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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出嫁女必须迁出原户籍地吗?为什么?

2024-07-03m.fan-p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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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出嫁女必须迁出原户籍地吗?为什么?

如今的户口制度,没有这一强性的规定,农村夫妻结婚后,女方可以到男方家落户,男方也可以到女方家落户,这是自愿的原则。一个 社会 的根本制度,不能因为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就说变就变。在我们国家,农村的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待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剥夺这种权利。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就是把每个农村村里管辖内所有的“三资”,包括资金、资产、资源这“三资”,全部清查登记。其目的就是,通过清产核资,将这部分资金、资产、资源进一步管理起来,活化起来,防止流失,创造效益。

农村的清产核资结束以后,将进行折股到人。为了股权分配公平合理,农村的人口就要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被确认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才有权利享受这个股权,有了股权,才能享受今后的收益分红。正是因为如此,在个别农村就出现了歧视出嫁女的倾向,认为出嫁女已经结婚,户口就该迁到婆家去,就不该享受本村的利益。

农村的妇女结婚后,户口到底该不该迁走?按照以的老规矩,出嫁女是泼出去的水,户口就必须迁出。现在已经没有这个说法了,哪个地方的经济条件好,人家就选择在哪个地方。男方选择到女方落户的,也已经成为正常。像这种情况,在确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也都被视为正常现象。所以,那种认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出嫁女必须把户口迁除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男女平等,出家女,嫁到男方,不一定能落户,比如北京,上海,或者是现在的雄安新区,雄安新区,生小孩都不好上户口,如果嫁出去,能立刻上户口,那所有女人都想嫁到这些大城市。等于一方不接受,一方也不能强制你把户口移走。所以土地政策,就规定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另外农村有人私自把耕地置换和买卖,改成宅基地,盖房,也有农村改耕地种大棚,你说他地减少了,是因为他把地换钱了,所以更不会给他增地了。在说因为耕地产生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华北平原,河南,河北,山东,山西,人均分地也就1人1亩地,村里地多的就多分,地少就少分。你去东北,新疆,内蒙,地广人稀,人均分地几亩,几十亩,几百亩的都有。

答:出嫁女不用迁出户口。

股民身份认定,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部分农村基于传统,以民主的名义,要求妇女迁出户口,或不予认定股民身份,这些都是不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九条规定,“登记结婚后,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并未要求女方必须迁出户口。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对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当中,任意侵犯妇女权益的问题,可向农工委或妇联咨询、反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个问题可以肯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没有规定出嫁女户口必须迁出。

出嫁女,入赘婿等在农村属于特殊人群,按旧时农村习俗,在本村一些权益是享受不到的,但现在法律上对他们的合法权益有了保障,出嫁或入赘户口遵循自愿原则。

近几年,随着土地确权以及各项惠农补贴的发放,城镇化的加快,这些都是以户口为依据的,因此出嫁女,入赘婿等的合法权益受侵害问题时有发生。

这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充分考虑了这些问题,其实改革本身就是为了明晰每一位集体组织成员在集体中的权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正在各地试点推行,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改革是为了核实集体的资产,资源,资金,摸清家底,资产股份化。成员界定,农民变股民。这样就进一步明晰了产权归属,保障了农民权益。同时集体变股份制,在发展市场经济上有了基础。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在具体村实行时,都是在县乡指导下进行的,有十几个步骤,主要的步骤是清产核资,成员登记,股份量化。在成员登记这个步骤是有严格规定的,首先村改革小组要确定成员界定的基准日。过了这个时间出生的不登记,死了不减(可继承)。其次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要确定集体成员身份认定办法,出嫁女或入赘婿总体上坚持不能两头空,更不能两头占,只要有一个村确定了成员,另一个村就不能确定了。成员登记后要在村里公示7天,有异议的可以调查核实,无异议后报乡镇再审查,公示,然后报县级审核。

总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充分保障了出嫁女的权益,如果对政策有不清楚的可以向乡镇政府或县农业部门咨询,反映问题。

个人理解,具体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

你好,很高兴能回答你的提问: 关于《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出嫁女必须迁出原户籍地吗?为什么?

