司会审名词解释:是明代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形成的。在审判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个中央司法机关会同审理,简称三司会审。刑部为六部之一,掌法律刑狱;大理寺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庭,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掌刑狱案件审理;都察院为明清两代最高的监察、弹劾及建议...

清朝三司会审
清制,凡是死罪中应处斩、绞的重大案件,在京的由三法司会审,在外省的由三法司会同复核。在京的会审之案,先由“小三法司”即大理寺左、右寺官及都察院有关道监察御史到刑部与承审司官一起会审录问,叫做“会小法”。审毕,小三法司各以供词呈报堂官。然后,大理寺堂官(卿或少卿)、都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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