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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滞留票问题怎么处理 滞留票怎么办

2024-07-03m.fan-pin.com
增值税滞留票怎么处理???~

1、税务机关对销货方协查取证缺乏统一的要求和规范。很多企业特别是商业企业没有很好地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且大部分销售方没有保存购货方签章的交易凭证,一旦发生购货方有账外经营行为且拒不承认的情形,
销货方很难为税务机关提供非常直接的交易证明,给税务机关的查证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所以应尽快统一规范协查取证的具体要求,集中精力核查确有疑问的滞留票,提高协查工作效率。
2、纳税人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在核查中我们发现,部分滞留发票属于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外购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和集体福利等不得抵扣的非应税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财务人员误认为不能抵扣的专用发票不用认证,直接记账处理,导致大量存根联滞留。
因此,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力度,并严格按照《征管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
3、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购买方接受虚开的专用发票和购、销不入账,进行账外经营。受托方税务机关在对销售方进行协查取证时,要注重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收取款项原始凭证的检查,从中获取销售方的客户资料,
向会计、业务员了解专用发票传递给购货方的具体途径以及货物的运输方式,将这些情况与购货方信息进行比对,从而确定滞留票的开具方与取得方是否存在真实的购销关系,判断销售方是否虚开滞留票。
因此受托方税务机关对有疑问的滞留票迅速取得账、证等直接证据及询问笔录等间接证据非常关键,同时还要统一规范协查取证要求。
4、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的专用发票滞留原因各有特点,销售方与购买方存在的问题也各不相同。
因此委托方税务机关要及时将收到的滞留票取证资料与购货方经营的商品进行核对,将滞留票销售金额与当期购货方申报的销售收入核对。
5、一些商业企业为躲避税务税务机关的严厉查处。改变账外经营方式,即购进货物时不再取得专用发票而只取得普通发票或根本不要发票,需要时再换取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因此税务机关要从源头抓起,严格落实纳税评估和税收管理员制度。同时加强税务人员业务培训。进一步明确岗责体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素质。

扩展资料
滞留票产生的原因
1、部分纳税人受利益驱动为隐匿进销痕迹,采取购进商品货物和销售商品货物都不入帐的手段偷逃税款。因此,取得的进项专用发票不进行认证抵扣,形成滞留票。
2、部分企业采购人员取得的进项专用发票不慎丢矢,未向财务等有关部门报告,致使进项发票超期不认证,形成滞留票。
3、有些纳税人由于支付不起货款,销货方商品货物已发出因此开具专用发票,但购货方不能及时付款,销货方就始终压着发票不给,因超期不认证形成滞留票。
4、有些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由于开具错误,购货方因此退票。销货方首先开具一张与原发票内容一致的红字专用发票冲销,然后再开具一张正确的专用发票给购货方。最初开具的错误发票虽然被红字发票冲销,然而这张专用发票超过3个月不能认证,形成滞留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滞留票

