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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变化和司法制度包括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具体是什么

2024-07-05m.fan-pin.com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和司法制度不包括~

4魏晋现行刑法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和司法制度:司寇 狱讼 五听 五过 三刺 廷尉御史 公室告 春秋决狱 秋冬行刑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各王朝的司法机关的名称和建制基本承袭汉制,同时,为了适应这一时期新形势的需要,又在汉朝的基础上有了重大发展。

  魏明帝时,在延尉之下增设律博士一职,专门负责教授法律知识,以提高司法官吏的专业素质和审判水平。西晋承袭了这一做法,并增设了其他职官。至北齐,廷尉正式改名称为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大理寺的建立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此时期进一步提高尚书台的地位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囚帐,这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这时虽无专门的司法行政机构,但在尚书台之下已分设各专门部门,其中就有专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同时兼理刑狱的机构,长官多称为尚书。至南朝梁和北齐,尚书台正式改为尚书省,以尚书分统下属的“六曹”,如北齐的殿中尚书专掌“诸曹囚账,断罪,赦建金鸡等事”,都官尚书专掌“诏书律令勾检之事”(《隋书·百官志》),已初具后代刑部的性质和规模。

  一、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1.《魏律》

  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新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

  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再次,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2.《晋律》颁行与张杜注律

  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

  (1)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

  (2)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3)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张杜注律: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亦称“张杜律”。

  3.《北魏律》的制颁

  北魏统治者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成当时著名的法典。

  4.《北齐律》的制定

  北齐政权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修成当时最有水准的法典《北齐律》。《北齐律》共12篇。

  特点: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影响:《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5.法律形式的变化

  这一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1)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2)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均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

  (3)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4)式是公文程式。

  二、法典内容的发展变化

  主要表现在法律儒家化进一步加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法律内容也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也就是说,在汉代中期以后的法律儒家化的基础上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确立

  (1)“八议”。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此制度,主要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包括:

  ①议亲(皇帝亲戚)

  ②议故(皇帝故旧)

  ③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

  ④议能(有大才能)

  ⑤议功(有大功勋)

  ⑥议贵(贵族官僚)

  ⑦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

  ⑧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此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唐律中的名例律在五刑、十恶之后即规定了八议制度。

  (2)“官当”。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①——《北魏律·法例篇》规定:每一爵级抵当徒罪2年;

  ②——南朝《陈律》规定更细,凡以官折抵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如官吏犯罪应判4~5年徒刑,准许当徒2年,其余年限服劳役。若判处3年徒刑,准许以官当徒2年,剩余1年可以赎罪。表明当时封建特权法有进一步发展。

  2.“重罪十条”的产生

  北齐为维护封建国家根本利益,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重罪十条”分别为:

  (1)反逆(造反);

  (2)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

  (3)判(叛变);

  (4)降(投降);

  (5)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

  (6)不道(凶残杀人);

  (7)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

  (8)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

  (9)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

  (10)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注意:《北齐律》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

  3.刑罚制度改革

  (1)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2)规定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分5等,每等以500里为基数,以距都城2500里为第一等,至4500里为限,同时还要施加鞭刑;

  (3)规定鞭刑与杖刑——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与杖刑(后北齐、北周相继采用);

  (4)废除宫刑制度——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

  4.“准五服制罪”的确立

  《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

  (1)服制的概念和分类: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服制依亲疏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2)服制的效力: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袒免亲为服外远亲,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

  (3)“五服制罪”原则的确立,使得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的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是自汉代开“礼律融合”之先河以来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又一次重大发展,它不仅体现了晋律“礼律并重” 的特点,也是中国封建法律伦理法特征的集中表现。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

  5.死刑复奏制度

  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各王朝的司法机关的名称和建制基本承袭汉制,同时,为了适应这一时期新形势的需要,又在汉朝的基础上有了重大发展。

  魏明帝时,在延尉之下增设律博士一职,专门负责教授法律知识,以提高司法官吏的专业素质和审判水平。西晋承袭了这一做法,并增设了其他职官。至北齐,廷尉正式改名称为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大理寺的建立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此时期进一步提高尚书台的地位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囚帐,这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统治机构逐步由一省制向三省制转变,东汉时的尚书台至此时已发展成为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其体系和分工也更为精细,这种政治制度的重大变化给司法机关的发展带来深刻影响。这时虽无专门的司法行政机构,但在尚书台之下已分设各专门部门,其中就有专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同时兼理刑狱的机构,长官多称为尚书。至南朝梁和北齐,尚书台正式改为尚书省,以尚书分统下属的“六曹”,如北齐的殿中尚书专掌“诸曹囚账,断罪,赦建金鸡等事”,都官尚书专掌“诏书律令勾检之事”(《隋书·百官志》),已初具后代刑部的性质和规模。中央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事务制度的日趋完善,为隋唐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备奠定了基础。

