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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4-07-01m.fan-pin.com
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与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统筹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各方配合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开发区范围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相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文明单位员工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九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第十条 公民应当文明健康生活,倡导下列行为:

  (一)文明用餐,合理消费,不铺张浪费;

  (二)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

  (三)绿色出行,提倡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四)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五)节俭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

  (六)文明祭奠、绿色祭扫。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得当;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乘坐电梯时先出后进,使用楼梯或者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时靠右侧通行;

  (三)减少吸烟行为,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四)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保持安静,轻声接打电话;

  (五)文明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

  (六)文明开展庆典、营销、娱乐、健身等户外活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七)不违反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八)不酗酒闹事、寻衅滋事;

  (九)不参与色情、赌博、封建迷信等活动;

  (十)遇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盲目聚集、围观。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不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不乱弃动物尸体;

  (四)不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不乱涂、乱画、乱刻;

  (六)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不攀折花草树木;

  (七)不随意张贴(喷涂)广告、散发传单。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时,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不违规使用灯光和喇叭;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到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遇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主动让行;

  (二)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和规定的停车泊位,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和消防、医疗急救等公共通道;临时停放车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三)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不得向车外抛撒物品;

  (四)公交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应当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上下客时有序停靠,不得甩客、欺客和拒载;

  (五)驾驶非机动车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六)爱护公共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使用后应当有序停放,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故意损坏;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饮食或者携带散发异味的物品;

  (八)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在人行道内行走;横过道路时应当走行人过街设施或者快速安全通过人行横道,不得乱穿马路,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在车行道上不得拦车、停留、乞讨或者从事散发广告、兜售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结合《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颁布实施,此次专项整治将以宣传警示、执法教育两种手段同步展开,举措之严厉前所未有,力争通过严格执法和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体市民交通安全文明素养。

此次整治行动,将秉承“严管重罚”的原则。以“四个一律”为工作标准全面展开:1、对从事非法营运的两、三轮车一律查扣;2、对发现的营运驾驶人一律上限处罚;3、对驾驶超标电动车,驾驶资格不相符的驾驶人,一律行政拘留;4、对暂扣的两、三轮车逐一核对,经鉴定为机动车的,一律按照机动车违法进行处理。

西安交警采取“最严举措”开展两三轮车及四轮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整治行动将由西安公安部门全警种参与,围绕重点区域、路段、时段,开展整治工作。交警部门也将同时与交通、城管、残联等相关职能部门积极联络,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和检查机制,通过联合执法,明确路权、使用权、管理权,规范两三轮及四轮电动车上路行驶。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与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统筹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各方配合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开发区范围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相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文明单位员工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九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第十条 公民应当文明健康生活,倡导下列行为:

  (一)文明用餐,合理消费,不铺张浪费;

  (二)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

  (三)绿色出行,提倡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四)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五)节俭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

  (六)文明祭奠、绿色祭扫。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得当;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乘坐电梯时先出后进,使用楼梯或者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时靠右侧通行;

  (三)减少吸烟行为,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四)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保持安静,轻声接打电话;

  (五)文明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

  (六)文明开展庆典、营销、娱乐、健身等户外活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七)不违反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八)不酗酒闹事、寻衅滋事;

  (九)不参与色情、赌博、封建迷信等活动;

  (十)遇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盲目聚集、围观。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不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不乱弃动物尸体;

  (四)不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不乱涂、乱画、乱刻;

  (六)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不攀折花草树木;

  (七)不随意张贴(喷涂)广告、散发传单。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时,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不违规使用灯光和喇叭;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到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遇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主动让行;

  (二)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和规定的停车泊位,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和消防、医疗急救等公共通道;临时停放车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三)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不得向车外抛撒物品;

  (四)公交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应当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上下客时有序停靠,不得甩客、欺客和拒载;

  (五)驾驶非机动车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六)爱护公共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使用后应当有序停放,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故意损坏;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饮食或者携带散发异味的物品;

  (八)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在人行道内行走;横过道路时应当走行人过街设施或者快速安全通过人行横道,不得乱穿马路,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在车行道上不得拦车、停留、乞讨或者从事散发广告、兜售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奖惩结合、系统推进、以人为本的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文明建设长效机制。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

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推动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

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公民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遵循以人为本、社会共治、...

长治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发挥公民主体作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文明建设长效机制。第五条 市、县(区)精神...

怀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于什么时候起实施
怀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于2023年10月1日时候起实施,详细介绍如下:一、实施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意义:1、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实施可以有力地推动社会文明进步。通过规范和引导社会成员的言行举止,条例的实施可以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2、提升社会道德水平 文明...

淮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城乡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好才能落实好
摘要:3月25日,《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集中宣传活动走进渝北区宝圣湖街道,渝北区现场发布了“践行文明八条”。(3月26日《重庆日报》)近年来,为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越来越多的城市制定出台了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为文明建设提供法律保障。虽说,各地的条例大都是结合城市文明建设现状,通过...

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1修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四)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五)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明确责任、积极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

全文来了!《渭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规范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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