所谓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用地等以股权的形式发展股份合作经济,按股分红。

谈到改革,又是政府性农村经济制度的重大变革,这项改革能否能给全国农村实施的农户带来红利,我们视目以待,国家虽在改革之前多处试点,但我认为股分制经济并不适合所有农户。

比如在不发达地区和边远山区把集体资产以入股形式来发展,是有点不符实际,有句话说得好,入股有风险,投资须慬慎,比如在山区把集体所有的土地用来搞房地产,何时能产出分红都是未知数,把集体土地以股分形式交给老板,难道个个老板都是大神,年年都保证有红分吗?根据市场经济发展规律,那是不可能,市场上摆地滩有赚的、也有亏的。

所以农村经济改革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能改的改,不能改的不要不符实际的改,目前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制定的农村土地流转有多种形式,都是比较符合实际的,比如农户自愿前提下,土地可以依法转让、转租,互换,这几种形式深受群众欢迎。个人和集体可根据实际灵活操作。土地资源的利用,不管那种形式流转最终目的要降低风险,使农民增产增收。各地情况不一样,几个试点代表不了农村总体。

就拿楼主所提到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出嫁女户口是否需要迁出,可以说这是改革所凸显出来的大问题,我留览下这方面资料,总觉得都是泛泛而谈,都在打擦边球,都没有向土地管理法那样能解决问题,根据人口户籍管理制度,不管女方嫁到男方,还是男方到女方落户,当地公安机关都要求到落户的地方派出所办理迁移户口手续,但这种户口的迁出并不影响出嫁女回娘家成包土地,这在土地管理法中已明确规定,而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改为股权后要求本村集体成员才享有股权,这就意未着出嫁女户口的迁出已不是本村集体成员,也就意未着出嫁女不能享受到娘家红利。这已经根土地管理法相低触了,所以必须改一下了。

本人的看法是不管农村集体经济怎样改,都只能以当前土地管理法为基准,只要以土地管理法为依倨,出嫁女是在娘家可分到股权的,因为入股形式也仅仅是土地流转形式,而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使终未变,那就是以 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也就是只要是家庭成员都应该享有股权。 出嫁女户口迁出是必须的,这是国家户籍管理需要。这与土地承包是两码事。

并没有此规定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是从2014年月左右开始征求意见的,主要是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关于引导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健康 发展的指导意见》

正式推行是在2016年12月左右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主要重点重点在于解决集体经营性资产归属不明、经营收益不清、分配不公开、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缺乏保障等突出问题。

如果说改革和出嫁女户口迁移之间有联系的部分,在于《意见》里的这一点:

(十)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 历史 、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

要求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很多地方就把“外嫁女”认为是边界不清的一类人群,为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强制进行户口迁移。这样的做法是完全不合理的。

首先《意见》里明确也指出了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婚后迁户口与否是妇女的自由,任何人是不能进行强迫的。

其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地方政府不能借改革的名义做违反法律的事情。

手头上恰好有一本顺平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宣传手册》,其内介绍了相关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内容。另外,根据《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出嫁女并不一定丧失娘家土地承包使用权,但不能两边同时享有土地承包使用权。但是依据“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原则,可能出现外嫁女迁入户口但不能分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国家法律并没有规定外嫁女必须将户口迁走的规定吧。

虽然集体产权股份改革以户口为准,但它还结合工龄。再说你的户口在A村,己分股份,虽嫁到B村,但B村没有户口,也就没股份。这就是一人不重份的原则。在我们这里去年己完成。没听说外嫁女必须迁走户口之事。

迁与不迁是人家的自由,没有那一条法律规定出嫁女就必须把户口迁进男方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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