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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新民县的县长都是谁? 民国时期县长上面是什么官

2024-07-03m.fan-pin.com
民国时期县里设县委书记还是县长的?~

县委书记,

因为事实的民国政府并没有党指挥

县长就是一个地方上的最高行政长官。

当然,红色地区不一样

红色地区第一长官是地委书记

结构上是市长,但是民国时期县长基本上都是地方一霸,也就是割据独立的小王国,要是再有个军阀做朋友,呵呵,就没有上官了

县长,清以前称知县,入民国后改称县知事。国民党执政后易名县长。从知县到县长,并非只是称呼的改易。作为一县之长,县长与知县确有许多传承和延续之处。几千年间,县作为基层政权在形式上没有太大变化,许多县的名称和区划甚至保留至今。但是,传承和延续只是近代中国县政的一个侧面。在从封建王朝国家体制向近代政党国家体制的转变过程中,基层政治运作亦不可避免地随着上层统治体制的剧变而改观。当国家政权不断向社会基层深入、扩张和渗透的过程中,县不再是传统皇权与绅权的交接点,县长也由直接治理百姓的“治事之官”逐渐蜕变为承转公文的“治官之官”。与此同时,基层政治运作也由“无为”趋向“有为”,由消极趋于积极。然而,正是在这“无为”与“有为”、消极与积极的转变过程中,无论是传统意义上的官民关系,亦或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均随之发生了流徙迁变。国民政府时期基层地方官的转型及其在转型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无疑是反映这个时期中国基层政治变迁的一个绝佳范例。
一、县长的铨选和任用
“万事胚胎,皆由州县”。在帝政时代,县是中国最低一级的基层政权,是封建官僚机构的末梢。县官乃吏治之基,在整个国家政体中起着一种基础的作用,所谓“牧令为亲民之官,一人之贤否,关系百姓之休戚”,因此,历代君主都十分重视县官的选用。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鉴于基层党治空虚,党务局限于城市和上层的状况,将县以下基层政治托付于县长一身,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与县党部书记,前者是一县的行政长官,后者是一县的党的首脑,名义上似乎难分仲伯,实际上是一主一从的关系。国民党在中央一级实行以党训政,而在省县一级,省党部与县党部却无权干涉地方行政事。按诸中国旧制,县官无论是荐举任命,还是科举选拔,均是廷择外放,吏部掌理天下百官,签分直省。这是奠定中国大一统王朝的重要基础。入民国后,各省军阀割据,中央权威衰微,各省竞相自放县长,廷择外放之制遂被无形废弃。自放县长带来两大弊端:一是进一步削弱了中央对地方基层政权的统制能力,导致县长唯省令是从。县长心中“只知有省,不知有国”,地方主义意识更形助长。二是县长任用漫无标准。在北京政府时代,县缺成了大小军阀们用来奖赏下属或送人的礼品。这个时期,副官马弁当县长者比比皆是。县长的地位也低落到无可低落的地位。

