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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设御史台对中央监察,设行御史台对地方监察。中央的监察和地方的监察有何区别? 从行御史台的设置,来看元朝对地方的监管有什么特点?

2024-07-01m.fan-pin.com
列举秦朝至元朝中央或者地方监察职能机构的名称~

秦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创建了监察制度。
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仅次于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
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
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
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
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
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
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

隋唐时期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御史台下设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③察院,监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同前)。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先后称为按察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

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实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门下省置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其中右补阙、右拾遗隶中书省)、给事中等职,举凡主德缺违、国家决策,皆得谏正。其中给事中掌封驳(即复审之意)诏制,权力更重。

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

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当时元朝对地方的监管已经非常的系统化了。御史台是我国古代的一个官署名,同时御史台这个朝廷部门也是东汉至元朝时期的中央监察机构,而行御史台则比御史台更加的细致化。

一、行御史台是分化了国家各地受御史管辖的职能区域
行御史台是在元代统治时期设立的,在元代之前一直都只设有御史台,而御史台在唐朝贞观统治之前是不具备司法权力的。直到在唐朝贞观时期,御史台内设置了台狱用来受理特殊的诉讼案件。此后御史台才渐渐具备了司法权力。
而元代时期的行御史台,则是为了全国各个重要地区的监察才设立的。元代时期的行御史台又不同于御史台的职能,在朝廷中设立御史台,而根据其他地区分级设立行御史台,比如元代时期设立了:江南行御史台,陕西行御史台。

二、各个行御史台管理的地区各不相同
中央设立的御史台,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纠察百官的好坏以及监察朝廷的政治问题。而像分级之下的行御史台,则是为了监察其辖区内各个省份以及相关部门的官员以及政治事件。
御史台以及行御史台都具备弹劾官员的能力,同时他们也要对相关辖区内进行刚纪的肃正和纠察政治方面的问题,可以说,御史台和行御史台都同样具备司法能力。

光表面上来看,行御史台和御史台都具有弹劾官员的能力,但更重要的是行御史台也具备相应的司法能力。这样一来,元代建立行御史台可以更好的去监察整个国家的官员以及司法方面的问题。