  如何处理滞留票
  一是税务机关对销货方协查取证缺乏统一的要求和规范。很多企业特别是商业企业没有很好地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且大部分销售方没有保存购货方签章的交易凭证,一旦发生购货方有账外经营行为且拒不承认的情形,销货方很难为税务机关提供非常直接的交易证明,给税务机关的查证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因此税务机关的协查工作只停留在证明被调查的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已做收入并完成纳税申报的层面上,很难再作进一步的调查取证。这种协查不仅没有实际意义且增加了工作量。所以应尽快统一规范协查取证的具体要求,集中精力核查确有疑问的滞留票,提高协查工作效率。
  二是纳税人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在核查中我们发现,部分滞留发票属于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外购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和集体福利等不得抵扣的非应税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财务人员误认为不能抵扣的专用发票不用认证,直接记账处理,导致大量存根联滞留。因此,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力度,并严格按照《征管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
  三是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购买方接受虚开的专用发票和购、销不入账,进行账外经营。应从购、销关系人手判断滞留票是否为虚开。受托方税务机关在对销售方进行协查取证时,要注重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收取款项原始凭证的检查,从中获取销售方的客户资料,向会计、业务员了解专用发票传递给购货方的具体途径以及货物的运输方式,将这些情况与购货方信息进行比对,从而确定滞留票的开具方与取得方是否存在真实的购销关系,判断销售方是否虚开滞留票。由于证明购销双方不存在真实购销关系的直接证据较少,而销售方一旦意识到被怀疑为别人虚开专用发票,就会伪造与对方有购销关系的账、证等证据,因此受托方税务机关对有疑问的滞留票迅速取得账、证等直接证据及询问笔录等间接证据非常关键,同时还要统一规范协查取证要求。
  四是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的专用发票滞留原因各有特点,销售方与购买方存在的问题也各不相同。工业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滞留原因大部分为产品的重量、质量、价格等出现变化,销售方收回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后,开具负数销项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后按核实后的金额重新开具专用发票,这样就造成了原开具的专用发票因未认证而滞留。而商业企业大部分滞留票因购货方未认证而造成,存在购货方购、销均不入账且隐瞒销售收入问题。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将协查取证资料与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相核对,以确定滞留的专用发票是否已入账。某些滞留票的销售方出于保住销售渠道等原因在协助税务机关取证的同时将税务机关协查情况通知购货方,因此委托方税务机关要及时将收到的滞留票取证资料与购货方经营的商品进行核对,将滞留票销售金额与当期购货方申报的销售收入核对。对于滞留票销售金额大于当期申报的销售收入且没有库存或库存金额较小的,可初步判定该滞留票所列商品没有入账。承德市国税局制定了相应的加强企业发票管理的制度和措施,以减少滞留发票问题的发生。例如对于争议较突出的成品油及烟草批发环节购销双方是否有实际交易问题,因下游行业的“体外循环”现象难以查证,该局规定将购货方提供的购货证明作为销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附列资料之一,购货证明由购货单位开具,内容包括购货人名称、购货数量、购货金额等并加盖购货单位印章,由销货方留存备查,同时作为对购货方开展以进控销纳税评估的重要信息来源之一。
  五是一些商业企业为躲避税务税务机关的严厉查处。改变账外经营方式,即购进货物时不再取得专用发票而只取得普通发票或根本不要发票,需要时再换取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因此税务机关要从源头抓起,严格落实纳税评估和税收管理员制度。税收管理员要经常下户走访,严格对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审批,多方位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动态,深入开展纳税评估。同时加强税务人员业务培训。进一步明确岗责体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素质。

  一般按如下处理:
  税务机关对销货方协查取证缺乏统一的要求和规范。很多企业特别是商业企业没有很好地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且大部分销售方没有保存购货方签章的交易凭证,一旦发生购货方有账外经营行为且拒不承认的情形,销货方很难为税务机关提供非常直接的交易证明,给税务机关的查证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因此税务机关的协查工作只停留在证明被调查的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已做收入并完成纳税申报的层面上,很难再作进一步的调查取证。这种协查不仅没有实际意义且增加了工作量。所以应尽快统一规范协查取证的具体要求,集中精力核查确有疑问的滞留票,提高协查工作效率。

  纳税人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在核查中发现,部分滞留发票属于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外购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和集体福利等不得抵扣的非应税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财务人员误认为不能抵扣的专用发票不用认证,直接记账处理,导致大量存根联滞留。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力度,并严格按照《征管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

  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购买方接受虚开的专用发票和购、销不入账,进行账外经营。应从购、销关系人手判断滞留票是否为虚开。受托方税务机关在对销售方进行协查取证时,要注重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收取款项原始凭证的检查,从中获取销售方的客户资料,向会计、业务员了解专用发票传递给购货方的具体途径以及货物的运输方式,将这些情况与购货方信息进行比对,从而确定滞留票的开具方与取得方是否存在真实的购销关系,判断销售方是否虚开滞留票。由于证明购销双方不存在真实购销关系的直接证据较少,而销售方一旦意识到被怀疑为别人虚开专用发票,就会伪造与对方有购销关系的账、证等证据,因此受托方税务机关对有疑问的滞留票迅速取得账、证等直接证据及询问笔录等间接证据非常关键,同时还要统一规范协查取证要求。

