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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方向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前提是什么

2024-07-05m.fan-pin.com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根本保证是什么?~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是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最根本保证。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与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结合的民主政体。我国宪法明确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前提是坚持党的领导。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决定》强调,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一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党的领导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极端重要性。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社会主义法治正确政治方向。《决定》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列为首要原则,把“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作为重要任务部署,阐述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和发挥党的政治保证作用的高度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大特色、最本质特征就是党的领导。绵延5000年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决定了我们的国家和民族发展必须有一个主轴;中华民族要走向繁荣、富强和文明,必须有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这个领导核心无可替代,就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党始终发挥着根本性、全局性领导作用。只有把党建设好,才能真正代表人民、带领人民、组织人民正确制定和严格实施法律;只有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才能确保依法治国的正确政治方向;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才能真正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们要始终在党的领导下,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这个根本问题上,必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决不能含糊动摇。

党的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首次正式确认了“法治”概念,并且明确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历史任务,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指明了基本方向,这是我们党在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总思路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和新的发展。它对于实现新世纪的战略任务,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

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依法治国”作为一种基本的治国方略、治国体制,具有丰富的、深刻的,然而也是确定的内涵。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就表明:(1)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社会主义法制将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执政党、国家机关和公务员接受人民的授权,代表人民行使国家的权力。(2)依法治国的对象是执政党、国家和整个社会。将党、国家、社会的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调节的轨道,实现党、国家和社会政治生活的法治化。(3)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4)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是树立法律的权威,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5)依法治国的方式是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来治理国家。依法治国方略回答了依靠什么治理国家、怎样治理国家的问题,即法制在治党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回答了人民与执政党的关系、人民与政权的关系问题。这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问题。就像将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结合起来一样,把法治同社会主义结合起来,是我们党治党治国理论的伟大创举。

“依法治国”的内涵就是“法治”,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直接目标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五大把传统的“法制”升华为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这将使我们的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境界,达到一个新的高度。事实上,法治与“法制”一字之差,其意义却有原则的区别。譬如:(1)现代法治必定是以民主为基础,为前提的。没有民主甚至没有充分的民主,绝不可能有法治。或者说,法治是政治民主的彻底贯彻,因而是与任何形式的专制不相容的、相排斥的;而“法制”作为法律制度的简称,却并不一定以民主为基础、为前提,它不但与专制不相排斥,而且可以完全建立在专制的基础上,从而根本排斥民主,如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法制便是如此。(2)“法治”,是同“人治”相对立的治国方略和治国体制、治国机制。我们提出“法治”问题,就是直接针对“人治”问题的。如果没有“人治”也就没有必要提出“法治”的问题。实现“依法治国”,厉行“法治”,就是要从根本上确认和实施“法律至上”的原则,确立宪法和法律的最高权威,排除“人治”即权大于法、言大于法或领导者个人意志高于法律的现象。而“法制”即法律制度,并不是直接针对“人治”的,而是相对于别的制度如经济制度、政治制度而言的。因此,“法制”本身并不一定排斥把领导人的话当作“法”、法随人变或“人治”状态的存在。(3)现代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治国体制,它所治理的内容、对象和范围很广泛,几乎涵盖整个国家和全社会的各个方面,诸如依法行政、依法治市等都可以包括在内。但是,它首先或主要的是用来“治政”、“治权”或“治官”、“治吏”的。尤其是在我们这样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厉行法治更是首先依据宪法和法律来规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即人民公仆的行为的;其次才是对社会运行和公民行为进行规范的。而“法制”则历来首先或主要是用来“治民”的,像我国封建社会的法制就几乎是专门用来“治民”、“防民”,专门对付“刁民百姓”的。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民主与法治同属于上层建筑,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民主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法治是以民主政治为主要内容的,是民主及其发展的产物。另一方面法治又是民主的保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过程,从一定意义上说,也就是依法治国。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它标志着一个国家必须建立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完备的法律体系,同时法律又具有极大的权威性,能够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得到普遍的、切实的遵守。

