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购买烟酒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企业购买的烟酒用于招待,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购买电脑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原因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文件规定: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所以,只要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电脑,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允许抵扣。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烟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企业购买烟酒的用途不同,进项税处理方式不同。分下列两种情况。
一、企业购买烟酒当做货物用于销售,按照规定可以依法抵扣。
二、企业购买烟酒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以及非应税项目则不得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购进烟酒用于销售的,属于这种情况,进项税可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可知,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企业购买烟酒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了以上非应税项目,属于上面规定的情况,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扩展资料:
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维修内部职工浴室领用原材料10000元,其中购买原材料时抵扣进项税160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浴池维修) 11600
贷: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600
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进项税转出
公司购买烟酒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这要区分情况而定:
一、如果用于销售,当然可以依法抵扣;
二、如果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则不得抵扣。
参考依据: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相关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扩展资料:
一、不得抵扣账务处理,应当“先认证、后转出”。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即:若不得抵扣,则可依法税前扣除。
不可以。因为属于招待、应酬或个人消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三、根据上述规定,即使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烟酒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抵扣。
扩展资料:
不得抵扣
(四)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将外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遭受非正常损失的,其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是,由于货物或应税劳务在购进时,,尚不能确定它们的具体用途,因而,往往是对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先行从购进时所属纳税期的销项税额中做了抵扣,但在发生这些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时,应作不得抵扣的会计处理。
这就需要按规定在发生这些行为的纳税期内,将不应抵扣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计算出来,并在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具体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是以是否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为界限的,纳税人对建筑物进行修缮、装饰等支出,即使不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其支出中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也属于税法规定的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同样,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即使不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或“盈余公积”科目中核算,其进项税额,也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一般都已在以前的纳税期作了抵扣。发生损失后,一般很难核实所损失的货物是在过去何时购进的。
其原始进价和进项税额也无法准确核定,因此,应按我们在例25中介绍的原则,即按货物的实际成本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于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中耗用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实际成本,还需参照企业近期的成本资料加以计算。
3、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的货物或应税税劳务,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按企业的实际购进价格或结转的实际成本计算。
有的企业,如商业企业,由于其经营的货物品种繁多,企业往往把商品分成几个大类,按大类核算销售成本,大类中某项免税货物的实际成本无从查找,这样用于免税项目货物的进项税额也就无法准确计算。
对类似问题,《实施细则》中专门做了规定,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的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进项税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项税额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根据上述规定,即使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烟酒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抵扣。
购买的烟酒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原因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如果购买方企业购进的酒属于最终消费环节,不论购进数量多少,均为销售方零售行为,销售方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4、《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据此,企业购买酒水,无论是自用还是招待客户,均属于用于个人消费,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所以,购买烟酒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更不能抵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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