  应试要点与难点

  一、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内容的发展变化。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律博士 大理寺 三省制度)。

  考题分析

  一、单项选择题

  1.“准五服制罪”始于()。

  A. 曹魏 B. 北魏 C. 晋代 D. 西汉

  【答案】 C

  【试题分析】 本题考查我国古代自晋代开始的“准五服制罪”的原则。我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来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并形成一种制度,封建服制把亲属分五等:(1)斩衰亲;(2)齐衰亲;(3)大功亲;(4)小功亲;(5)缌麻亲。亲者服重,疏者服轻。这种服制不但被用来作为确定赡养与继承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且也是亲属相犯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在刑法的适用上,其原则是: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服制愈远,以尊犯卑相对变重,以卑犯尊相对变轻。而在民事方面的适用上,原则正好相反。“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自《晋律》确立后,一直沿用至清末,明清律还附有丧服图。故本题应选C。

  2.“八议”入律是在()。

  A. 晋律 B. 新律C. 北魏律 D. 北齐律

  【答案】 B

  【试题分析】 本题考查魏新律首次正式把“八议”写入法典。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这八种人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这些人犯罪,轻者可以减免,犯了罪要“秦议裁定,皆取决宸衷,曹司不敢与夺。”即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决断,须奏请皇帝裁决,皇帝多予减刑与免刑。魏明帝制定“新律”时,首次正式把“八议”写入法典之中。从此时起直至明清,“八议”成为后世历代封建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历经一千六百余年而相沿不改。故本题应选B。

  3.“重罪十条”首载于()。

  A. 北魏律 B. 晋律C. 北齐律 D. 北周律

  【答案】 C

  【试题分析】 本题考查“重罪十条”首载于哪部法典。“重罪十条”是首次在《北齐律》中规定的对十种最严重的犯罪予以严厉制裁的制度。在秦汉的律令中就已相继出现了“重罪十条” 中的罪名,如“不孝”、“不敬”、“不道”、“降叛”、“禽兽行”等。北魏、北周及南朝定律,虽无“十条”之名,但均有类似内容。北齐统治者在总结历代封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将统治阶级认为危害国家根本利益和统治秩序最严重的犯罪集中概括为十种,称为“重罪十条”,置于法典的首篇《名例律》中,作为封建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这十种犯罪是: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此十条者,不仅要处以最严厉的刑罚,而且不得适用“八议”和赎刑的有关规定。“重罪十条” 自北齐确立后,对后世封建立法的影响极其深远。隋初制定《开皇律》时采用北齐之制,将这一规定稍加修改而称为“十恶”。从此,“十恶”制度作为封建法律中一项最基本、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作为维护封建统治最有力的武器而被规定于后世历代法典之中,世代相传直至明清,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一千三百余年。故本题应选C。

  4.将律典简化为十二篇的是()。

  A. 北齐律 B. 魏新律 C. 北魏律 D. 晋律

  【答案】 A

  【试题分析】 本题考查魏晋南北朝时期哪部法典的篇章结构正式确定为十二篇。于太和三年(公元229年)十月颁行的《魏律》是十八篇,史称曹魏“新律”;于晋武帝泰始四年(公元268年)正式颁行天下的《晋律》共二十篇,620条,史称“泰始律”;于孝文帝大和十年(公元495年)颁行的《北魏律》共十五篇,共20卷;于武成帝河清三年(公元564年)完成的《北齐律》共十二篇,949条,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后代封建法典影响最直接、最深远的一部法典。它集中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的封建立法经验,使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进一步完善。十二篇的规模及篇名也基本上被隋、唐、宋代法典所继承。《北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水平。故本题应选A。