国民党执政后,对县长的任选渐加注意,几度颁布县长任用法规,力图将县长任用纳入国家正轨。据1928年颁布的县组织法,规定县长由省政府任用。次年6月,国民政府重订县组织法,规定县长人选由各省民政厅长提出合格人员二至三名,经省政府择一代理,再由省政府检同履历书咨请内政部转送铨叙部审查,审查合格后,再由国民政府正式任命[1]。1933年,内政部再次重申,凡未经国民政府明令正式任命的各省现任县长,无论省政府以何项名义发表,均应作为代理县长。试署、实授必须由中央任命,并规定代理期间不得逾三个月,试署期间为一年,实授则为三年一任[2]。依此,县长的最终任用权在法理上是在中央而不在省府,但事实不然。各省县长呈荐中央任命的只是极少数。1939年,内政部称:“现时(各省县长)凡铨叙不合格者,实则任用早已经年,殊非慎重铨叙之道”。实际上,各省县长送请中央铨叙审查者很少,多数实际“延未送审”[3]。。以江西为例,直至1941年3月,83位在任县长中,经中央审查具有铨叙资格者仅18人[4]。内政部对各省县长如何任用、更调,“真相莫明”,徒叹奈何。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内政部一再要求各省“慎选县长”,但各省任用的县长仍多未能达到中央所定的法定资格。
国民政府时期,县长任用,主要通过考试和荐举两途。考试本是中国传统知县选拔的“正途”。袁世凯当国时,曾举行县知事考试四次,录取后由内务部分发各省任用[5]。其后,军阀割据,此项考试未再举行。孙中山对中国传统考试制度情有独钟,尤主张以考试为选用县长的唯一途径。南京政府成立后,内政部于1928年拟订《县长考试暂行条例》公布实施。与中国传统旧制不同的是,这个时期的县长考试不是由国家统一举行,而是由各省单独举行。1928-1929年两年间,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广东、广西、湖南、湖北、云南、河北、山东、山西等省均先后举行县长考试,少则一次,多则三次,共计录取1300余名[6]。其后,考试院正式成立,将内政部所颁之《县长考试暂行条例》明令废止。但考试院迟迟未颁新的条例,直至40年代中期以前,县长考试除在少数省区继续举行一两次外,多数省区未克举行。早期各省所考取的县长,其出路并不甚佳。以湖北为例,1928年,湖北考取县长40人,五年后跟踪调查发现,内除3人亡故外,15人赋闲,9人离省,5人转就他业,1人因案判刑,1人被交付惩戒,只有6人在任县长。1930年,湖北考取县长29人,三年后跟踪调查发现,只有两人在任县长[7]。这种情形并非一省为然。江西省在战前先后举行县长考试四次,计录取63名,而实际任用为县长者仅12人[8]。
考取县长的实际录用率如此之低,其间因素固然复杂,但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考试及格者难以胜任县长职务。各省考试取录的县长,其政绩大多平平,或朝气有余而经验不足,或勇于赴事而应付乖方,动辄触犯多如牛毛的法令,撤职查办者颇不乏人。二是中央对县长任用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各省自行其是。考试只是选拔县长途径之一。除考试外,更多的县长出自保荐。按照国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各省任用县长,先由民政厅长提出合格人选二至三名,再依法定手续转请任命。这实际上将县长的初选权委诸各省民政厅长之手。民政厅长大权在握,难免滥用职权,任用私亲,甚至以县缺为聚敛的工具。1929年,传闻江苏省民政厅长缪斌出卖县长和公安局长职位:一等县县长六千元;二等县县长五千元;三等县县长四千元[9]。1934年,湖北省21名考取县长联名上书考试院,控告湖北省民政厅长孟广澎滥委县长[10]。
由于县长职位多为夤缘而来,自然也难免缘尽而去。每一位省长官上台,民政厅长必随之而换;而每一次民政厅长的更替,必然出现一次县长大换班。时称“更换一次首长,荐信三尺,带员数十,赶走一半”[11]。抗战初期,张治中就任湖南省政府主席时,各方介绍请委以县长者多达五百多人[12]。县缺成为省厅长官用作酬应拉拢的工具。在任县长既随时有解职之虞,因而在职期间,就无日不在打算失业后的生活出路,小则收受贿赂,大则贪污公款,基层吏治自然日滥。这是民国以来各省自放县长所导致的基层官常失范的一个表征。

