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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21修改)

2024-07-03m.fan-pin.com
吉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三条 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认真执行差额选举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省人大白城地区办事处协助省人大常委会指导本地区的选举。第五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经费,由本级财政开支。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六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指导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乡、民族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各系统(包括较大的生产、事业、机关单位)选举县、市、区人民代表时,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县、市、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指导所辖区域的选举工作。
选区设选举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第七条 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九至十九人。县级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乡级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县级选举委员会任命。县级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选举方面的日常工作。第八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一)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工作计划;
(二)宣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三)训练选举工作人员;
(四)进行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
(五)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的代表名额,组织选民推荐并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汇总、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规定选举日期,主持投票选举,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宣布选举结果,颁发代表证件;
(七)受理选举中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处理决定;
(八)协助有关部门检查处理选举中群众检举、控告的违法案件;
(九)依法解答有关选举工作的问题;
(十)选举工作结束后,做好统计报表和文书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作出选举工作的总结报告。第三章 代表名额第九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则,按各级行政区域的不同基数和人口数相结合的方法确定。第十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一百名为基数,每五千人再增加一名代表名额,按上述代表名额分配确有困难的,经省人大常委会同意,可增加适当数量的代表名额。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三十名为基数,每一千五百人再增加一名代表名额。第十一条 设在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所属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代表名额分配,原则上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多于本级所属单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如果这些单位选民过多,选举委员会与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单位协商确定代表名额。
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第四章 选区划分第十二条 选区的划分,应以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代表;便于代表联系选民,接受选民监督为原则。第十三条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第十四条 选举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农村一般按村划分选区;城镇按居民委员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单独或联合划分选区。第十五条 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农村可将临近的几个村划分为一个选区;人口特多或比较分散、偏僻的村和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可以单独划分为一个选区;驻在县(市、市辖区)城的较大企事业单位,在同一选区内的也可分级归口按系统、按行业单独划分选区或联合划分选区。人数过少、按系统或行业联合划分选区又有困难的企事业单位,也可以与所在地的街道居民联合划分选区。领导机关和下属企事业单位分驻数地的,应分别参加所在地的选举;街道居民一般按居住状况单独划分选区。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三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第四条 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行差额选举,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第六条 驻本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产生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驻本省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第七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保证有适当比例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依法保障妇女代表比例,并逐步提高。第八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经费,由本级财政开支。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九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设立选举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第十条 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九至十九人。县级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乡级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选举方面的日常工作。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期间,街道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县级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成员若干人,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提名,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区设立选举办事组,在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或者乡镇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办理本选区的选举事项。选举办事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成员若干人,由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或者乡镇选举委员会决定。

  选区可以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组织选民参加选举活动。选民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由选民推选或者由选举办事组指定。第十一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一)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工作计划;

  (二)宣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进行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

  (五)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的应选代表名额,组织选民推荐并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汇总、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选举日期,主持投票选举,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颁发代表证件;

  (七)受理选举中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处理决定;

  (八)协助有关部门检查处理对选举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九)依法解答有关选举工作的问题;

  (十)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十一)做好统计报表和文书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作出选举工作的总结报告。

  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工作机构即行撤销。第三章 代表名额第十二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各级行政区域的不同代表名额基数和按照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的方法确定。第十三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一百二十名为基数,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名额;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以四十名为基数,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名额;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三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行差额选举,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第六条 驻本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产生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驻本省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第七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保证有适当比例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依法保障妇女代表比例,并逐步提高。第八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经费,由本级财政开支。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九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设立选举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第十条 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九至十九人。县级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乡级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选举方面的日常工作。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期间,街道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县级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成员若干人,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提名,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区设立选举办事组,在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或者乡镇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办理本选区的选举事项。选举办事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成员若干人,由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或者乡镇选举委员会决定。
  选区可以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组织选民参加选举活动。选民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由选民推选或者由选举办事组指定。第十一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一)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工作计划;
  (二)宣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进行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
  (五)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的应选代表名额,组织选民推荐并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汇总、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选举日期,主持投票选举,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颁发代表证件;
  (七)受理选举中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处理决定;
  (八)协助有关部门检查处理对选举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九)依法解答有关选举工作的问题;
  (十)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十一)做好统计报表和文书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作出选举工作的总结报告。
  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工作机构即行撤销。第三章 代表名额第十二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各级行政区域的不同代表名额基数和按照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的方法确定。第十三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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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人大代表选举要求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

根据我国宪法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多少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修 ...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

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第四章 选区划分
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条例详细规定了选区划分方法。首先,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将按照选区进行分配,每个选区可选举1至3名代表。选区的规模设定为确保每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量大体相等,城镇地区,每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致相同,而农村地区的代表则根据人口数量划分,大型村或人口...

如何组织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因此,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后,县级人大常委会或乡级人大主席团应当立即把召开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筹备,做好议程及其有关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以保证在法定的时间内召开会议。同时,要针对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间短,议程多,任务重,而且必须按照一定的...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及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市、县(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几年开一次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2年。1975年宪法改为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地、区、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2年。

山西县乡换届选举具体时间
法律分析: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将进行换届,依法直接选举产生新一届县、乡两级人大代表。3月18日为兴县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统一选举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什么人主持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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