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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

2024-07-05m.fan-pin.com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一、下列省政府规章继续有效
  1、《湖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2、《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
  3、《湖北省实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
  4、《湖北省处理专利纠纷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5、《湖北省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
  6、《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
  7、《湖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8、《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
  9、《湖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10、《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
  11、《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12、《湖北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
  13、《湖北省实施<<防汛条例>>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
  14、《湖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
  15、《湖北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
  16、《湖北省口岸管理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
  17、《湖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
  18、《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19、《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
  20、《湖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
  21、《湖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
  22、《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
  23、《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
  24、《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
  25、《湖北省技术市场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
  26、《湖北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
  27、《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28、《湖北省著作权行政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
  29、《湖北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30、《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31、《湖北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32、《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33、《湖北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34、《湖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35、《湖北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36、《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37、《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保护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38、《湖北省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39、《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40、《湖北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41、《湖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42、《湖北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43、《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44、《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45、《湖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46、《省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47、《湖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48、《湖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49、《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50、《湖北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51、《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52、《湖北省食盐专营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53、《湖北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54、《湖北省民兵士兵武器装备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55、《湖北省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56、 《湖北省测量标志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57、 《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58、 《湖北省饮食服务业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
  59、《湖北省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60、《湖北省广播电视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
  61、《湖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62、《湖北省水产品市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63、《湖北省出版物市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64、 《湖北省国防交通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
  65、 《湖北省国安人员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66、《湖北省农产品基地环境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
  67、《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68、《湖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69、《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
  70、《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71、《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72、《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73、《湖北省省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74、《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75、《湖北省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
  76、《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77、《湖北省档案登记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78、《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79、《湖北省耕地地力保养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80、《湖北省动物检疫申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
  81、 《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82、 《湖北省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出县外迁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83、《湖北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
  84、《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85、《湖北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86、《湖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
  87、《湖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88、《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89、《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90、《湖北省农药管理办法(修订)》(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
  91、《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
  92、《湖北省禁止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93、《湖北省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
  94、《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95、 《湖北省村务公开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
  96、 《湖北省教育督导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
  97、 《湖北省锅炉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98、《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99、《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100、《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101、《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
  102、《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103、《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
  104、《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
  105、《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
  106、《湖北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
  107、《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修订)》(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108、《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109、《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若干规定(修订)》(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110、《湖北省蜂业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111、《湖北省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
  112、《湖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
  113、《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114、《湖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
  115、《湖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
  116、《湖北省人民调解工作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
  117、《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
  118、《湖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
  119、《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120、《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
  121、《湖北省水利工程水价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122、《湖北省畜禽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
  123、《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
  124、《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125、《湖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
  126、《湖北省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
  127、《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128、《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
  129、《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
  130、《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131、《湖北省磷矿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132、《湖北省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
  133、《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
  134、《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
  135、《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
  136、《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
  137、《湖北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
  138、《湖北省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
  139、《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
  140、《湖北省行政机关归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
  141、《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
  142、《湖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
  143、《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
  144、《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
  145、《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
  146、《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
  147、《湖北省安置帮助教育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
  148、《湖北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
  149、《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
  150、《湖北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
  151、《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
  152、《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
  153、《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154、《湖北省地震监测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
  155、《湖北省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
  156、《湖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
  157、《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
  158、《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
  159、《湖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
  160、《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
  161、《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
  162、《湖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
  163、《湖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4号)
  164、《湖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
  165、《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166、《湖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167、《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
  168、《湖北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
  169、《湖北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170、《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171、《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
  172、《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17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
  174、《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5号)
  175、《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
  176、《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
  177、《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8号)
  178、《湖北省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与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
  179、《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180、《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
  181、《湖北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
  182、《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
  183、 《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
  184、《湖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5号)
  185、《湖北省地图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
  186、《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
  187、《湖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
  188、《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
  189、《湖北省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
  190、《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31号)
  191、《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
  192、《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193、《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34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妥善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人事部门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因人才流动、履行人事聘用合同等原因,在适用人事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发生的人事争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按法律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干部录(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发生的争议,暂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区县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第四条 人事争议仲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政策为准绳。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审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制度。第二章 组织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为单数,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设专职仲裁员,还可以根据办案需要聘请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享有与专职仲裁员同等的权利。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由仲裁委员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1人和仲裁员2人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人事争议案件中,有权到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相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有权向知情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对人事争议案件中涉及的秘密和个人稳私应当保密。第三章 管辖第十一条 区县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市仲裁委员会管辖重大、疑难、复杂和跨区县的人事争议案件。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由单位住所地仲裁委员会管辖。第十三条 市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审理区县仲裁委员会管辖的人事争议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人事争议案件移交区县仲裁委员会审理。
  区县仲裁委员会认为所管辖的人事争议案件需要由市仲裁委员会审理,可以报请市仲裁委员会审理。第四章 当事人第十四条 发生人事争议的用人单位与个人,为人事争议案件当事人。
  当事人为单位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一方人数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和提供证据、进行陈述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其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遵守仲裁秩序,履行生效的裁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第十六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代理,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第十七条 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第五章 程序第十八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理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条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不按时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人事争议案件的审理。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裁决。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才市场机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妥善处理人才流动中发生的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具有干部身份(含聘用制干部,下同)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因流动等原因发生的争议。
  按法律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的干部任免、调动,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仲裁人才流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促进生产力发展,有利于人才合理流动和合理分布,有利于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发挥其作用;
  (二)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及对裁决;
  (三)实事求是,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裁决;
  (四)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四条 发生人才流动争议的各方当事人,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人才流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第二章 仲裁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省、地、市、州、县(含县级市和省辖市的区,下同)应当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人才流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或者兼职的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才流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人才流动争议;
  (三)办理上级仲裁委员会交办的人才流动争议的案件;
  (四)监督、检查仲裁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仲裁委员会报告工作。第三章 受案范围与管辖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管理下列人才流动争议案件: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具有干部身份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因调离、借调、辞职、辞退、兼职、聘用、停薪留职、离退休后依法另行从业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的属于人事管理方面的争议;
  (二)单位与单位之间因人才流动发生的争议;
  (三)其它原因发生的人才流动争议。第九条 对于下列案件不予受理:
  (一)已在聘用合同中订有发生争议后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的;
  (二)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已申请其他仲裁机关仲裁的;
  (四)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的。第十条 人才流动争议案件的管辖:
  (一)省内跨地、市、州以及省属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中央在鄂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才流动争议案件,由省仲裁委员会受理。地、市、州行政区域内跨县的人才流动争议案件,由地、市、州仲裁委员会受理。县行政区域内的人才流动争议案件,由县仲裁委员会受理。驻外地机构发生的人才流动争议案件,由派出该驻外机构的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仲裁委员会受理。
  (二)上级仲裁委员会,可以将自己管辖的人才流动争议案件委托给下级仲裁委员会办理;也可以直接受理下级仲裁委员会管辖的重大、疑难的人才流动争议案件。
  (三)跨省的人才流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可直接或报请上级仲裁委员会同省外有关仲裁委员会联系办理。第四章 仲裁第十一条 人才流动争议的当事人应当从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能提供合法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可以酌情顺延受理期限。第十二条 人才流动争议仲裁的申诉人,必须是提请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当事人以外的人员,认为对该案件的处理同其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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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即 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人才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 邮编:100195 附近的公交站有:四季青桥北 - 公交站 途径公交车: 79路 114路 121路 334路355路 469路 611路 634路 664路 740内740外 740外公益西桥 952路 981路982路 983路 992...

