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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是否有权解散业主委员会 请问 居委会可以解散业委会吗?谢谢 他们依据物权法来解散业委...

2024-07-03m.fan-pin.com
业主委员会拒绝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时,三分之二业主成员同意解散业主委员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有什么法律依据~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见,1、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凡是未经法律规定或议事规则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事项应当提交业主大会议决。2、业主大会的会议通知、表决及结果公告也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如果符合这一程序和实体要求的,业主应当遵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居委会没有这个权力
根据物权法和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属于业主自治的组织,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之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更换,必须由业主大会进行表决。
而且,居委会属于居民服务组织,并不具备政府职权,更没有公权力,对于业主自己成立业主委员会,居委会只有指导职能,无权干涉业委会的工作,更无权解散业委会。物权法中也没有授权居委会可以解散业委会的权力。

政府无权解散业主委员会,政府对业户委员会只有指导、监督的权利。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九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六十三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分工,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五十八条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政府无权解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包括街道、社区、个人或组织都无权。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扩展资料: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自2016年3月1日。根据决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删除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删除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 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业主委员会





政府无权解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包括街道、社区、个人或组织都无权。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就不存在解散,注销什么的,只有换届选举。因为业主一直在,所以业主大会一直在,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所以法律就没有规定业主大会的解散或注销之类的,只有成立的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编辑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没有

谁有权解散业主委员会
2、作用:(1)凝聚业主力量制约物业公司;(2)解聘不满意的物业;(3)形成议事和执行机构以处理业主集体事务;(4)建立小区规范。综上所诉政府无权解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包括街道、社区、个人或组织都无权。有权解散小区业委会的是业主大会或者是业主们。【法律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业主如何解散业主委员会
法律主观:业主大会有权解散业主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谁有权解散业委会
现如今的小区不仅仅配有物业管理人员,还有业委会,它是用来监督和协助物业人员的。有了业委会,小区整体情况会更好的管理。那么,谁有权解散业委会呢?成立业主委员会有什么好处呢?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了解。谁有权解散业委会 业主大会或是业主们才有权解散小区业委会,除此之外其他人则无权...

谁有权解散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业主们才有权解散小区业委会有权解散业主委员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

谁有权解散业主委员会
谁有权解散业主委员会当业委会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权益的时候,很多业主就想着要解散业委会,那谁有权解散业主委员会呢?业主大会有权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应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

解散业委会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1.申请召开业主委员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就可以召开业主大会。2.业主大会对业委会的工作做投票的评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一半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的业主同意,就可解散当前的业主委员会。为了维护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

民法典颁发后业主委员会的现状
解答如下:业主大会或是业主们才有权解散小区业委会,除此之外其他人则无权解散。就算是物业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对其也只有撤销决定的权利,而无解散的权利。因为业委会是由于小区的业主们选出来的,所以想要将其解散,则必须由业主大会或是小区业主们来进行。

社区可以直接公布认定原有业委会(现已解散)与物业的合同无效吗?_百度...
街道:解散业委会合法 新明街道则辩称,滨江花苑业委会辞职人数过半,已达到换届选举条件。根据《宁波市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委会任期未到,但享有1\/2投票权以上的业主要求进行变更的以及业委会人数因辞职、终止资格等原因,不足规定总数的1\/2时,应进行换届选举。原滨江花苑业委...

解散业委会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解散业委会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1、申请召开业主委员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就可以召开业主大会;2、业主大会对业委会的工作做投票的评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一半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的业主同意,就可解散当前的业主委员会。成立...

请问怎样可以解散现在的业主委员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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