依法治国的直接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那么,何谓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呢?我们认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指依靠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合理配置权利(权力)、义务与责任的法来制约国家权力、规范社会主体的活动,从而形成良好、稳定的法律秩序的国家。具体来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至少包括以下四个重要特征:

第一,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法治国家最直接的标志是法律的权威性。这种权威应当而且必然是牢牢地扎根于人们的意识之中,明显体现于人们的行为之中,深刻印证于社会的政治运行之中。法律具有极大权威的主要标志有:(1)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与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不得以政策、道德、习俗等调整手段或其它社会规范冲击或代替它。当法律确实不合时宜时,应依法定程序废除或修改,而不能随意废弃。(2)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一切权力均来源于、受制于法律,依法取权,依法用权。一切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都要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不得违犯法律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更不得以言代法、以言废法。(3)一切政党、社会力量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活动,以法律为行为规范和不可逾越的界限。(4)社会成员自觉认同与信奉法律的权威,自觉以法律为行为指南与评价标准。

第二,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是法治国家存续和发展的基础。这一运行机制的基本特征是:(1)立法机关(权力机关)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向立法机关负责,受立法机关制约和监督(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有没有权威取决于立法机关有没有权威)。立法机关根据社会的需要适时制定良好的法律,为国家提供完备的法律体系,并对其他国家机关执行和实施法律的活动进行强有力的监督。(2)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的依法设立、依法取得、依法行使,并依法接受其他机关、社会组织和广大公民的监督和评价。(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公正审理各类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扰。(4)社会组织和广大公民能自觉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守法,并敢于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法办事,积极维护法律至高无尚的权威。

第三,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有机统一。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统一是指:一方面,法律要确认社会主体应有的权利,以保证社会主体自主地从事各种正当的活动,谋求各种正当的利益;另一方面,法律也确认社会主体必要的义务,以保护其他主体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并维护一定社会秩序。这样,社会主体既能享有应有的权利,又要履行必要的义务,从而形成一种既有自由又有纪律、既有活力又有秩序的生动活泼的社会局面。权利与权力的有机统一是指:一方面,法律要赋予政府必要的公共权力,保证政府有效地管理公共事务,有效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法律又要赋予社会主体应有的自主权利和政治自由,保证他们参与国家管理,监督政府的活动。这样,政府能够依法行使公共权力,在此范围内社会主体必须服从政府;同时,社会主体既能够要求政府尊重和保护其正当权利,又依法监督、禁止政府的活动。法治国家一般通行两条基本原则:对公民来说,实行“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原则,目的在于保障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对于政府来说,实行“凡是法律没有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政府滥用公共权力。

第四,发达的法律文化。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和社会发达的法律文化,是法治国家的思想文化基础和重要标志。这种发达的法律文化的核心,是一系列体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和时代精神的进步的民主法治观念,如人民主权观念、公民意识、法治观念和权利义务观念。人民主权观念的基本内容,是指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和国家权力的拥有者,人民选举代表组成治理国家的各级国家机关,各级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应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公民意识,即人们意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政治权利义务的主体,在法律上与其他人处于平等地位。参与意识,即公民意识到要以主人翁的身份自觉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影响国家决策,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活动。法治观念,即公民认识到法律的重要地位和意义,积极肯定与主张在国家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实行法治,自觉认同和尊重法律的权威。权利义务观念,即公民认识到既要积极依法运用或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又要积极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既不能做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的特权者,也不能做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臣民。

这些特征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历史任务提出了基本要求,也为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指明了基本方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中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国能否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是否成功的首要标志之一。由于中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历史的国家,人治传统根深蒂固而法治思想观念薄弱,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势必是件很不容易的事情。党的十五大知难而进,确立了依法治国方略,并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基本目标来强调,充分体现了党的巨大政治勇气和理论勇气。在中国当前的历史条件下,政治体制改革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同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为政治体制改革规定了基本方向。要根据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来确定法治建设的具体步骤,同时,积极而稳妥地进行制度变革和制度创新,最终在中国成就法治的宏伟目标。

