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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选举程序 简述我国直接选举的主要程序

2024-07-01m.fan-pin.com
我国选举法规定的选举程序~

1、选民登记
在中国,依选举法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在进行选民登记以后,再编造选民名单、选民名单是选举机构依法确认的选民名册。

2、候选人
中国《选举法》第29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3、选举
分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有时候选人较多,因而又有初选、预选的方式。初选为间接选举的一种方式,选举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选举选举人,即初选。第二阶段再由选举人选举代表或官吏。

4、投票制度
中国《选举法》规定了投票的程序和方法: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各选区设投票站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选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事先须经选举委员会认可。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5、选票
中国《选举法》第38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



扩展资料
中国选举制度具体而言,就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基层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由选举产生,但各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不一定由选举产生,而是由上级政府任命,但受本级人大的监督和考核。
所任命的政府负责人要每年向本级人大进行年度述职汇报工作,人大可随时对其弹劾罢免,能否留任由人大进行信任投票来决定,考核合格通过信任投票的才能留任,被留任的在任期届满时才能平调或升迁;考核不合格的由人大予以免职,只能待岗或降职任用,不得升迁,免职造成的空缺由上级重新任命。
这种任命权和罢免权相分离的方式不同于选举,但也可以充分体现民意,所以是民主的有效形式。这种方式符合国家统一、政令畅通的要求,符合一党执政、党管干部的要求,适合现实国情,能够使民主和集中得到有机结合,易于实行且效率高,因此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充分民主的最恰当的方式,是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选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选举程序

直接选举的选举大会投票程序包括:(1)宣布大会开始。(2)宣布本选区选民人数,参加选举的选民数(含委托投票,在投票站和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数)。(3)通过选举代表的办法。(4)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员名单。(5)清点实际参加选举的选民数。(6)发选票、填写选票。(7)组织投票。(8)清点收回的选票、确定选举是否有效。(9)大会主持人宣布本次选 举有效后,在总监票人、监票人的监督下,由计票人员统一计票。(10)总监票人宣读计票结果后,由大会主持人依法宣布当选人员名单。直接选举投票站投票程序
直接选举的投票站投票时,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1)投票站负责人宣读选举代表办法、说明应注意事项。(2)清点参加投票站选举的选民人数。(3)按规定分发选票,填写选票。(4)投票。(5)清点收回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6)各投票站确认选举有效后,对选票当场密封,在监票人的监护下,送到选区计票处统一计票。

1、我国选举程序包括:划分选区、确定选民资格、进行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提出候选人、开展介绍或宣传活动、进行初选或预选、规定投票制度和当选计票制度。

2、划分选区是指分别实施选举的区域单位。一般按照地区或人口划分,每个选区选出1名或几名代表。

3、确定选民资格指法律规定公民参加选举所具有的条件。选民是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为了进行选民登记,必须确定选民资格。在中国,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

4、进行选民登记指选举机构依法办理公民有权参加选举的程序,在中国,依选举法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在进行选民登记以后,再编造选民名单、选民名单是选举机构依法确认的选民名册。

5、提出候选人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公职人员时先提出供选举人选举的人员。在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以后,即按选区提出候选人,中国《选举法》第29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6、选举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有时候选人较多,因而又有初选、预选的方式。初选是间接选举的一种方式,选举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选举选举人,即初选。第二阶段再由选举人选举代表或官吏。

7、中国《选举法》规定了投票的程序和方法: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各选区设投票站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选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8、当选记票制度是选民或选举人用以表示自己赞成或反对候选人的法定选举文件。当选计票制度是指按一定程序计算选票、确定当选代表或公职人员的制度。关于如何计算选票以确定当选人,各国法律都有规定。

扩展资料:

1、要确定的,是选举日的选举活动在形式上是否有效。在直接选举的地方,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在间接选举的情况下,对选举的法定人数没有特别规定,但也应全体代表过半数参加投票。

