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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第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成立的原因及意义 国家监察委员会会在什么时候成立?组成部门有哪些

2024-07-03m.fan-pin.com
中央监察委员会的未能发挥监督效果的历史原因~

第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在中共五大上成立后,由于当时形势需要,委员、候补委员们很快被派到各地领导地方党的工作。王荷波于1927年5月30日被任命为中共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委员,这个时期他在武汉主持全国铁路总工会常委会工作,领导开展全国各地铁路工人运动;许伯昊于“七·一五”政变后调上海工作;张佐臣于5月下旬离开武汉返上海,负责恢复、重建上海总工会工作;杨匏安于8月7日出席在汉口召开的中共中央紧急会议后不久离开武汉,奔走于广州、香港、澳门之间开展统战工作;刘峻山随南昌起义军南下后,经香港到上海,任中华全国济难总会秘书长,1928年10月起任中共浙江省委常委兼宣传部长、秘书长;周振声于大革命失败后在郑州、开封等地开展地下斗争;蔡以忱于1927年5月15日起任中共湖北省委委员兼农民部长,“七·一五”政变后,奉调离开武汉到湖南;杨培森于1927年5月下旬离开武汉返回上海,继续组织上海工人反抗国民党新军阀和推翻反动“工统会”的斗争,6月26日当选为中共江苏省委委员;萧石月于中共五大后任中共湖南省委委员;阮啸仙本人在香港,没有出席中共五大会议,5月20日,奉命与彭湃等5人组织中共广东省委员会。由此可见,第一届中共监察委员会的10名成员中,有2名不在武汉,另外8名也在中共五大后不久先后离开武汉,因而根本无法集中办公,加上当时中共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组织都忙于对革命形势的应变,无暇顾及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此后,第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的成员在“七·一五”政变、蒋汪合流后大部分牺牲,中央又没有及时补充。王荷波于1927年9月中共中央北方局在天津成立后,为在北方开展土地革命,亲自深入到河北玉田县农村,发动和组织玉田农民武装暴动。10月18日,因叛徒告密在北京被捕。11月11日深夜,就义于北京安定门外箭楼西边。许伯昊于1928年2月任中共江苏省委委员兼中共上海总工会党团书记。2月16日,出席上海总工会在酱园弄召开的会议时,因叛徒出卖而被捕。5月2日就义于上海龙华。张佐臣于1927年6月底在上海总工会秘密机关被捕,7月初就义于上海龙华。蔡以忱于1927年秋参加了毛泽东领导的湘赣边界秋收起义,之后历任中共湖南省委秘书长、湘西特别委员会常委兼军事委员会书记等职。1928年7月中旬,在常德中共湘西特委机关被捕,就义于常德。杨培森于1927年6月底在上海总工会的秘密机关被捕,同年7月初就义于上海龙华。萧石月于马日事变后,1927年5月28日,在率领新化锡矿山工人纠察队开赴进攻长沙的途中,遭敌军袭击包围,终因寡不敌众中弹牺牲。除以上几名成员在中共五大后不久就牺牲外,还有杨匏安于1927年11月被临时中央政治局给予留党查看处分,并被撤销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周振声于1928年初脱党,之后下落不明。在仅一年多的时间里,中央监察委员会的10名成员就有6名牺牲,到最后仅剩下2名了。当时的中共处于十分严峻的革命关头,没有精力及时补充监察委员会成员,此时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实际上只剩下机构的存在,基本上无法再进一步开展工作了。加上当时处于大革命失败后的革命低潮时期,党忙于恢复和重建各地党组织和武装斗争,没有及时充实监察委员会,使得监察委员会在人员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难以开展监督工作。鉴于此,中共中央于1927年12月31日发出《中央通告第二十六号——关于监察委员会的问题》。通告说:“五次大会后因为国民党在各地背叛革命,我们整个的党转入地底秘密工作的地位,监察委员会似已成为不必要的组织,同时各地党部因为种种关系有监察委员会组织者极少,中央监察委员会则因为委员散在各地,加以正主席王荷波同志及委员张佐成(即张佐臣——引者注)萧石月杨培森等同志之被难,副主席杨匏安同志之被处罚,至今未能行使职权。最近临时中央政治局重新提出讨论,决议监察委员会之存废问题须在第六次全国大会解决。”(《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8卷(上),第158页。)这样,在1928年6月至7月在苏联莫斯科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就取消了党的监察委员会,代之以职权范围较小的中央审查委员会。