元代监察机构的设置,分为中央与地方两部分。元代中央政府设有御史台,御史台与中书省、枢密院并称为中枢三大官府。御史台于至元五年(1268)设立,掌纠察百官善恶,讽谏政治得失。元代御史台承唐制,实行台院、察院与殿中司三院制,其中台院设御史大夫二员,从一品;中丞二员,正二品;侍御史二员,从二品;治书侍御史二员,正三品。察院设监察御史三十二员,职责为纠察百官贪赃不法与其他不当行为。如忽必烈时,姚天福为监察御史,大名路达鲁花赤(元代官职之一,是所在地方、官衙和军队的最高监治长官)敢普因罪被逮捕到京师,不久遇赦还家,经过御史台官署门口,破口大骂。姚天福当时在察院,遂捉捕之,又发现其贿赂法官之罪,最终将其治罪。殿中司设殿中侍御史二员,“凡大朝会,百官班序,其失仪失列,则纠罚之;在京百官到任假告事故,出三日不报者,则纠举之;大臣入内奏事,则随以入,凡不可与闻之人,则纠避之”,即掌朝会时纠察百官朝仪、监督百官考勤等事。
御史台是元代中枢三大官署之一,对于其关系,忽必烈曾感叹,中书省是我的左手,枢密院是我的右手,而御史台就是用来医治左右手的,可见元代御史台监督军政官署的作用还是非常明显的。
除了在中央设置御史台外,元廷还独创了行御史台,它作为御史台的派出和分设机构,对元朝监察制度的发展和监察网络的构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江南诸道行御史台,又称南台,至元十四年(1277)始置于扬州,后迁于建康(今南京),南台监临东南诸行省,“统制各道宪司,而总诸内台”。
陕西诸道行御史台,又称西台,起初置废不常,延祐二年(1315)始为定制,设于奉元路(今西安)。
元代行台察院每年都要赴地方巡察,纠劾非违。如南台监察御史萧泰登大德六年(1302)分守江浙行省;许有壬至治二年(1322)行部广东;苏天爵至顺三年(1332)分莅湖北等。关于行台察院分巡制度的细节,苏天爵《浙西察院题名记》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信息。其一,南台监察御史通常采用六名御史“分行三省及十道宪司”的方式出巡,每省均为二人。南台察院其余十八名监察御史留守察院。其二,监察御史分省出巡的基本职司在于纠劾贪官污吏,体察民间疾苦;审核路府州县公文案牍,平反冤狱。其三,行台监察御史的出巡日期,大致为九月出巡,第二年二月复归。
元代还在全国设立了二十二道肃政廉访司,肃政廉访司又称“宪司”“监司”。在元代的地方统治结构中,肃政廉访司“布诸道,按临郡邑”,是凌驾于路府州县之上的一级官府。同时,肃政廉访司又隶属于御史台与南台、西台两个行御史台,又是元代地方监察网络中的基本网结。
元代肃政廉访司的前身是设置于至元五年的提刑按察司,至元二十八年(1291),元廷改提刑按察司为肃政廉访司,“每道仍设官八员,除二使留司以总制一道,余六人分临所部,如民事、钱谷、官吏奸弊,一切委之。俟岁终,省台遣官考其功效”,即每道肃政廉访司均分为出巡与留守两部分,监察地方民政事务、财政事务等,纠劾贪官污吏,岁终由中书省与御史台考核其政绩。
元代肃政廉访司的基本职能,与提刑按察司并无多大区别。但是提刑按察司主要侧重于提纲刑狱,而肃政廉访司则民政、财税、官吏奸弊,无所不统。
总之,就制度设计而言,元代从中央到地方有一整套完善的监察制度,形成了一张严密的监察网络。
元代台宪文书
元代保留了一些反映监察制度具体运作的文书,官修的有《宪台通纪》《南台备要》等,私人所撰有《风宪忠告》等。
《宪台通纪》,元代赵承禧编撰,记载元代御史台之建置沿革,皇帝对御史台诰命训敕,御史台百官姓名及其迁转情况等内容。《宪台通纪》原本早已亡佚,今传世本仅存于《永乐大典》。
《南台备要》,本名《南台备纪》,元代赵孟琛等编撰,记载江南行御史台之建置沿革以及其相关典章制度。《南台备要》原书已佚,今传世本亦存于《永乐大典》。
除官修文书外,元代一些有识之士也对如何健全监察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至正元年(1341)张养浩撰成《风宪忠告》一书,该书共分为自律、示教、询访、按行、审录、荐举、纠弹、奏对、临难等九个部分,对监察制度的各个方面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期“为执法者之助”。
在《自律》篇内,张养浩提出监察官员必须严格自律,一言一行必须恪守礼法,否则难以服众,将会损害台宪权威。在《询访》篇内,张养浩指出,监察官员的责任之重,不亚于宰相。一道之民情疾苦,必须悉心询访,“吏孰贪邪,官孰廉正,何事病众,何政利民,豪横有无,风俗厚薄,既得其凡,他日详加综核,复验以事”,如果能本着这种态度认真核查上述诸事,那么民间疾苦就不会被隐瞒了。在《奏对》篇里,张养浩感叹为监察官员之难,“中外之官,莫难于风宪,莫危于风宪”,因而监察官员要时时牢记自己的责任,不顾任官之难,为官之危,“竭忠吐诚,置死生祸福于度外”,这样才能上不负国家,下不负所学。张养浩的《风宪忠告》,各篇短小精悍,言辞犀利,说理透彻,对如何健全当时的监察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里面的一些观点至今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元代监察官员
元代也涌现出了一批奉公执法的台宪官员,这里就举三个例子以飨读者。
刘宣,字伯宣,自幼喜读书,有经世之才,至元二十五年(1288),刘宣被任命为江南行台御史中丞。当时江浙行省丞相忙兀台颇为暴虐,刚愎自用,不可一世。刘宣到任,忙兀台意欲拉拢他,因此设宴相请,企图贿赂,刘宣以御史台官不当外交为由加以拒绝。到任后,刘宣不畏忙兀台权势,揭发江浙行省以军船私载草苇之事。忙兀台大怒,随即报复刘宣,罗织其罪名。刘宣不愿受辱于小人,留下遗书“身为台臣,义不受辱,当自引决,但不获以身殉国为恨耳”。
苏天爵,字伯修,早年入国子学,成绩优秀,以大都路蓟州(今天津蓟州区)判官起家,至顺二年(1331)授江南行台监察御史。苏天爵甫就此职,即出巡湖北。湖北所统范围颇大,且西南诸郡多民族杂居,狱讼之事很多。苏天爵不惧艰难险阻,烟瘴侵袭,“遍履其地,虽盛暑,犹夜篝灯阅文书无少倦”,事无巨细,尽心处理,其平反冤狱,为百姓称道。
周伯琦,字伯温,至正五年(1345)授广东道肃政廉访司佥事,第二年赴任。周伯琦遍行广东各地,整个过程历时一年,行程两千五百余里,“罢斥官吏污秽不职者一百十人”,“释狱之无辜者一百十二人,疑事不决者决之,州县之狱为之一空”。周伯琦此次出巡颇为不易,广东位置偏远,“去京师万里”,又为“炎瘴之地,毒气害人,甚于兵刃”。元代士大夫多不愿在广东任官,“仕者不欲往,往者又不欲久居”,周伯琦不畏艰险,毅然赴任,在广东罢贪官,决冤狱,释无辜,成果斐然。
元朝虽为北方游牧民族建立的王朝,但从忽必烈即位后开始,即倡导“祖述变通”,推行汉法。就监察制度而言,就是大致模仿汉制,并有所创新。御史台之设置,沿用唐代以来形成的三台制度,其运行也与汉制并无太大区别。元代还独创了行台制度,这是与其统治区域的空前扩大密切相关的。此外,肃政廉访司作为固定职司存在,这也是元代的开创。总之,元代监察制度以三台为主干,以二十二道肃政廉访司为网结,颇为严密。元代监察制度在整个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上,也占有一定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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