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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的主要职责

2024-07-03m.fan-pin.com
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的组织机构~

随着腐败变得越来越复杂,传统的法律强制执行机构侦查和揭发腐败的能力变得越来越弱。此外,在一个腐败成为普遍现象的体系里,传统的法律强制机构自身就有可能产生腐败的官员。从反腐败能力和有效性考虑,一个反腐败机构必须具有以下特点:在政府的最高层中赢得政治支持;在政治上和操作上有独立性,这样甚至可以调查政府高层的腐败;要有足够的权力来查阅文件和询问证人,并且领导层高度清廉。与此相应,《公约》强调设置专职机关,重申《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设置预防腐败机构、设置国际联合侦查机构的规定。《公约》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确保设有一个或多个机构或者安排调查报告人员专职负责打击腐败。第六条重申《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应当确保设有一个或酌情设有多个预防性反腐败机构,并将这些机关的名称和地址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第四十九条重申《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十九条的规定,要求应当考虑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或安排,就涉及一国或多国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程序的事宜建立联合侦查机构;在多边机构建设问题上,明确提出采取措施防止司法机关腐败,第十一条规定在不影响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独立性的情况下,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这类机构出现腐败,加强其人员的廉洁性。《公约》关于加强专门预防机构、专门审判机构建设,加强对司法机关监督的要求值得重视。中国目前反腐败机构主要有执政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虽然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但由于其领导体制和立法赋予的职能不同,形成执政党、政府和司法机关三个不同系统各负其责,由执政党纪律检查机关进行组织协调的格局。就司法机关而言,检察机关被宪法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担负有对普通刑事案件的起诉、侦查监督、犯罪预防等职能,并非专门的反腐败机构。在这些机构中,只有内设机构反贪污贿赂局是专门的反腐败机构,在现行法律中,未明确该局的法律地位。中国现阶段的反腐败机构建设应在已经有专业化的反腐败侦查机构——反贪污贿赂局的基础上,以立法的方式确认其法律地位。并可考虑在人民法院审判序列中,分立设置专门的反腐败法庭。同时,加强监督机制的体制性和程序化建设,改变目前对司法机关监督缺位和监督弱化的局面。《公约》提出允许采用特殊侦查手段,结合国际社会加强反腐败机构职能的趋势,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也应进行改革:一是提倡公开秘密结合或强化秘密侦查权。这一方面是由于腐败犯罪人往往具有一定权势和反侦查能力,公开侦查阻力较大,另一方面是由于公职人员的职务原因,公开侦查将影响其执行职务所需要的公信力。二是提倡反腐败侦查职能应具有“多科性”。由于腐败犯罪具有复杂性,应综合运用会计、金融、税收等经济学科的方法展开侦查,而审计方法在经济学科中具有综合性质,因此,应将审计职能配属反腐败机构;三是建立强制作证和特殊强制措施体系,腐败犯罪知情人往往以保守公务秘密为由,拒绝作证,以职务形成的权力对抗干扰侦查,赋予反腐败机构可以强制作证和通过程序剥夺或暂时停止腐败嫌疑人职权的职能是必要的。

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是2006年在中国北京成立的第一个以各国反贪机构为成员的国际反腐败组织,宗旨是积极推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有效实施;任务是加强各国反贪污贿赂机构在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2013年11月24日,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七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在巴拿马城闭幕。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再次当选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主席。曹建明于2010年11月5日、2013年11月24日两次当选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主席。