  二、多项选择题

  1.为《晋律》作注的是()。

  A. 张斐 B. 陈群C. 贾充 D. 杜预

  【答案】 AD

  【试题分析】 本题考查为《晋律》作注的两位作者。《晋律》于晋武帝泰始四年(公元268年)正式颁行天下,史称“泰始律”。晋律完成后,著名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一并颁行,注解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后人把张、杜的注解与《晋律》视为一体,称之为“张杜律”。张、杜的注解“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反映了当时律学发展的成果,使之更便于官吏理解和运用,对于后世封建法典的制定、尤其是唐律中“律疏”的出现影响极大。陈群参与了魏《新律》的制定,贾充参与了《晋律》的制定但没有作注。故本题应选AD。

  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形成的三省制度包括()。

  A. 中书省 B. 内史省C. 尚书省 D. 门下省

  【答案】 ACD

  【试题分析】 本题考查三省制度的形成。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统治机构逐步由一省制向三省制转变。1、尚书省。东汉时的尚书台至此时已发展成为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其体系和分工也更为精细,这种政治制度的重大变化给司法机关的发展带来深刻影响。随着尚书台地位的加强和组织机构的扩充,南梁时遂正式改为尚书省,所属各曹定为六曹。由尚书台发展为尚书省,反映了封建官僚机构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而日趋于强化。2、中书省。曹魏时为了牵制日益发展的尚书令的权力,维护以皇权为中心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将原有的秘书监改为中书省,设中书监、令。至南朝后期,中书省发展成国家机关中的中枢组织。3、门下省。魏晋时侍中逐渐参预大政,钳制中书省职权的行使。侍中原为秦朝的丞相史,地位很低,是侍从和备皇帝顾问的小官,至西汉中叶,职权逐渐提高。东汉中叶,开始建置侍中寺,但在名义上仍属少府。晋时发展为门下省,权力不断扩大。三省制度的形成是封建行政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对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的官僚机构体制有着深远的影响。故本题应选ACD。

  3.下列属于“八议”的内容有()。

  A. “议亲” B. “议贤” C. “议功” D. “议勤”

  【答案】 ABCD

  【试题分析】 曹魏时期“八议”正式入律,形成了“八议”之制。“八议”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自曹魏以后,“八议”遂成为历代封建法律的重要内容。

  4.关于“准五服制罪”原则,叙述正确的有()。

  A. 首先在《晋律》中确立

  B. 五服是指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丧服

  C. 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

  D. 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

  【答案】 ABCD

  【试题分析】 “准五服制罪”原则首先在《晋律》中确立,故A正确。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按服制依亲疏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故B正确。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故C正确。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袒免亲为服外远亲,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故D也正确。因此,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是ABCD。

  5.下列属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改革的内容有()。

  A. 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B. 规定徒刑

  C. 规定鞭刑与杖刑D. 废除宫刑制度

  【答案】 ACD

  【试题分析】 本题考查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改革。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改革的内容有:一是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二是规定流刑。把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北周时规定流刑分5等,每等以500里为基数,以距都城2500里为第一等,至4500里为限,同时还要施加鞭刑。三是规定鞭刑与杖刑。北魏时期开始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与杖刑,后北齐、北周相继采用。四是废除宫刑制度,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因此,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是ACD。

  三、不定项选择题

  1.曹魏时,根据卫凯的建议,在中央司法机关中设()。

  A. 监 B. 律博士C. 丞 D. 廷尉平

  【答案】 B

  【试题分析】 本题考查律博士设于什么时期。据史料记载,魏明帝时,在延尉之下增设律博士一职,专门负责教授法律知识,以提高司法官吏的专业素质和审判水平。故本题应选B。

  2.有关《新律》的不正确的说法有()。

  A. 由汉律的九篇增加为十二篇 B. “准五服制罪”入律 C. 改革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D. 将《九章律》中的“具律”改为“法例”置入律首

  【答案】 ABD

  【试题分析】 魏晋南北朝的立法概况。《曹魏律》在《九章律》的基础上增加了诈伪、断狱等九篇,共十八篇,故A不正确。把《九章律》中的“具律”改为“刑名”,故D不正确。改革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故C正确,《晋律》首次以“准五服制罪”入律,故B不正确。