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系统工程的设计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的过程。这也是一个前无古人的创举,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因此,在走向法治国家的历史征途中,我们要遵循实践——认识——再实践的历史唯物主义认识论路线,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勇于革新,大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善于不断总结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经验,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道路。

第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前提。作为一种理想的治国手段,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都可以运用的治国方略。但作为一种现实的政治制度,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与资本主义依法治国有着根本的不同。从事物的质与量两方面属性来分析,这种不同,既表现为质的跃迁,又表现为量的拓展。从质的方面来说,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一立国之本,坚持改革开放这一强国之路的依法治国,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社会主义和人民群众服务的依法治国;从量的方面来说,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更为深刻、彻底,更为全面、丰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根本政治前提。只有从四项基本原则入手,我们才能深入理解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实质。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律保障;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的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依法治国,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思想的重大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是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二,坚持把发展和保障人民民主作为依法治国的目标和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的进步性及其生命力,就在于它始终是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以实现人民民主为目标,以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为基本内容。我们实行依法治国,所依之“法”,只能是民主之法、人民之法,即宪法和有关法律;所治之“国”,也只能是民主之国,人民当家作主之国。判断是真的依法治国还是假的依法治国,衡量依法治国达到什么程度,主要是看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状况。因此,作为依法治国的领导者和推进者的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人,要牢固确立民主与法治相统一的思想观念,要坚定不移地把发展和保障人民民主作为依法治国的目标和内容,在实行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中,都要抓住发展和保障人民民主这个根本。惟有这样,我们才能朝着依法治国的正确道路大踏步前进。

第三,要确立宪法和法律的绝对权威。依法治国,实现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变,需要我们牢固地确立宪法和法律的绝对权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绝对权威,在于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任何党派和任何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活动。所有这些,都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为此,就必须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的法治化,这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前提和关键所在。一方面,要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转变党的执政方式;另一方面,要在党政职能分开的基础上,实现党政关系法治化。同时,要切实尊重和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权力地位,保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职权。这是实现国家政治生活法治化过程中有机相联、不可分割的三个方面。

第四,要积极为法治提供民主的政治条件。这与政治体制改革紧密相关。民主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法治是以民主为主要内容的,是民主及其发展的产物。法治离不开民主,依法治国要依靠完善的民主制度。我国在走向法治,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之一,是健全和完善各项民主制度。因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党的十五大把“健全民主制度”,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政治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健全民主制度,要从两个不同而又相互关联的层面上同时展开,即既要坚持和完善各项基本政治制度,又要不断发展和扩大基层民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是我国最重要的基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这些基本政治制度,决定着我们国家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证。在基本政治制度方面,当前迫切需要加强一些具体制度以及运作机制、操作程序等方面的建设,保证这些基本政治制度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充分发挥它们应有的作用。在坚持和完善基本政治制度的同时,要大力扩大和推进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是实行依法治国的极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人民群众是最讲实际的,当他们真正能够依法享有各种权利和自由,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的时候,依法治国才具有实际意义,并由此获得最广泛、最强大的支持力量。

第五,要积极为法治创造法律条件。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纠之有序”这一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系统工程的法律要件,主要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监督、普法、依法治理以及基层民主建设等几个组成部分,这几个组成部分之间只有全面规划、整体推进、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相互促进,才能发挥出最佳的整体效应。

