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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失职类的违纪行为主要有哪些?应如何处理 对违纪违规行为,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2024-07-03m.fan-pin.com
失职渎职类违纪行为如何认定?~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2、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3、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5、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8、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9、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10、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1、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3、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4、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5、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6、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1、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扩展资料: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失职类错误主要有以下14种:
  (1)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
  ①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或者在方针、政策方面作出错误决策的;
  ②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公开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的;
  ③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科研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或者在发生重大事件时不及时解决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2)在发生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的情况下放任不管,致使本单位的多数党员、群众参加集会、游行等活动的,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工作中,由于失职,给国家、集体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4)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国家、集体或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①对下属企业生产、销售假冒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②对下属企业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或者其他危害人民健康的商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③对所辖地区、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④对本单位或者直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纠正的。
  (5)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质量、技术事故,或者使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大量贪污,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6)在对内、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国家、集体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①工作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的;
  ②不了解对方资信情况,盲目与之签订合同,或者擅自改变合同,或者未签订合同即预付货款,或者为对方担保贷款以及以其他形式交易而被骗的;
  ③发现购进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不采取措施,以致延误索赔期的;
  ④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合同,以致被对方索赔或者退货的;
  ⑥在对内、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有其他失职行为的。
  (7)在物资储藏、运输工作中,由于工作失职,致使物资丢失、损坏、变质,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8)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①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方面的法规,致使发生爆炸、火灾、翻车、沉船、飞机失事、工程倒塌以及其他事故的;
  ②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的;
  ③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缺乏周密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恶性事故的。
  (9)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保密工作方面失职,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0)因工作失职,致使所属人员叛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失职,致使所属人员出走,情节较轻的,免予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1)在经济监督、执纪执法和行政管理工作中失职,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2)具有执纪执法职责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3)由于工作失职,致使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社会管理等某一方面发生严重事故或者遭受较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14)对因工作失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是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职工以及其他企业职工中的共产党 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企业(公司)的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 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 籍处分。
  (3)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个人财物,或者 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付少量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 性地付少量报酬使用劳动力,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开 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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