  3.将廷尉改大理寺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的是()。

  A. 晋朝 B. 曹魏

  C. 北齐 D. 北魏

  【答案】 C

  【试题分析】 本题考查在哪个朝代大理寺成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在南北朝初期,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仍为廷尉(仅三国的孙吴称大理,北周因仿效西周之制而称秋官大司寇),最高司法审判权掌握在各封建王朝的皇帝手中。后来为了加强司法机关的镇压职能,稳定社会秩序,各王朝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扩大司法机关的组织规模,以强化封建统治。魏明帝时,在延尉之下增设律博士一职,专门负责教授法律知识,以提高司法官吏的专业素质和审判水平。西晋承袭了这一做法,并增设了其他职官。北齐时正式改廷尉为大理寺,并增设了属吏,律博士由一人增至四人,司法机关的规模显著扩大。这一变化既表明在分裂动乱时期强化司法镇压职能的客观需要,也反映了司法机关在维护国家统治秩序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之后,大理寺作为最高审判机关,被隋唐宋继承,明清时期改主审机关为复核机关。故本题应选C。

  4.以下不属于《北齐律》篇目的是()。

  A. 《禁卫律》 B. 《名例律》C. 《法例律》 D. 《斗讼律》

  【答案】 C

  【试题分析】 本题考查《北齐律》篇目。《北齐律》共12篇,即名例、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故应选C。

  5.关于《北齐律》,下列叙述不正确的是()。

  A. 《北齐律》共12篇

  B. 《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C. 《北齐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

  D. 《北齐律》首次规定了八议制度

  【答案】 D

  【试题分析】 本题考查《北齐律》的有关知识。北齐政权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修成当时最有水准的法典《北齐律》。《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炼了刑法分则,故A正确。北齐为维护封建国家根本利益,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故C正确。《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故B正确。《魏律》首次规定了八议制度,故D错误。因此,符合题意的选项是D。

一、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1.《魏律》

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新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

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再次,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2.《晋律》颁行与张杜注律

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

(1)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

(2)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3)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张杜注律: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亦称“张杜律”。

3.《北魏律》的制颁

北魏统治者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成当时著名的法典。

4.《北齐律》的制定

北齐政权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修成当时最有水准的法典《北齐律》。《北齐律》共12篇。

特点: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影响:《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5.法律形式的变化

这一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1)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2)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均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

(3)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4)式是公文程式。

二、法典内容的发展变化

主要表现在法律儒家化进一步加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法律内容也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也就是说,在汉代中期以后的法律儒家化的基础上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确立

(1)“八议”。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此制度,主要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包括:

①议亲(皇帝亲戚)

②议故(皇帝故旧)

③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

④议能(有大才能)

⑤议功(有大功勋)

⑥议贵(贵族官僚)

⑦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

⑧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此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唐律中的名例律在五刑、十恶之后即规定了八议制度。

(2)“官当”。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①——《北魏律·法例篇》规定:每一爵级抵当徒罪2年;

②——南朝《陈律》规定更细,凡以官折抵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如官吏犯罪应判4~5年徒刑,准许当徒2年,其余年限服劳役。若判处3年徒刑,准许以官当徒2年,剩余1年可以赎罪。表明当时封建特权法有进一步发展。

2.“重罪十条”的产生

北齐为维护封建国家根本利益,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重罪十条”分别为:

(1)反逆(造反);

(2)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

(3)判(叛变);

(4)降(投降);

(5)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

(6)不道(凶残杀人);

(7)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

(8)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

(9)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

(10)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注意:《北齐律》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

3.刑罚制度改革

(1)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2)规定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分5等,每等以500里为基数,以距都城2500里为第一等,至4500里为限,同时还要施加鞭刑;

(3)规定鞭刑与杖刑——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与杖刑(后北齐、北周相继采用);

(4)废除宫刑制度——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

4.“准五服制罪”的确立

《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

(1)服制的概念和分类: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服制依亲疏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2)服制的效力: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袒免亲为服外远亲,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

(3)“五服制罪”原则的确立,使得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的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是自汉代开“礼律融合”之先河以来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又一次重大发展,它不仅体现了晋律“礼律并重” 的特点,也是中国封建法律伦理法特征的集中表现。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

5.死刑复奏制度

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各王朝的司法机关的名称和建制基本承袭汉制,同时,为了适应这一时期新形势的需要,又在汉朝的基础上有了重大发展。

