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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求《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如何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2024-07-03m.fan-pin.com
农村换届选举中不能参加选举人员,由他人代选,请问代选人是 否负法律责任~

只要程序合法,代选人不负法律责任。
所谓程序合法,指享有选举权的村民不能参加选举,委托他人代选,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以安徽省为例,设置了委托投票证环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具体选举办法由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外出的选民不回村参加投票的,可以委托信任的选民代为投票”。代为投票的,必须由本人或家人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同意,凭选民证办理委托投票证(收回选民证,发给委托投票证)。受委托投票人凭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收回委托投票证,发给选票)。因此,在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无本人书面委托证明(即委托投票证),不能代他人参加选举投票。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正)
  (1999年1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三)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管理本村财务; (四)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五)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依法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以及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七)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八)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之间、村与村的团结和家庭和睦;(九)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稳定; (十)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十一)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建议和要求;(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确需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的,必须依法进行。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按照《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人口数量、历史沿革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撤换。村民小组组长的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村民委员会逾期不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第十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 人数较多、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同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或者分片召开。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一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二)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三)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四)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五)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六)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村发展规划;(二)村年度发展计划;(三)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的使用;(四)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五)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六)兴修水利、修建村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和用工方案;(七)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八)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九)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十)计划生育指标的安排;(十一)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人数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总人数不得少于三十人。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代表由原推选的户或村民小组撤换。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代表。
  第十四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中第(一)、第(七)、第(八)项以外的事项。对村民会议未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进行讨论,提出意见,但不作决定。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第十五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村务公开栏,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三个月公布一次: (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村财务收支详细情况;(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四)国家投入的扶贫、农业开发、以工代赈等资金的使用情况;(五)征用土地和宅基地审批情况;(六)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的使用情况;(七)农户承担的税额及上缴情况;(八)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九)涉及本村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督促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作风民主,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等委员会,并确定其组成人员。人口较少的村,可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村财务人员可以由符合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无人兼任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新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后终止。 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变动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的委员怎么产生
另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村民委员会主任缺职 如何简化补选程序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怎样产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依法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1、规范...

村委会选举的程序是什么?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村民个人提名候选人,即“海选”,二是村民联合提名。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即由村民提名产生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后,在正式选举中都应实行差额选举;④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村委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时,...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 ...
第二项改为第一项,删去“并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负责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事项。”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省人大党委常委会在地区的工作机构...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法
受法律保护的。100人选举,40人弃选,60票有效,只要得票数超过30票,就当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村民选举法
民政部关于印发《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深入推进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没有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这些《实施办法》扮演了关键角色,它们针对选举工作进行了详尽的规定,确保了选举过程的公正和有序。遗憾的是,并非所有省份都已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只有部分省市已建立起自己的具体规定。如果你需要了解某个特定地区的选举细节,我可以协助你查找相关资料。虽然我们的分享到此结束,但希望这些信息对...

村民委员会是如何产生的?
(4)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5)有选举权的村民进行选举。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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