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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2024-07-01m.fan-pin.com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2004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充分发挥公路效能,促进商品流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和县道。
  乡道和专用公路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及设施。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管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交通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实施辖区范围内的公路路政管理,行使下列职责:
  (一)保护和管理公路路产;
  (二)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建筑物及设施的修建和使用;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或者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以及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违法建筑的行为。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安、土地、城建、规划、工商等部门应各司其职,与交通公路管理部门互相配合,共同保障公路完好畅通。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保护公路路产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公路路产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
  对保护公路路产和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或交通公路管理部门以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公路路产保护和管理第七条 禁止在公路上摆摊设点、打场晒粮、堆物作业、设置障碍,排放污水、挖沟引水,以及进行其他危及公路完好畅通的活动。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禁止在公路上设置收费站、征费稽查站。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第八条 禁止移动、损坏、破坏公路界桩、界碑、防护构造物、管理标牌、排水设施。禁止任意砍伐、破坏公路两侧行道树木。第九条 在中小型公路桥梁、渡口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采挖砂石、修筑堤坝等作业;禁止倾倒垃圾、堆放物料。在公路隧道中心线100米范围内,禁止进行取土、采石、爆破、伐木等作业。
  在公路两侧开山、采矿、伐木或者其他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路产安全。第十条 对实施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禁止的行为,并严重侵占、损坏公路路产的,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清理、扣留作业工具或违法占道物等措施予以制止,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第十一条 实施下列行为,应事先向县级以上交通公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可能妨碍公路畅通、行车安全的,还应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因新建、改建、扩建非公路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的;
  (二)确需利用公路、公路用地放置建筑材料以及其他物品的;
  (三)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的;
  (四)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管理设施和标牌、广告牌的;
  (五)砍伐公路两侧行道树木的;
  (六)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履带车或铁轮车,以及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其他运输机具的;
  (七)在公路上行驶超限运输车辆的。
  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不得影响公路建设规划和符合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第十二条 申请人实施经批准的行为,应向交通公路管理部门缴纳公路路产赔偿费或公路路产占用费,并按照交通公路管理部门批准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他各项义务。超限运输单位,应向交通公路管理部门缴纳为保障超限车辆通行而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路产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第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实施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并严重侵占、损坏公路路产的,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清理、拆除、扣留作业工具或者物品等措施予以制止,清理、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可以会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单独责令违法运行的车辆,就近停放在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制造、修理厂家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试车。必须试车的,应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在指定的试车路段和时间内进行,并向交通公路管理部门缴纳公路路产赔偿费。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机动车辆制造、修理厂家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试车。必须试车的,应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在指定的试车路段和时间内进行,并向交通公路管理部门缴纳公路路产赔偿费”;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由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审批手续,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依法予以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充分发挥公路效能,促进商品流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和县道。
  乡道和专用公路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及设施。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管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交通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实施辖区范围内的公路路政管理,行使下列职责:
  (一)保护和管理公路路产;
  (二)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建筑物及设施的修建和使用;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或者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以及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违法建筑的行为。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安、土地、城建、规划、工商等部门应各司其职,与交通公路管理部门互相配合,共同保障公路完好畅通。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保护公路路产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公路路产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
  对保护公路路产和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或交通公路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公路路产保护和管理第七条 禁止在公路上摆摊设点、打场晒粮、堆物作业、设置障碍,排放污水、挖沟引水,以及进行其他危及公路完好畅通的活动。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禁止在公路上设置收费站、征费稽查站。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第八条 禁止移动、损坏、破坏公路界桩、界碑、保护构造物、管理标牌、排水设施。禁止任意砍伐、破坏公路两侧行道树木。第九条 在中小型公路桥梁、渡口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采挖砂石、修筑堤坝等作业;禁止倾倒垃圾、堆放物料。在公路隧道中心线100米范围内,禁止进行取土、采石、爆破、伐木等作业。
  在公路两侧开山、采矿、伐木或者其他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路产安全。第十条 对实施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禁止的行为,并严重侵占、损坏公路路产的,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清理、扣留作业工具或违法占道物等措施予以制止,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第十一条 实施下列行为,应事先向县级以上交通公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可能妨碍公路畅通、行车安全的,还应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因新建、改建、扩建非公路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的;
  (二)确需利用公路、公路用地放置建筑材料以及其他物品的;
  (三)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的;
  (四)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管理设施和标牌、广告牌的;
  (五)砍伐公路两侧行道树木的;
  (六)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履带车或铁轮车,以及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其他运输机具的;
  (七)在公路上行驶超限运输车辆的。
  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不得影响公路建设规划和符合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第十二条 申请人实施经批准的行为,应向交通公路管理部门缴纳公路路产赔偿费或公路路产占用费,并按照交通公路管理部门批准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他各项义务。超限运输单位,应向交通公路管理部门缴纳为保障超限车辆通行而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路产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第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实施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并严重侵占、损坏公路路产的,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清理、拆除、扣留作业工具或者物品等措施予以制止,清理、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可以会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单独责令违法运行的车辆,就近停放在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制造、修理厂家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试车。必须试车的,应征得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在指定的试车路段和时间内进行,并向交通公路管理部门缴纳公路路产赔偿费。

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的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与规定的公路边沟外缘,无边沟的坡角外3.5米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乡道不少于10米,因特殊需要控制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不少于50米,二级公路不少于20米。第二十三条...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路政管理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维护公路秩序所进行的行政管理。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可以...

河北省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条 省交通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公路事业;市(地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公路建设、养护以及路政管理工作。各级交通行政部门对本条例的实施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第六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一切单位、个人和过往车辆,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二章 公路建设第七条 公路建设应按照...

江苏省公路条例(2012修正)
国道、省道由省和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划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高速公路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道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需要...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高速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是什么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的公路路政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实施的行政管理。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和在建公路(以下称“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是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路产,保障公路...

...国公路法》第56条一款及《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24条一款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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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管理规定(2016修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高速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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