常德市人才市场坐多少车,哪个站下(湘西北人才市场)
湘西北人力资源市场(湘西北人才市场),‍是省人社厅与常德市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由市人社局承办的省级区域性人力资源市场。该市场是湘西北地区规模最大、软硬件设施最完备、服务内容最为全面的综合性人力资源市场。市场具有日常求职登记、企业委托招聘、人才与智力交流、举办现场招聘会、人才推荐评价、...

北京尚格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北京尚格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人才推荐、人才招聘、人才培训、人才测评、人事代理(代理人事政策咨询与人事规划,代理人才招聘、人才测评和组织人才培训,代办聘用合同鉴证,代理当事人参加人才流动争议仲裁事宜);劳务派遣;翻译...

竞技体育人才资源流动的特征及趋势
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竞技体育人才资源流动的特征及趋势论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论文摘要:分析了我国当前竞技体育人才资源流动的形式和特征。认为合理流动是实现竞技体育人才资源优化配置的前提条件。我国目前的竞技体育人才资源的流动还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竞技体育人才资源在地域、项目等的分布存在极大的不均衡。

山东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在哪儿?
这里有四个,你打电话问一下吧 山东省人才市场 地点:济南市解放东路69号(山东省印刷物资展览中心)时间:常年 咨 询 电 话: (0531)88597978;88950224(传真)乘 车 路 线: 62、63、103、K53到省印刷物资公司下车即到;乘18路车到姚家庄下车向西500米;乘10、46、47、64、65、80...

从南昌火车站去省人才市场(南昌市二七北路266号)坐哪路公交车比较快捷...
南昌站到火车站站点乘27路公交,到江西商报站点下车,继续往北走一百多米即是省人才市场。不须换乘,全程约20分钟。

安徽省人才服务中心几点上班?上午下午?周末?我想转档案。
(二)发布各类人才供求信息。(三)组织开展全省人才与智力对口支援和省内外的人才交流活动,指导全省人才与智力交流的社会化服务工作。(四)指导全省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人才市场工作。(五)承办省直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肥单位人才招聘、人才流动的中介、中转和管理服务工作。(六)承担各类人才培训工作。

互联网创业环境,成本,人才和政策等 杭州,上海和北京哪个城市好_百度知 ...
国际人才高地,推出“海外人才居住留证”、“人才居住证”等制度,以柔性流动政策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从去年初广东省go-vern-ment推出扶持民企发展的12个配套文件,到广州市出台民企“十个放宽”政策,再到...风险投资机制的意见》、《天津市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的暂行规定》等,在融 资、税收、人才等方面给予多...

2018山东秋季人才流动情况如何?
备注:人才吸引指数为当地实际人才净流入量与全省人才流动数量的占比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交通的便利,区域间的人才流动已日趋活跃,鉴于山东人普遍“恋家”,因此有87%的人才流动是通过省内流动完成的,为此我们通过17地市的人才流动轨迹也能看出各区域城市的人才吸附能力。由上图可见,济南、青岛、潍坊、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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