  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的专用发票滞留原因各有特点,销售方与购买方存在的问题也各不相同。工业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滞留原因大部分为产品的重量、质量、价格等出现变化,销售方收回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后,开具负数销项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后按核实后的金额重新开具专用发票,这样就造成了原开具的专用发票因未认证而滞留。而商业企业大部分滞留票因购货方未认证而造成,存在购货方购、销均不入账且隐瞒销售收入问题。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将协查取证资料与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相核对,以确定滞留的专用发票是否已入账。某些滞留票的销售方出于保住销售渠道等原因在协助税务机关取证的同时将税务机关协查情况通知购货方,因此委托方税务机关要及时将收到的滞留票取证资料与购货方经营的商品进行核对,将滞留票销售金额与当期购货方申报的销售收入核对。对于滞留票销售金额大于当期申报的销售收入且没有库存或库存金额较小的,可初步判定该滞留票所列商品没有入账。

  一些商业企业为躲避税务税务机关的严厉查处。改变账外经营方式,即购进货物时不再取得专用发票而只取得普通发票或根本不要发票,需要时再换取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因此税务机关要从源头抓起,严格落实纳税评估和税收管理员制度。税收管理员要经常下户走访,严格对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审批,多方位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动态,深入开展纳税评估。同时加强税务人员业务培训。进一步明确岗责体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素质。
  

一般都是按如下处理的:

  1. 税务机关对销货方协查取证缺乏统一的要求和规范。很多企业特别是商业企业没有很好地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且大部分销售方没有保存购货方签章的交易凭证,一旦发生购货方有账外经营行为且拒不承认的情形,销货方很难为税务机关提供非常直接的交易证明,给税务机关的查证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因此税务机关的协查工作只停留在证明被调查的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已做收入并完成纳税申报的层面上,很难再作进一步的调查取证。这种协查不仅没有实际意义且增加了工作量。所以应尽快统一规范协查取证的具体要求,集中精力核查确有疑问的滞留票,提高协查工作效率。

  2. 纳税人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在核查中发现,部分滞留发票属于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外购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和集体福利等不得抵扣的非应税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财务人员误认为不能抵扣的专用发票不用认证,直接记账处理,导致大量存根联滞留。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力度,并严格按照《征管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

  3. 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购买方接受虚开的专用发票和购、销不入账,进行账外经营。应从购、销关系人手判断滞留票是否为虚开。受托方税务机关在对销售方进行协查取证时,要注重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收取款项原始凭证的检查,从中获取销售方的客户资料,向会计、业务员了解专用发票传递给购货方的具体途径以及货物的运输方式,将这些情况与购货方信息进行比对,从而确定滞留票的开具方与取得方是否存在真实的购销关系,判断销售方是否虚开滞留票。由于证明购销双方不存在真实购销关系的直接证据较少,而销售方一旦意识到被怀疑为别人虚开专用发票,就会伪造与对方有购销关系的账、证等证据,因此受托方税务机关对有疑问的滞留票迅速取得账、证等直接证据及询问笔录等间接证据非常关键,同时还要统一规范协查取证要求。

  4. 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的专用发票滞留原因各有特点,销售方与购买方存在的问题也各不相同。工业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滞留原因大部分为产品的重量、质量、价格等出现变化,销售方收回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后,开具负数销项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后按核实后的金额重新开具专用发票,这样就造成了原开具的专用发票因未认证而滞留。而商业企业大部分滞留票因购货方未认证而造成,存在购货方购、销均不入账且隐瞒销售收入问题。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将协查取证资料与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相核对,以确定滞留的专用发票是否已入账。某些滞留票的销售方出于保住销售渠道等原因在协助税务机关取证的同时将税务机关协查情况通知购货方,因此委托方税务机关要及时将收到的滞留票取证资料与购货方经营的商品进行核对,将滞留票销售金额与当期购货方申报的销售收入核对。对于滞留票销售金额大于当期申报的销售收入且没有库存或库存金额较小的,可初步判定该滞留票所列商品没有入账。

  5. 一些商业企业为躲避税务税务机关的严厉查处。改变账外经营方式,即购进货物时不再取得专用发票而只取得普通发票或根本不要发票,需要时再换取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因此税务机关要从源头抓起,严格落实纳税评估和税收管理员制度。税收管理员要经常下户走访,严格对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审批,多方位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动态,深入开展纳税评估。同时加强税务人员业务培训。进一步明确岗责体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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