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事网 导航

哈尔滨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

2024-07-03m.fan-pin.com
哈尔滨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2020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的评价和考查核定。第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与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平级并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本级政府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和派出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评议考核单位)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主管本部门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含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和派出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被评议考核对象)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由本级政府进行评议考核,并适用于本办法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规定。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由该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适用于本办法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规定。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进行评议考核。第五条 市、区、县(市)司法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被评议考核单位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被评议考核对象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七条 对本行政区域的全面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执法年度评议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一并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应当折合成目标管理设定的相应分值。第八条 被评议考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目标的完成负全面责任;被评议考核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目标的完成负主管责任;被评议考核单位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涉及本机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目标的完成负直接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执法岗位,对有关具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目标的完成负直接责任。第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正确;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七)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八)案卷质量情况;
  (九)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其他内容。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制定全市行政执法年度评议考核目标,并于每年3月1日前下发被评议考核单位。
  被评议考核单位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下发的行政执法年度评议考核目标、上级行政执法部门下发的专用目标和本地区、本系统年度重点工作制定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行政执法年度评议考核目标,并于每年3月20日前下发本地区被评议考核单位或者本部门被评议考核对象。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日常评议考核和年终评议考核相结合。
  司法行政部门对被评议考核单位、行政执法部门对被评议考核对象的评议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应当进行日常监督,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检查活动,并分别建立被评议考核单位和被评议考核对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档案,如实记载日常评议考核情况,并根据档案所记载的内容进行年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对被评议考核单位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阅或者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现场检查、调阅抽查或者备案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和行政执法档案、卷宗;
  (三)对有关负责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四)组织明察暗访、专题调查、新闻报道跟踪调查,受理行政执法投诉;
  (五)采取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在行政机关网站设立公众意见专栏、发放行政执法评议卡、开通行政执法评议专线电话、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调查等方式对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外部评议;
  (六)征求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和人民法院、检察院对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七)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的执法特点,确定对被评议考核对象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方式。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的组织,以及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层级监督。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必须自觉地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第五条 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广大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监督。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建立联系群众制度,听取各方面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意见。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实施。
  区、县(市)人民政府主管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授予的权限实施监督。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加强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包括下列事项:
  (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四)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六)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情况;
  (七)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第九条 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印发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印发之日起15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细则、通告等文件。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以明确岗位责任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第十一条 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由上级人民政府进行检查,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由本级人民政府进行检查。
  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上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第十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审查情况。
  接受审查的部门或组织,应当按要求提报有关材料。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法制机构复核后,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发布1个月内,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实施方案,实施满1年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实施情况。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有执法违法行为,可以向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其上级机关申诉、检举。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其上级机关受理申诉、检举后,应当及时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限期处理。对限期处理的案件,办理部门应当自限期处理结束后3日内回告处理结果。第十七条 实行行政执法活动错案追究制度。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每年年末前将错案追究制度的执行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错案追究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的评价和考查核定。第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与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平级并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本级政府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和派出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评议考核单位)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主管本部门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含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和派出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被评议考核对象)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由本级政府进行评议考核,并适用于本办法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规定。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由该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适用于本办法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规定。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进行评议考核。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被评议考核单位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被评议考核对象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七条 对本行政区域的全面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执法年度评议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一并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应当折合成目标管理设定的相应分值。第八条 被评议考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目标的完成负全面责任;被评议考核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目标的完成负主管责任;被评议考核单位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涉及本机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目标的完成负直接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执法岗位,对有关具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目标的完成负直接责任。第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正确;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七)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八)案卷质量情况;

  (九)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其他内容。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制定全市行政执法年度评议考核目标,并于每年3月1日前下发被评议考核单位。
  被评议考核单位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下发的行政执法年度评议考核目标、上级行政执法部门下发的专用目标和本地区、本系统年度重点工作制定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行政执法年度评议考核目标,并于每年3月20日前下发本地区被评议考核单位或者本部门被评议考核对象。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日常评议考核和年终评议考核相结合。
  政府法制部门对被评议考核单位、行政执法部门对被评议考核对象的评议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应当进行日常监督,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检查活动,并分别建立被评议考核单位和被评议考核对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档案,如实记载日常评议考核情况,并根据档案所记载的内容进行年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第十二条 政府法制部门对被评议考核单位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阅或者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现场检查、调阅抽查或者备案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和行政执法档案、卷宗;

  (三)对有关负责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四)组织明察暗访、专题调查、新闻报道跟踪调查,受理行政执法投诉;

  (五)采取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在行政机关网站设立公众意见专栏、发放行政执法评议卡、开通行政执法评议专线电话、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调查等方式对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外部评议;

  (六)征求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和人民法院、检察院对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七)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的执法特点,确定对被评议考核对象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方式。

哈尔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工资
哈尔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工资待遇非常高。根据相关资料查询了解,哈尔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好,是因为他的福利待遇特别的好,他的工资的话是非常高标准的,而且的话他也是在拿五险一金的。尔滨一般指哈尔滨市。哈尔滨,别称冰城,黑龙江省辖地级市、省会、副省级市、特大城市、哈长城市...

相关链接2

返回顶部
凡事房车自主流
凡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