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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委扣押的程序和范围 监察委查封扣押冻结规定

2024-07-03m.fan-pin.com
监察机关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具体应当怎么操作~

法律分析:一、查封、扣押的范围。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案例中的红木家具和奔驰汽车都属于涉案财物,应当进行查封、扣押。
二、查封、扣押措施的选择。监察法对具体哪些物品应进行查封,哪些物品应进行扣押没有详细说明,这就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灵活做出合法、合理的选择。参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一些内容,对于不宜移动的设施、家具和涉案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械、设备等财物,必要时可以扣押其权利证书,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原地封存,并开具查封清单,注明相关财物的详细地址和相关特征,同时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及其权利证书已被扣押。本案中,成套的红木家具明显是不宜移动的,一是家具体积较大,移动耗费人力物力;二是若要移出住宅,往往需要重新拆装,不但产生费用,还有可能导致物品毁损,相比扣押,将其在原地封存是更合适的选择。
三、查封、扣押财物的保管。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进行妥善保管,既体现了依规依纪依法的要求,又体现了对调查对象和涉案人员财产权利的保护。“妥善保管”,主要是指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等放置于安全设施较完备的地方保管,以防止证据遗失、损毁或者被调换。本案中,监察机关查封A某红木家具和奔驰汽车后,对家具进行了就地封存并告知A某家属要妥善保管,将汽车停放于专门场所保管,均符合相关规定。(张锴波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十五审查调查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五条 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法律分析: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法律分析:调取、查封、扣押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时收集、固定证据的一项重要措施。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被调查人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需要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固定,防止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或者人员藏匿、毁灭证据,以便及时有效地查清案件。同时,对范围、程序和保管及解除查封、扣押的要求作出规范,有利于确保监察机关正确行使调取、查封、扣押的监察权限,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第二十五条 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行政扣押审批批准的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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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物证的遵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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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结束后,事务所会出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详细列出估价范围、依据、方法、过程、结论及可能的其他说明和相关材料,还需估价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第十四条)。如果委托机关对结论有异议,有权要求补充或重新鉴定(第十五条)。在特殊情况下,价格事务所可以经委托机关同意将估价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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