完善立法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要以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的进展,立法数量急剧增长,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基石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领域已基本上有法可依。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现存的问题与不足:(1)法律体系尚不完备,还有不少重要的法律没有制定出来,如发展市场经济急需的证券、投资方面的立法。(2)改革开放前期制定的很多法律法规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急需修改完善。(3)有些法律法规的立法质量不高,漏洞很多,可操作性差。(4)同一层次或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要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战略目标,就必须切实转变立法思想,大力加强立法工作。首先要逐步转变主要依靠多立法来完善法制的思路,走主要依靠提高立法质量来完善法制之路。其次要逐步转变“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坚持立法力求严密细致的原则,不回避矛盾、下放矛盾,而是要面对矛盾,经过多种意见碰撞、甚至激烈的争论,提出正确、合理、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再次要逐步转变“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思想,要从全局出发,有步骤、有规划、有预见地开展立法工作。最后要改变先改革后立法的做法,坚持立法同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相结合的原则。当前,加强立法工作,就是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是要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反映强烈的改革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采取有力的措施,特别是要采取分析典型案例、总结实践经验与广泛调查研究相结合的立法方法,适时制定新的法律,对不适应现实需要的、有重大漏洞的法律要及时修改、完善、补充或废止,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努力提高立法的整体协调水平、完善程序与可操作性。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公正司法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要以加强和完善执法、司法为目标,推进行政执法制度与司法制度改革。经过几十年特别是近20年的探索,我们初步建立起了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执法制度与司法制度。从总体上讲,行政执法工作与司法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的顺利推进等各方面,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毋庸讳言,当前我国行政执法与司法领域还存在相当突出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枉法的现象,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问题时有发生,在少数行政执法人员与司法人员中存在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严重败坏了行政、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改革和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具体地说就是:(1)要围绕政府机构改革,以精简机构、转换职能为目标,撤销不必要的执法机构,精简过于臃肿的执法机构,调整有关执法机构的职权。(2)要以民主、公开、高效为目标,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与司法程序,使行政执法活动和司法活动程序化,以法律程序来控制和制约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的行使。(3)要以提高素质、加强管理为目标,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制度、法官制度、检察官制度,努力建设一支真正为人民服务的、高素质的国家公职人员队伍。(4)要以加强监督为目标,健全和完善国家内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外部的社会监督机制,使国家公职人员的活动置于强有力的国家和社会监督之下。(5)要以强化责任为目标,完善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与司法上的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6)要切实采取措施,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法律监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要以严格和强化法律监督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体系。列宁非常重视法律监督的作用,他指出:“究竟是什么来保证法令的执行呢?第一,对法令的执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令加以惩罚。”但在我国当前,法律监督仍然是一个未受到应有重视、尚需进一步加强的薄弱环节。为此,就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监督体系与制度。(1)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使权力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经常化、制度化。(2)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国家法律监督作用,切实保障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法律监督权。(3)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切实发挥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

要高度重视、大力完善社会监督体系与制度。(1)加强党的监督。党要充分发挥自身的政治、组织、舆论宣传优势,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对广大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党纪国法监督。(2)完善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使人民政协成为社会力量(特别是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3)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积极拓宽和畅通监督渠道,进一步完善举报、信访、投诉等法律监督制度,为人民群众进行法律监督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和方便条件。(4)加强新闻舆论监督。从制度上切实保障新闻自由,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揭露违法犯罪行为、监督公民和公职人员依法办事上的巨大舆论作用。

依法治理是依法治国的现实途径。依法治国是通过各部门、各行业、各地方的依法治理来实现的。十几年来广大人民群众在普法、学法的基础上,坚持学用结合,坚持法制理论和法制实践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了不同形式的依法治理活动,形成了以基层依法治理为基础,以行业依法治理为支柱,以地方依法治理为主体的依法治理格局,为营造依法治国氛围,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基层民主建设是依法治乡、依法治村的生动实践,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体现,在依法治国系统工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十五大报告指出,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因此,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是依法治国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广大农村,进行深入的普法宣传,使广大农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村规民约,建立健全村民代表制度、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在企事业单位,要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规定,乡镇人大实现选民直接选举原则,通过普法教育,使广大选民懂得选举权的重要性,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积极参加乡镇直接选举,这是乡镇政权机关依法行政的根本保证。

