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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那些流程? 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有哪些流程

2024-07-03m.fan-pin.com
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提供什么材料,申请流程~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料:

1、 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验原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4、 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
5、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或离婚协议档案及未再婚证明。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证明。未婚、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未带子女的视为单身,提供未婚证明;
6、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7、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证明(现住房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身份证及户口本地址证明:需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8、 特殊情况需另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申请购买步骤:
  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
  2、申请。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3、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并在社区公示。
  4、复核。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会同区民政局复核并评分。
  5、批准和公示。市住房保障办会同市民政局复核并在市国土房管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市住房保障办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准购证明。
  6、轮候。市住房保障办应当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
  7、配售通知。市住房保障办根据房源情况,并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
  8、选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轮候人可根据配售项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


申请条件如下:(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5年以上;(2)已婚的(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公开出售及售后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13号)、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赣州市中心城区2007年首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案的复函》(赣建房[2007]47号)
办理对象及范围 居民 军人 下岗工人 农民 残疾人 妇女 老年人
办理条件 (一)申请范围:户籍在章贡区(赣江、解放、南外、东外街道办事处,水南镇)范围内的城镇家庭,均可对照规定的申购条件和程序进行申购。
(二)申请条件:
1、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章贡区(赣江、解放、南外、东外街道办事处,水南镇)范围内城镇常住户口1年以上;
(2)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以下。2007年,中心城区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为7871元;
(3)申请家庭为无房户,或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2007年为人均15平方米以下。
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成员,必须在中心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符合上述条件的无房户、危房户以及烈军属、市以上劳动模范可优先申购。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2)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的;
(3)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含在外地已参加房改购房的)的;
(4)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

申办材料 申请人应向现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村)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赣州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评议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出具的收入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房或者私房的租赁合同,无房户应当特别注明;
(3)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同住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4)其他必要的有关资料。

办理程序 1、社区居委会(村)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社区居委会(村)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或者补全的全部内容。
2、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社区居委会(村)及时进行审查并组织本社区居委会(村)居民、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同事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应在申请人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村)签署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所属街道办事处(镇)。
第一次公示时间:2007年8月21日—2007年8月27日。
(二)街道办事处(镇)初审
1、初审时间:2007年8月28日—8月30日。
2、街道办事处(镇)收到社区居委会(村)移交的申请材料后,组织申请人填写《赣州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表》。
3、由街道办事处(镇)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等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或相关媒体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签署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市房管局。
第二次公示时间:2007年8月31日—2007年9月6日。
(三)联合复审
1、复审时间:2007年9月7日—2007年9月16日。
2、市房管局收到街道办事处(镇)移交的申请材料后,会同章贡区政府、监察、公安、民政、各街办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查小组,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审查。
3、经复核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房管局在申请人现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和相关媒体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管局进行登记汇总,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次公示时间:2007年9月17日—2007年9月23日。
(四)政府审批
1、审批时间:2007年9月24日—2007年9月28日。
2、市政府对市房管局呈报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进行审批后,向申请人核发《赣州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摇号通知单》,即申请人取得申购资格。
上述负责审查的单位(部门)应通过邻里访问、入户调查、查档取证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调查人对调查确定的情况负责,提供相关证明、审核结论性材料的单位(部门)对其出具的材料负责。
三、申购、摇号
(一)每一户取得申购资格的家庭只能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房管局根据房源总量和申请登记的类别比例进行分类。一般情况下,申请家庭申购的户型原则上为:
1、现有家庭人口1人的,一居室;
2、现有家庭人口2-3人的,二居室;
3、现有家庭人口4人(含本数)以上的,三居室。
4、符合申购大户型条件的可以申购小户型。
(二)取得申购资格的家庭户数少于或等于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套数时,申请家庭即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买房号;取得申购资格的家庭户数大于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套数时,通过公开摇号方式一次性确定购买人和所购买房号,并摇号确定中签数的15%为轮候购买家庭。
(三)在市公证处全程公证,纪检、监察等部门和申请人代表的监督下,采取电视现场直播公开摇号方式,按不同申购户型分别摇号,确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及购买房号。
(四)取得申购资格的无房户、危房户、烈军属以及市以上劳动模范家庭有优先购买权,其他申购家庭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买房号。
(五)摇号时间安排:
1、第一批742套定于9月29日公开摇号。具体位置为章江新城区赣江源大道J17-2地块;户型情况:一居室约14套,建筑面积42.77㎡—58㎡;二居室约364套,建筑面积72.18㎡—84.7㎡;三居室约364套,建筑面积87㎡—89.9㎡。
2、第二批1225套拟定摇号时间为2007年12月中旬,具体时间另定,具体位置为章江新城区赣江源大道J22-7、J16-2地块。户型情况:一居室约60套,建筑面积42.77㎡—58㎡;二居室约576套,建筑面积72.18㎡—84.7㎡;三居室约589套,建筑面积87㎡—89.9㎡。
(六)摇号确定购买人及购买房号后,由市房管局向摇号确定的购买人核发《赣州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购买人应按规定时间、规定程序办理购房手续,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购买权,且两年内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七)凡承租直管公房的购买人,在办理好购房手续,新房交付使用1个月内必须腾退承租的直管公房,否则不予办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证,同时依法终止直管公房的租赁合同。
(八)摇号落选的申购家庭,今后仍需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年内无需重新审核,直接参加公示和摇号;两年内不再提交相关资料,经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参加公示和摇号。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立即取消申购资格。
(九)新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出租、改变使用性质、用于商业性经营、仓储等非居住性用途。如确需出售,由政府按届时同地段、同品质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回购。
四、购买人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证明而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在收回其购买的住房后2年内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凡通过弄虚作假骗取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法追回经济适用住房,并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处理。对参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经查实后一律追究相关责任。(举报电话:0797-8223525、8391364)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标准


承办机构 社区居委会(村)首先接收到申请材料后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详见当年市政府公告
联系方式 具体见每年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公告》
监督电话 举报电话:0797-8223525、8391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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