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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机关的法律地位、主要职能及其与公安机关的关系是什么? 监察和稽查的区别

2024-07-03m.fan-pin.com
我国监察委是什么产生的~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本条分四款。第一款规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本条第一款和第九条第一款分别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监察机关,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贯彻了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有利于强化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拓宽人民监督权力的途径,更好地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同时,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全国监察工作,明确了其作为最高监察机关,统一领导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工作的地位。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组成。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关于副主任和委员的职数,本法未作具体规定。在产生方式方面,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这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领导人员产生方式相同。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期限。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产生,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要重新经过全国人大选举新的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本法没有规定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是为了保证国家监察机关职权行使的连续性。在国家监察委员会每届任期内当选的监察委员会主任,其任期以本届人大剩余的任期为限。本款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与宪法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届数的规定相一致。宪法和法律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连续任职期限,未作规定。为保持一致,本法也未对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连续任职期限作出规定。

  

1、对象不同
稽查是对于行政相对人,如税务稽查大队,一般负责偷税漏税,作出的是外部行政行为。监察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大部分是关于人事任和行政命令执行等情况,一般做出内部行政行为。
2、范围不同
申办者和药监管理部门都可组织稽查,监查员的工作涉及整个试验过程,而稽查可以就整个试验过程也可就某个问题进行稽查。
3、方式不同
监查是申办者通过委派监查员,检查试验的进行情况,包括试验的进度与质量,并核实数据,最后向申办者提供书面报告。稽查指由不直接涉及试验的人员所进行的一种系统性检查,以评价试验的实施,数据的记录和分析是否与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法规要求相符。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1、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3、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参考资料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条文及草案说明》

  (一)监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
  监察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为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加强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依法行政而专门设立的行使行政监察职能的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由此确立了行政监察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的性质、领导体制、管辖范围、职责权限和机构设置等,进一步明确了监察机关的法律地位。监察部是最高监察机关,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监察机关分别在本地区、本部门行政首长和上一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主管所在地区和部门的行政监察工作。这种双重领导体制是宪法规定“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监察机关领导关系上的具体体现,保证了监察机关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
  (二)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和职责
  监察部的监察对象是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省、市、县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是所在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人民政府及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1、检查监察对象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2、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3、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4、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监察机关的权限
  1、检查权。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进行检查。
  2、调查权。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
  3、建议权。监察机关可以对国家行政机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可以对如何提高行政工作效能提出建议。对监察对象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遵守政纪的行为,对同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坚决斗争,作出显著贡献的个人或单位,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奖励的建议。
  4、行政处分权。在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违反政纪时,监察机关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四)监察机关的机构设置
  监察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四人,定期召开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监察部及全国监察机关的重大事项。监察部部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命,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监察部下设23个职能部门,其中:负责工业能源、经济监督、科教文卫、农林交通、政法新闻等中央国家机关监察司5个;负责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等地方监察司4个;综合部门14个,包括办公厅、监察综合、案件审理、宣传教育、法规建设、信访举报、执法监察、人事管理、理论研究等。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部在国务院所属部委和直属机构共50个单位设立了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没有派驻的单位,设立了内部监察机构。
  此外,为了发挥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监督作用,各级监察机关还在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及专家学者中聘请了一批特邀监察员。

《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4)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与公安机关的关系就是,监督、监察权

纪检岗位和监察岗位职责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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