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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的十项制度都有哪些 谈谈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十项监察制度的理解

2024-07-01m.fan-pin.com
黑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把创新体制机制作为学习实践活动的重要目标,坚持以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为核心,以解决突出问题为重点,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积极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务实管用、科学规范的长效机制,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取得扎实成效。 一、出台《意见》,明确重点。着眼于管方向、管长远、管根本的制度建设,黑龙江省从实际出发,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长效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了重点在八个方面构建长效机制。一是健全完善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理清思路、明确方向为重点,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调查研究、分析检查等规章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科学发展理念强化机制;二是健全完善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驾驭全局能力、开拓创新能力、选人用人能力、拒腐防变能力为重点,以理论提高、实践锻炼、实绩考核、干部选用、人才培养、组织建设、反腐倡廉等规章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科学发展能力增强机制;三是健全完善以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为重点,以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听证、重大情况反映通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等规章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科学发展决策规范机制;四是健全完善以提高对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力、执行力为重点,以重大项目领导责任、督办检查、跟踪问效、行政问责等规章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科学发展措施落实机制;五是健全完善以优化政策环境和法治环境为重点,以政务公开、集中审批、民事代办、首问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及公正执法、制约监督、维护稳定等规章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科学发展环境优化机制;六是健全完善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以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社保等规章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科学发展成果共享机制;七是健全完善以考核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生改善及生态保护水平为重点,以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干部考核评价等规章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科学发展绩效考评机制;八是健全完善以把握正确导向、引领科学发展为重点,以报道选题策划、权威信息发布、媒体协调联动、新闻行业自律等规章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科学发展舆论引导机制。 二、多方联动,合力推进。省委明确要求把完善和创新体制机制贯穿于学习实践活动的全过程,着力构建起系统配套的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一是突出部门的主体作用。针对参加第一批学习实践活动的单位大都承担着管宏观、管政策、管方向责任的实际,省委要求各部门各单位针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着力在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民生保障水平不够以及党员干部能力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上建章立制。各部门各单位按照省委要求,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亲自抓,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具体抓,着力从推进建设“八大经济区”和抓好“十大工程”的全省发展战略上,制定和完善保障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推动科学发展的政策法规和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规章制度。二是发挥指导检查组的督导作用。指导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个别谈话和召开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座谈会,了解掌握各部门各单位活动进展情况,倾听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经过认真梳理后,向各部门各单位反馈,在完善体制机制和构建长效机制时认真吸纳。同时,省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召开各指导检查组工作汇报会和第一批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单位片会,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及时指导。特别是对于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完成的,积极沟通、组织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合力推进,确保长效机制系统配套、相互衔接。三是强化典型的带动作用。省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及时总结推广了省国土资源厅坚持边学习调研、边梳理制度、边整改落实,坚决废止一批、及时修改一批、抓紧建立一批,推动全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省检察院围绕检察人员受教育、法律监督上水平、执法为民显成效的目标,完善工作机制,规范权力运行和执法行为,制定办理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案的9项工作流程;省教育厅针对推进教育公平,实现均衡发展问题,制定解决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农村“留守生”义务教育、进一步实施标准化学校建设的措施和办法,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九年义务教育规划和城市事业发展规划,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的做法,发挥了很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立改立行,注重实效。省委从学习实践活动一开始就把建立健全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作为重点,组织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从各自实际出发,围绕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思想意识、体制机制以及党性党风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不符合、不适应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把在实践中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总结提炼,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积极做好废改立工作,着力从制度层面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为服务和推进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各部门各单位充分吸收前期调研成果,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听取利益相关群体和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分析研究制度建设问题,合理规划安排好政策制定和机制创新工作,系统检查清理现有规章制度,坚持边学边改、边查边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该修改的立即修改,该新建的着手新建,积极构建符合和适应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制度体系。截至目前,已制定出台了《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贯彻落实的意见》、《黑龙江省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实施意见》、《黑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关于建立健全村党组织书记激励保障机制的意见》、《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帮助企业保增长促发展的政策措施》等指导性文件,全省共废止规章制度666项、修改1959项,新建1062项。《省委省政府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黑龙江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县(市)委书记离任检查办法(试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三供两治”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黑龙江省招标投标办法》、《黑龙江省价格监测办法》、《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等文件正在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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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五条 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四)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八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纪检机关(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常委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

(四)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十条 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监督制度

第一节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十二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节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第十五条 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

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第十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第十七条 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同时,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

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第三节 述职述廉

第十九条 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第二十条 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第四节 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

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省部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第五节 信访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纪委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第六节 巡视

第二十七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了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二)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巡视组可以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视地方的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

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

第七节 谈话和诫勉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第八节 舆论监督

第三十三条 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第三十四条 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第九节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三十六条 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 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

