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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2024-07-03m.fan-pin.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

  监察、财政、审计、统计等专门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行政执法监督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实行属地管辖,分级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本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和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是否合法;

  (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三)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存在不作为;

  (四)行政执法方式是否合法、文明。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应当持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督察证》。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实施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专业人员参加。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当场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不文明的,向行政执法人员出示督察证后有权制止或者责令改正,并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报告情况。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依法审查、提出确认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依法审查、提出确认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应当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续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中央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行政执法证件制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的案卷。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归档保存。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和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报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

  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投诉、举报。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公布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等。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根据需要也可以临时组织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并出示行政执法督察证。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询问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并制作调查笔录;

  (二)查阅和复制行政执法案卷、账目、票据和凭证;

  (三)以拍照、录音、录像、抽样等方式收集证据;

  (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五)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

  被调查或者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积极协助调查、检查,如实回答询问、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把法定职责分解行政执法人员,并保证合法、适当、及时履行的一种制度。第三条 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权责明确、制度公开。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其具体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第六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和实行垂直领导的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其具体组织、指导、监督、直辖市工作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第二章 人民政府责任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有下列领导责任:
  (一)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
  (二)依法确认和划分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范围和职责权限,及时协调和解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矛盾或者问题;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制度;
  (四)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正、查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
  (五)依法接受监督,并在行政执法方面加强与司法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配合和协调。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下列依法决策的责任:
  (一)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和发布程序;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坚持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和分管领导审核,重大、复杂的具体行政为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度;
  (三)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各项社会事务。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工作负有下列监督检查的责任:
  (一)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
  (二)定期或者不定期全面听取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的情况报告,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正确实施下列制度:
  (一)行政执法证件发放和管理制度;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
  (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制度;
  (四)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五)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制度;
  (七)行政赔偿和行政追偿制度。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高效地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申请、申诉、举报和控告应当受理而不及时受理;
  (二)应当立案、撤案而未予立案、撤案,或者不及时立案、撤案;
  (三)不及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判决、裁定;
  (四)行政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查处而不予纠正、查处;
  (五)其他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行为。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符合法定职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收集证据;
  (二)违法以拘传、拘禁、拘留、收容教育等方式限制或者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三)殴打、体罚及变相体罚公民或者唆使他人殴打、体罚及变相体罚公民;
  (四)侮辱公民人格或者变相侮辱公民人格;
  (五)违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其他场所;
  (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收缴等行政强制措施;
  (七)违法实施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
  (八)违反国家规定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和劳务或者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其他义务;
  (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刁难、勒索或者对抵制、检举、控告其违法行政的当事人打击报复;
  (十)其他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治区政府部门的依法行政考核,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市县人民政府包括设区的市、城区、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包括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第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依法行政考核。考核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依法行政办公室)组织实施。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考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考核县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考核本级政府部门;自治区垂直管理的部门纳入当地人民政府的考核。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考核内容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切实承担起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责任:
  (一)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制定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落实依法行政阶段性部署和年度工作任务,行政首长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二)建立并实行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接受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政府部门每年年底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三)上级行政机关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关制度;
  (四)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和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第七条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一)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
  (二)重大行政决策经过合法性审查;
  (三)重大行政决策经过集体决定;
  (四)实行行政决策纠错和过错责任追究;
  (五)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第八条 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政策规定;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听取意见;
  (三)发布规范性文件经集体讨论决定;
  (四)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报送备案;
  (五)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二)按照公布的目录和法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
  (三)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行政执法主体合格,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
  (五)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六)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
  (七)按规定填报行政执法统计报表。第十条 完善行政行为自律机制,依法接受监督: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行政工作并按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整改;
  (二)依法公开政府信息;
  (三)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
  (四)依法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五)依法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和信访事项。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一)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二)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
  (三)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依据《行政复议法》落实行政复议经费;
  (五)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第十二条 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加强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和能力:
  (一)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和专题法制讲座制度;
  (二)对拟任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
  (三)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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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办公地址:南宁市竹溪大道69号。联系电话:0771-5815423,5815112。投诉邮箱的使用注意事项:一、发信人应留下真实姓名、电话、地址、电子信箱等,以便联系(带"*"为必填项)。二、邮件内容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如实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等。不得捏造、歪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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