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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024-07-03m.fan-pin.com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享有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安全生产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支持、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措施,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办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铁路、民航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客观报道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二条 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一)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五)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除具备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外,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报告、处理制度。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是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
根据《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经理、首席执行官或者其他履行经理职责的负责人),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和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控制人。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规定。
《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掌握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安全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分析预判能力、安全决策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应急处置指挥能力。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以上内容参考 山西省政府——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享有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安全生产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支持、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措施,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办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铁路、民航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客观报道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二条 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一)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五)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除具备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外,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报告、处理制度。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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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询安全生产许可证
可登录各地查询网站,此处以陕西省来举例说明。查询步骤:1、登陆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ajj.shaanxi.gov.cn\/)网上办事栏目的许可查询 2、先点击信息公开、再选择行政许可。3、选择查询服务、然后选择安全生产许可证。4、进入查询页面,按要求输入信息即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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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厂需要安全生产许可证吗陕西省
需要。开设砖厂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具体可咨询当地工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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