2、要确定有效票的票数。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对选票的有效性应作这样的认定: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3、有效票的票数统计出来后,就要确定选举在实质上是否有效:选举中所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

4、要确定当选。在直接选举的地方,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有效选票即为当选;在间接选举的情况下,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有效选票即为当选。

在确定当选的过程中,会出现两种特殊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遇到票数相等无法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二种情况是,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就要另行组织选举。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选举程序



1、我国选举程序包括:划分选区、确定选民资格、进行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提出候选人、开展介绍或宣传活动、进行初选或预选、规定投票制度和当选计票制度。

2、划分选区是指分别实施选举的区域单位。一般按照地区或人口划分,每个选区选出1名或几名代表。

3、确定选民资格指法律规定公民参加选举所具有的条件。选民是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为了进行选民登记,必须确定选民资格。在中国,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

4、进行选民登记指选举机构依法办理公民有权参加选举的程序,在中国,依选举法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在进行选民登记以后,再编造选民名单、选民名单是选举机构依法确认的选民名册。

5、提出候选人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公职人员时先提出供选举人选举的人员。在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以后,即按选区提出候选人,中国《选举法》第29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6、选举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有时候选人较多,因而又有初选、预选的方式。初选是间接选举的一种方式,选举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选举选举人,即初选。第二阶段再由选举人选举代表或官吏。

7、中国《选举法》规定了投票的程序和方法: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各选区设投票站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选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8、当选记票制度是选民或选举人用以表示自己赞成或反对候选人的法定选举文件。当选计票制度是指按一定程序计算选票、确定当选代表或公职人员的制度。关于如何计算选票以确定当选人,各国法律都有规定。

扩展资料:

1、198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前30天公布,通常叫选民榜。

2、在公布选民名单时,发给选民证。对公布的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选民证是选举机构发给选民,表明他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证书。

参考资料:选举程序-百度百科




在我国,选举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选举的组织
我国主持选举工作的组织有两种:间接选举时,由该级的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直
接选举时,设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二)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
选区是指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的区域,也是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
动的基本单位。在我国直接选举的地方,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到各个选区,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在
划分选区过程中,遵循便于选民行使权利、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和接受选民监督的原则,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
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按每一选区1~3 名代表划分(《选举法》第24 条)。
选民登记是对选民资格的法律认可。凡年满18 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我国公民都应列人选民名单
(《选举法》第26 条)。
(三)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候选人,按照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选民或者代表,10 人以上联名可
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法》第29 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均实行差额选举。直接选举多于应选代表的1/3 至1 倍,间接选举多于
应选代表的1/5 至1/2 倍。(《选举法》第30 条)。选举委员会或者人大主席团,应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
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也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小组会议上介绍所
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在选举日须停止介绍。
(四)投票选举
投票是选民或代表行使选举权的最后环节。直接选举时,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投票选举工作,并可通过召
开选举大会,设立投票和流动票箱的方式进行投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时,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
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选举
法》第40 条)。同时,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
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即为当选。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
票才能当选(《选举法》第41 条)。
(五)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罢免直接选举所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该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选举法》第47
条)。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会议或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选举法》第44、45 条)。罢免决议须报上一
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人民代表因故在任期内出缺,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补选。全国人大代表,省、
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均可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
[重点法条提示]《选举法》第7 条、第24 条、第26 条、第29 条、第30 条、第40 条、第41 条、第47
条。
例题: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我国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程序包括下列哪几项?
A.设立选举组织
B.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
C.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
D.投票选举
——答案:ABD.A 项中,直接选举时,要首先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所以该项正确。B 项也是直接
选举的必要步骤。C 项不是直接选举的程序,而是间接选举的程序。D 项正确。本题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教
材是将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程序放在一起论述,但两者不完全一致。

(1)设立选举组织机构;(2)划分选区;(3)进行选民登记;(4)提名并确定代表候选人;(5)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6)组织选民投票;(7)确定代表候选人当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的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 2010年3月(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五次修正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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