普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为目标,深入持久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以继承并发扬人类法律文化优秀成果、符合时代要求和人民意愿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为其思想基础与文化资源。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有所增强,但总体上说,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水平仍不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这是一个影响依法治国进程的极重要的因素。有了比较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思想政治素质低,那末,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形同虚设。我们在搞好立法工作的同时,必须坚持不懈地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争在“三五”普法期间即2000年前,使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有一个新的提高。一种观念的树立,一种意识的培养,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要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并逐步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当前我国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以普及法律知识为基础,努力使全体公民人人知法、懂法,同时要侧重于培养干部和群众的法律价值观。没有必要的、起码的法律常识,很难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但更重要的是促使广大干部群众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的法律价值观。只有广大干部群众真正懂得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对实现自身正当利益、做好本职工作的重大意义,真正懂得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在社会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中的重要价值,认识到严格执行和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以及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方面的重要意义,才能真正严肃认真地执法、守法、监督法律实施。所以,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我们要在继承历史上和国外合理的、进步的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大力传播与弘扬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精神,努力实现法制观念的转换和更新,以培值和不断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事实上,真实意义与成熟形态的法治国家,是以市场经济的相当发展为经济基础、以民主政治的相当完善为政治基础、以发达的权利义务观为核心的精神文明为思想文化基础的。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这一历史进程的完成,将是一系列相关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除了为其积极创造民主政治条件和法律条件外,还需要为其创造必不可少的经济条件、文化条件、教育条件。在此意义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是同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等诸领域的改革和发展相互关联、互动前进的,依法治国这一历史进程必然是社会主义事业整体进步的结果。总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作为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必然是一个在党的领导下有秩序、有步骤、渐进的历史过程。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方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与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结合的民主政体。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指出,到下世纪初要初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7年10月,中共十五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1999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1982年宪法进行修改,将法治与法治国家予以宪法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任务和原则,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一个基本目标。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号和学理支算,是全面依法治图的行动指商。这三个方面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因此,要坚定不移的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的内涵就是“法治”,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直接目标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五大把传统的“法制”升华为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这将使我们的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境界,达到一个新的高度。事实上,法治与“法制”一字之差,其意义却有原则的区别。譬如:(1)现代法治必定是以民主为基础,为前提的。没有民主甚至没有充分的民主,绝不可能有法治。或者说,法治是政治民主的彻底贯彻,因而是与任何形式的专制不相容的、相排斥的;而“法制”作为法律制度的简称,却并不一定以民主为基础、为前提,它不但与专制不相排斥,而且可以完全建立在专制的基础上,从而根本排斥民主,如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法制便是如此。(2)“法治”,是同“人治”相对立的治国方略和治国体制、治国机制。我们提出“法治”问题,就是直接针对“人治”问题的。如果没有“人治”也就没有必要提出“法治”的问题。实现“依法治国”,厉行“法治”,就是要从根本上确认和实施“法律至上”的原则,确立宪法和法律的最高权威,排除“人治”即权大于法、言大于法或领导者个人意志高于法律的现象。而“法制”即法律制度,并不是直接针对“人治”的,而是相对于别的制度如经济制度、政治制度而言的。因此,“法制”本身并不一定排斥把领导人的话当作“法”、法随人变或“人治”状态的存在。(3)现代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治国体制,它所治理的内容、对象和范围很广泛,几乎涵盖整个国家和全社会的各个方面,诸如依法行政、依法治市等都可以包括在内。但是,它首先或主要的是用来“治政”、“治权”或“治官”、“治吏”的。尤其是在我们这样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厉行法治更是首先依据宪法和法律来规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即人民公仆的行为的;其次才是对社会运行和公民行为进行规范的。而“法制”则历来首先或主要是用来“治民”的,像我国封建社会的法制就几乎是专门用来“治民”、“防民”,专门对付“刁民百姓”的。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民主与法治同属于上层建筑,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民主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法治是以民主政治为主要内容的,是民主及其发展的产物。另一方面法治又是民主的保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过程,从一定意义上说,也就是依法治国。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根本方向是达到全民守法,办事依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是公平正义。()
错误,党的领导才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保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的几个原则中第一个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什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是建设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归根到底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前提和基础是什么?
应自觉把宪法的基本精神贯彻到立法的全过程,坚持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出发,从人民根本利益出发,遵循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什么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工作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社会共同体的基本规则,是人民意志的最高体现。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就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的目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法治建设必须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3.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

什么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根本保证。

为什么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的治国方略。实行依法治国,最根本的就是依照宪法治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一切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宪法是一切法律的母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维护法制的权威,首先...

为什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

党与国家决定设立国家宪法日说明了
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凸显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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