二、县长的资格与出身
在1932年7月《县长任用法》公布以前,国民党中央对县长资格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各省漫无标准。1932年7月以后,各省又以中央所定县长资格标准过高,难以实施,纷纷请求变通办理。于是内政部对县长任用资格几度修订补充、放宽,豫、鄂、皖、赣各省又另颁《剿匪区内县长任用限制暂行办法》。综观各法虽宽严有别,要而言之,战前县长任用资格不外下列数项:(1)县长考试或高等文官考试及格者;(2)国内外大学、专科毕业,有一定资历者;(3)曾任委任职以上,有一定资历者;(4)对党国有劳绩者[13]。
资料来源:(1)四川省政府统计处:《四川省统计提要》(民国34年),第177页。(2)湖北省政府统计处:“湖北省专员县长一览表”(1939.9),湖北省档案馆藏,卷号LS2-1-11。(3)湖北省政府统计处:《湖北省统计年鉴》(民国32年),第342-347页。(4)湖南省民政厅:《29年度湖南省民政统计》,第30页。(5)安徽省政府统计处:《安徽省统计年鉴》(民国28年),第106页。(6)李德培:“江西县长之分析研究”。(7)内政部统计处:《内政统计提要》(民国35年),表31,油印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卷号6-2798。(8)江西省政府民政厅:《江西民政统计》(民国36年),第9页。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战时及战后县长资格在下列几方面与战前有所不同:
第一:本期县长资格由参差趋于整齐,不仅省际差距缩小,一省之内县长资格也不似战前庞杂。科举出身已全然隐退,行伍白丁更一扫而光。“其他”和“不详”所占的比例已微不足道,“吏治训练”出身者也为数极少。表明本期县长来路已无战前杂滥情形.
第二,高等教育成为本期县长出身主途。本期长江流域各省县长中,大学毕业生均占一半左右。江西、安徽、湖南、四川等省大学毕业生所占的比例比战前约增长了一倍。浙江、湖北与战前相比也有所上升。

第三:抗战时期,为适应军事需要,战区各县县长规定“以富有军事学识及县政经验之干员充任为原则”[17]。故战时县长资格中,军校出身者占有较大比例。抗战胜利后,这一比例有所下降。
オオ
从战前与战后县长资格的变化中,可以看出,县长资格有一个由旧而新,由低而高,由参差而趋于整齐的发展过程。在国民政府建立初期,县政人才一时罗致不易,尚有少数具有传统功名的士绅,依靠其原有县知事的经历,仍能跻身于县长的行列。其后,县政渐入正轨,加之新式教育的发展,特别是高等教育的突飞猛进,新式知识分子增多。县长中具有新学历者逐渐占居主流,旧士绅完全凋谢隐退。从县长资格的前后变化中,可以看出新旧知识分子在中国基层政治舞台上交替递嬗的轨迹。

三、县长的籍贯与地缘回避
中国吏治行政,自秦汉以至明清,历经递嬗演变,形成一套独具特色和有系统的制度。其中尤以科举制度、回避制度影响深远。回避制度旨在防止官吏因血缘、地缘及其他社会关系而徇私舞弊。籍贯回避是回避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早在秦始皇建立一统帝国后,即有地方各级官员回避本籍的规定。其后历代相沿,至清代而形成一套周详缜密的制度。清代任官规定,外官自督抚司道以下至州县佐杂,均须回避本籍、寄籍、祖籍、原籍距任所在五百里以内者。籍贯回避在历代推行过程中,有利有弊。就其积极方面而言,规定官员们不许在本籍任职,割断其与原籍各种社会关系的联系,从而较有效地避免由此而产生的许多弊病。就其负面影响而言,异地作官,官员对地方不了解,与民不和洽,人地不相宜,难有作为[18]。民国以后,中央权威衰弱,地方主义嚣张。在“地方自治”的招牌下,标榜本地人治本地事。籍贯回避制度首先在省一级崩解。在各省自放县长的时势下,县官回避本省和距原籍五百里的旧规也被打破。不过在北洋时期,县官基本上回避本县。

国民政府成立后,省级官职无回避本籍规定。而县长仍原则上要求回避本县。据1933年“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所颁《剿匪区内县长任用限制暂行办法》规定:“县长应回避本籍之县及与本县毗连之县,但因特殊情形不能即行回避,经由省主席呈明本部审核特准者,得暂为展期”[19]。由此而言,县长只须回避本县而无须回避本省。
表5长江流域各省县长籍贯统计(%)

您好!据《新民县志》记载民国十八年(1929年)新民县长是柳河沟镇人杨富年。
九一八事变后,新民县属日伪满州国!
1948年辽北省新民县长是余林毅,兴隆镇人!

民国时期新民县的县长是赵振

你可去查阅一下,
新民县的县志,
里面肯定有详细记载,
希望能帮助到你,
欢迎采纳,
谢谢!

这个问题你要去查新民县的历史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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