资产追回
国际反贪局联合会认为,腐败犯罪越来越呈现出有组织、跨国化的趋势。腐败分子犯罪后潜逃出境,或将赃款转移境外,已成为各国有效惩治腐败犯罪的一大障碍。为此,公约在建立、完善境外追逃、追赃机制方面提出了针对性措施。
《公约》创设了腐败犯罪所得资产的追回法律机制:直接追回机制和间接追回机制。相对而言,利用直接追回机制追回资产的成本较高。作为被贪污国追回转移至境外的腐败犯罪所得资产,利用间接追回机制应是主要途径。但是由于在间接追回机制中,追回被贪污、挪用的公共资产,需要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如因罪犯死亡、潜逃或者缺席无法起诉罪犯以至于无法获得生效判决时,或者在其他适当情形下,被请求缔约国应当考虑放弃对生效判决的要求。并且《公约》还要求各缔约国应当根据本国法律,考虑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在因为犯罪人死亡、潜逃、或者缺席而无法对其起诉的情形或者其他相关情形下,能够不经过刑事定罪而没收腐败犯罪所得资产,以便进行资产返还。
国际合作
《公约》在规定司法协助、引渡的条件时,都规定有不得仅以腐败犯罪也被视为涉及财税事项为由而拒绝司法协助请求或者引渡;在《公约》为引渡依据时,不应当将《公约》所确立的任何犯罪视为政治犯罪。由于腐败犯罪系由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而实施的一类犯罪,常常又涉及公共财产,因此,在腐败犯罪的性质上往往产生一些争议,诸如有的因意识形态的差异甚至是出于敌意而将惩治腐败犯罪认为是政治派别倾轧、打击持不同政见者的结果和手段,因而将腐败犯罪视为政治犯罪拒绝引渡,或者认为腐败犯罪涉及国家国库财产事项而为国家政治行为,并以此为由拒绝司法协助请求或者引渡。
立法体系
《公约》主张全方位综合立法,比如对有关预防腐败问题,就涉及制定预防性反腐败政策、设立预防性反腐败机构、加强公共部门管理、制定公职人员守则、建立公共采购和公共财政管理、增加公共行政部门透明度、加强防止司法机关腐败、防止涉及私营部门腐败、推动社会参与、加强金融管理等方面的立法等。
腐败已成为“世界性犯罪”。《公约》全方位规定了国际合作问题,要求缔约国应当在刑事案件中相互合作,在与腐败有关的民事和行政案件调查和诉讼中相互通过引渡、被判刑人的移管、司法协助、执法合作、联合侦查、在国际间采取特殊侦查手段、加强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等方式开展国际合作,其突出贡献在于详尽规定资产的追回和返还。
保障人权
在现代诉讼模式的设计上,总是在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寻找平衡点,可以认为,人权保障是刑事诉讼的总体流向,但在反腐败领域,正如《公约》第三十条所言,应“保持一种适当的平衡”,对公职人员的权利进行适当限制:既照顾到公职人员履行其职能所给予的豁免或者司法特权,又照顾到在必要时对其腐败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可能性;为确保犯罪人出庭,应慎重对待保释;在无罪推定的基础上,可对腐败犯罪人先行撤职、停职或调职。显然,这些规定是为在公职人员的权利与反腐败司法职能之间建立平衡。在建构以人权保障为中心的刑事诉讼体系时,必须考虑到反腐败司法制度的特点,在反腐败领域,应当平衡地设计人权保障制度。近年来专门制定特别的反贪污贿赂法的国家,都对官员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作特别限制,如收缴旅行证件;无证搜查与逮捕;严格的财产申报;设立禁止令、责任令、没收令制度等。在司法制度的设计上,既要考虑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不能用超越法律的手段来对待公职人员,也要考虑反腐败的需要,使用一些严格于普通公民的措施来约束公职人员,以有效打击和惩治腐败。



欧盟的反腐做法
目前,欧盟成员国的反腐合作主要在以下几个国际法律框架下进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97年制定的《在国际商业交易中打击贿赂外国官员公约》、欧洲委员会1999年制定的《反腐败刑法公约》、联合国2003年制定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欧盟2003年制定的《私营领域反腐框架决定》以及一系列欧盟刑事司法合作框架决定(腐败犯罪是...

政府职能部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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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主要的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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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为什么有那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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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联合国之外,还有哪些重要的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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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反贪局移交起诉后纪委怎么办案
我检察院反贪局,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 纪委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反贪局。走法律程序。有时候,虽然名义上纪委调查委员会,但实际上是委员会纪委和检察院联合办案,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的一半。输出的情况下,纪委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

中国都是哪些组织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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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了哪些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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跪求06年4月到07年3月时事政治,谢了
▲10月23日 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22日在北京开幕。国家主席胡锦涛出席开幕式并发表重要讲话。来自137个国家和地区、12个国际组织和机构的近千名代表出席大会。 ▲10月27日 《国家“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今天发布。规划强调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放在全部科技工作的更加突出位置。确定“提升五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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