魏明帝时,在延尉之下增设律博士一职,专门负责教授法律知识,以提高司法官吏的专业素质和审判水平。西晋承袭了这一做法,并增设了其他职官。至北齐,廷尉正式改名称为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大理寺的建立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此时期进一步提高尚书台的地位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囚帐,这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统治机构逐步由一省制向三省制转变,东汉时的尚书台至此时已发展成为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其体系和分工也更为精细,这种政治制度的重大变化给司法机关的发展带来深刻影响。这时虽无专门的司法行政机构,但在尚书台之下已分设各专门部门,其中就有专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同时兼理刑狱的机构,长官多称为尚书。至南朝梁和北齐,尚书台正式改为尚书省,以尚书分统下属的“六曹”,如北齐的殿中尚书专掌“诸曹囚账,断罪,赦建金鸡等事”,都官尚书专掌“诏书律令勾检之事”(《隋书·百官志》),已初具后代刑部的性质和规模。中央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事务制度的日趋完善,为隋唐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备奠定了基础。

叙述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刑法典的体例变化?
首次冠于律首。使篇章结构更加合理。其次,西晋时期,《晋律》把《魏律》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篇首,同时,对篇章的设置进行律调整,使其更加合理完善。最后,《北齐律》把刑名,法例合为一篇,仍置于篇首,作为总则统率其余十一篇。这种体例为以后历代封建法典所相沿不改!

2010年司法考试法制史: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再次,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传统法典结构在系统和科学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可以说魏律的修订是三国两晋南北朝以后传统法典完备化的第一阶段。(二)晋律 西晋泰始三年(公元267年),晋武帝诏颁《...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封建法典在编纂体例上有哪些重要改进
8、《北齐律》的主要特点 《北齐律》共12篇,949条,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后代封建法典影响最直接、最深远的一部法典。它集中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的封建立法经验,使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进一步完善。在体例上,《北齐律》八“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仍置于全律之首,...

魏晋南北朝的立法特点是什么?
(三)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南北朝时期,北朝的法律发展优于南朝。北朝的立法活动更为积极,尤其是《北魏律》和《北齐律》对完善封建法典起到了重要作用。《北齐律》更是被誉为“法令明审,科条简要”。二、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首创“八议”、“官当”制,特权制度法典化 魏律首次规定了...

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主要法律形式的变化
魏、晋、南北朝时期对先朝的法律形式有所改进。其时律令已经有所区别,科为格取代,式的出现,比的沿用等成为变化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刑名法例的出现意义尤为深远。(1)律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这一时期律仍是法律的主要形式。其变化较大的是律典的篇章体例的逻辑结构。首先是《名例律》的形成。魏...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及在历史上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时代的继续改进,新的封建五刑制度初步形成。\\x0d\\x0a\\x0d\\x0a (五)法律形式、立法体例的发展和法律概念的规范化\\x0d\\x0a\\x0d\\x0a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封建法律形式逐渐趋于完备,于律、令之外,又有科、比、格、式等形式出现,它们互相补充成为统治阶级手中灵活有效的法律武器。从而...

魏晋南北朝时期传统法律的变化有哪些?
魏晋南北朝时期在儒家思想的指导下,传统法律开始了儒家化的过程。主要表现为:(1)“八议”入律。“八议”是指封建贵族官僚中的八种人犯罪后,须“议其所犯”,对他们所犯罪行实行减免刑罚的制度,表现出封建法律特权思想的鲜明特征。“八议”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主张,曹魏时期“八议”正式人...

魏晋南北朝到隋唐之间,法典体例(形式)的变化
在中国古代语境下,法律形式表述为"法"的形式是较为妥当的。所谓法的形式是指国家法的外在表现,其指向的是"法"的具体的、形式的层面。而魏晋南北朝法的形式变迁表现在法的形式的外部变化和法的形式的内部发展两个方面,主要包括科的形成、以格代科、律令分野、律学的发展、法典体例结构的变化及引礼入律...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主要法典的主要特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主要法典的主要特点:(1)封建法律形式逐渐趋于完备。律令之外,又有科、比、格、时等形式的出现,它们互相补充,成为统治阶级手中灵活的武器。(2)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比较精确地解释了一些重要的法律概念。(3)儒家的礼仪制度进一步与律溶合;“准五服以入律”、“重罪十条”、“八...

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成就
流、徒、杖、鞭五刑,为隋唐封建制五刑体系的最终确立奠定了基础。它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对隋唐时期立法尤具影响。当然也有麟趾格,大统式。南北朝时期是法制转变的一个时期 首先是旧五刑向新五刑变化的一个时代一)三国法规 1、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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