中共第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成立的重要传承意义
尽管中共第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在当时没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是它的成立,在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方面,其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一)中央监察委员会机构的设立,开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纪律检查机构设置的先河,为后来形成一套以两委(即中共中央委员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基本平行、互相制约,党内专门监督机构比较独立完整地行使监督权力为主要内容的监督模式打下了基础。中共五大确立的党内监督模式很快随着大革命的失败而发生了深刻变化,1928年6月在莫斯科召开的中共六大上撤销了中央监察委员会这一机构,代之以中央审查委员会,其地位和职权大为下降。尽管审查委员会仅履行监察委员会的部分权力,毕竟使党内监督模式传承下来。六大后的中央纪律检查机构又几易其名,由审查委员会改回到监察委员会,由监察委员会到中央党务委员会。1945年4月23日至6月11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新党章不仅有“监察委员会”一章,而且将监察委员会的产生方式由本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修改为“中央监察委员会,由中央全体会议选举之。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由各该地方党委全体会议选举,并由上级组织批准之”《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8卷(上),第638页。。新党章还进一步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任务和职权。从五大开始已经在实践中形成的党委会通过专门监督机构行使党内监督权的机制到七大正式固定下来。
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1月,经中央决定,由朱德等11人组成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有朱德、王从吾、安子文、刘澜涛、谢觉哉等,以朱德为书记,王从吾、安子文任副书记。在1956年9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了以董必武为书记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八大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和职权作出了进一步规定。中共十一大重新恢复被九大、十大取消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以陈云为第一书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着重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此后这一机构都没有变动,并得到高度重视,每一次党的代表大会,在选举中央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的纪律检查机构规模逐步扩大,从中央到地方人员配备完整,纪检工作扎实而广泛地开展起来。中共十二大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期、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党的十六大党章中把监察委员会改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强调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中国共产党权力机构中的地位,明确规定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二)中共五大在党的制度建设上的基本经验,不仅对民主革命时期党的建设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新时期党的制度建设也有重要启示。五大后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中,对党的监察委员会的设置和纪律处分、党的各级组织与监察机关的关系等问题作了较为具体规定,这些为以后党的历次代表大会制定党章时所借鉴。在《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中,专门写了第八章“监察委员会”。第八章共4条,其中在第61条中规定:“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起见,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第62条规定监察委员会成员的选举资格为“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不得以中央委员及省委员兼任。”这里的“不得兼任”就把中央监察委员会独立于中央委员会,使其与中央委员会并列,成为一个独立的权力机关。第63条规定了中央监察委员会成员的义务和责任及监察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以及它与党委会基本平行的关系。第64条规定了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等特殊权力。这些规定一方面坚持了党的集中统一的领导,另一方面又有效维护了监察机关的权威。《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中对监察机关的条款规定,为以后党的历次代表大会所借鉴,为制定新党章起了奠基作用。
综上所述,中共五大成立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党的团结和统一,保证了党的纯洁性和党员队伍健康发展,提高了党的声望和战斗力,促进了党的优良作风的发扬,为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文章来源:《党的文献》2010年第6期 作者王谦,武汉市革命博物馆副研究馆员,湖北武汉430061〕

中共第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成立的重要传承意义
尽管中共第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在当时没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是它的成立,在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方面,其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一)中央监察委员会机构的设立,开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纪律检查机构设置的先河,为后来形成一套以两委(即中共中央委员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基本平行、互相制约,党内专门监督机构比较独立完整地行使监督权力为主要内容的监督模式打下了基础。中共五大确立的党内监督模式很快随着大革命的失败而发生了深刻变化,1928年6月在莫斯科召开的中共六大上撤销了中央监察委员会这一机构,代之以中央审查委员会,其地位和职权大为下降。尽管审查委员会仅履行监察委员会的部分权力,毕竟使党内监督模式传承下来。六大后的中央纪律检查机构又几易其名,由审查委员会改回到监察委员会,由监察委员会到中央党务委员会。1945年4月23日至6月11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新党章不仅有“监察委员会”一章,而且将监察委员会的产生方式由本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修改为“中央监察委员会,由中央全体会议选举之。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由各该地方党委全体会议选举,并由上级组织批准之”《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8卷(上),第638页。。新党章还进一步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任务和职权。从五大开始已经在实践中形成的党委会通过专门监督机构行使党内监督权的机制到七大正式固定下来。
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1月,经中央决定,由朱德等11人组成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有朱德、王从吾、安子文、刘澜涛、谢觉哉等,以朱德为书记,王从吾、安子文任副书记。在1956年9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了以董必武为书记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八大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和职权作出了进一步规定。中共十一大重新恢复被九大、十大取消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以陈云为第一书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着重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此后这一机构都没有变动,并得到高度重视,每一次党的代表大会,在选举中央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的纪律检查机构规模逐步扩大,从中央到地方人员配备完整,纪检工作扎实而广泛地开展起来。中共十二大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期、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党的十六大党章中把监察委员会改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强调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中国共产党权力机构中的地位,明确规定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二)中共五大在党的制度建设上的基本经验,不仅对民主革命时期党的建设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新时期党的制度建设也有重要启示。五大后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中,对党的监察委员会的设置和纪律处分、党的各级组织与监察机关的关系等问题作了较为具体规定,这些为以后党的历次代表大会制定党章时所借鉴。在《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中,专门写了第八章“监察委员会”。第八章共4条,其中在第61条中规定:“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起见,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第62条规定监察委员会成员的选举资格为“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不得以中央委员及省委员兼任。”这里的“不得兼任”就把中央监察委员会独立于中央委员会,使其与中央委员会并列,成为一个独立的权力机关。第63条规定了中央监察委员会成员的义务和责任及监察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以及它与党委会基本平行的关系。第64条规定了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等特殊权力。这些规定一方面坚持了党的集中统一的领导,另一方面又有效维护了监察机关的权威。《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中对监察机关的条款规定,为以后党的历次代表大会所借鉴,为制定新党章起了奠基作用。
综上所述,中共五大成立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党的团结和统一,保证了党的纯洁性和党员队伍健康发展,提高了党的声望和战斗力,促进了党的优良作风的发扬,为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文章来源:《党的文献》2010年第6期 作者王谦,武汉市革命博物馆副研究馆员,湖北武汉43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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