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十节 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三十九条 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严肃慎重。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条 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

第四十二条 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经过调查,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党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没有发现被调查的党组织或党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

第四十四条 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

【党内监督制度】
为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十项制度,根据《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制度十条(简称机关党内监督二十条)。
一、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一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有关方针政策性、全局性的问题,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或书记办公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党委书记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二条 班子议事规则
1、党委实行书记委员分工负责制。
2、议事规则
(1)凡属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2)议题要明确,中心要突出。
(3)认真做好会前准备,把要讨论的议题尽早通知各副书记、委员,对要讨论的议题应考虑出初步方案,做到心中有数。
(4)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5)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6)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第三条 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党委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二、通报和报告制度
第四条 党委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要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向党员大会每年报告一次工作。
主要负责人,报告内容要充实,重点要突出;围绕中心任务,总结过去,展望未来;实事求是,坦率明了。其他负责人,要侧重于分管工作,内容实在,简洁精炼。报告要以书面的形式。
每个党员要认真负责地对报告内容作出评议。重点是指出不足,提出建议。每个人不作重复评议,对与自己意见相同的评议可以表示赞同。
第六条 党委班子成员个人的重大事项要向党组织如实报告,自觉接受监督。
个人重大事项包括: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探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七条 党委领导班子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形成年度报告送盟纪委,领导干部要把执行责任制情况列入述职报告。
三、述职述廉制度
第八条 党委、班子成员每年在单位全体人员中或上级纪委指定的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四、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九条 党委要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党委班子成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第十条 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要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要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后,要按规定上报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和相关材料。
五、信访处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机关纪委要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机关纪委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要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六、谈话和诫勉制度
第十四条 发现机关科级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要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进行提醒批评、教育;发现其他干部有上述问题,由分管副书记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七、舆论监督制度
第十五条 党委班子及其成员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八、询问和质询
第十六条 党委委员,有权对党委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纪委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十七条 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关委、部、室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询问人在对有关委、部、室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委、部、室要作出解释或答复。
九、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
第十九条 党委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
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
第二十条 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严肃慎重。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二、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三、述职述廉
四、民主生活会
五、信访处理
六、巡视
七、谈话和诫勉
八、舆论监督
九、询问和质询
十、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企业内部制度有哪些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 目前有很多企业监督评审主要依靠内审部门来实现,而有些企业的内审部门隶属于财务部门,与财务部同属一人领导,内部审计在形式上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另外,在内审的职能上,很多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仅仅是审核会计账目,而在内部稽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和企业内各组织机构执行指定职能的效率等方面,却...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范文总结怎么写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范文总结,下面就来给大家详细介绍: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总结可以分为三个部分来描写,首先可以描写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第二个可以描写具体有哪些制度,第三个可以描写有哪些特别注意事项。内部控制制度总结范文1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规范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行为,确保单位经济...

行政监督的内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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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党政建设有哪些制度?我需要详细的解释
2、党员学习制度 3、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4、廉政建设制度 5、“三会一课”制度 6、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7、换届选举制度 8、民主生活会制度 9、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10、党费收缴制度 11、党建工作责任制度 12、党员活动制度 13、党内监督制度 14、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规 章 制 度 一、机关党委(总支、支部)...

我国历代兼监察立法有哪些
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官的主要职责。沿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战国时,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

企业内部控制的10种方法
《会计法》明确提出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要求,并提出会计工作中职务分离、重大事项决策与执行程序、财产清查和定期内部审计等规定,这些要求和规定从其实质内容来讲,就是要加强各单位的内部控制。其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

内部控制常识
经办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人员一律不得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 该公司不仅按照授权控制的原则,设计好管理程序加以执行,而且将授权控制的原则由一种内部控制的历年转化为一项项具有可操作性的内部控制的具体制度。 既有明确严格的操作规定,又有防范在执行中可能...

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目标制度
企业再生产过程中,几乎每个岗位都需要有人去办理,几乎每个岗位都直接或间接地接触到企业的财产物资。如果这些人可以不加限制地处理、支配财产物资,则有可能导致财产的大量流失,最终使得企业的再生产难以为继。若设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牵制、约束并监督经济人的各种自利行为,则在牺牲部分效率的同时,可...

四项干部监督制度的四项干部监督制度全文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第五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一)...

政府人事监督管理制度有哪些
其人事制度改革的难度和复杂程度不难想象。因此,下一步改革将在继续坚持试点先行、加大聘用制度推行力度的同时,大力加强制度建设。目前,人事部正在积极研究制定包括《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十几个配套文件在内的制度规定,逐步形成健全的管理体制、完善的用人机制和完备的法规体系。在人员进口上,实行公开招聘。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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