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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划管理及边界争议处理办法

2024-07-01m.fan-pin.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决定废止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20件)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号 1999年9月2日)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宁政发(1995)29号 1995年4月12日)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违反劳动法规处罚办法(宁政发(1995)75号 1995年8月24日)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 1999年12月8日)
(五)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划管理及边界争议处理办法(宁政发(1991)97号 1991年 10月3日)
(六)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宁政(1992)49号 1992年5月9日)
(七)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号 1999年12月28日)
(八)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暂行规定(宁政发[1992]55号 1992年6月4日)
(九)宁夏回族自治区兽药管理办法(宁政发(1995)110号 1995年12月20 )
(十)宁夏回族自治区牲畜口蹄疫防治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5号 2002年7月1日)
(十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诊疗管理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1号 2004年12月28日)
(十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实行“一书、两证”制度的规定(宁政发(1991)96号 1991年10月6日)
(十三)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宁政发[1998]20号 1998年4月10日)
(十四)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暂行规定(宁政发[1994] 64号 1994年6月7日)
(十五)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建立逐级上访制度的规定(宁政发[1995]12号 1995年2月11日)
(十六)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案件办理督查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 1999年9月2日)
(十七)宁夏回族自治区锅炉安装安全监察暂行规定(宁政发[1992] 101号 1992年10月19日)
(十八)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宁政发(1996)136号 1996年12月26日)
(十九)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宁政发[1997]9号 1997年1月 16日)
(二十)宁夏回族自治区利用文物拍摄影视照片管理办法(宁政发[1997] 30号 1997年 3月26日)二、宣布失效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33件)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事故处理的补充规定(宁政发[1981] 70号 1981年6月6日)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制发和管理的规定 (宁政发(1993)69号 1993年6月26日)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文书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宁政发(1991)65号 1991年6月4日)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拖拉机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宁政发(1998)19号 1998年3月30日)
(五)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宁政发[1986]126号 1986年9月23日)
(六)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宁政发(1995)19号 1995年2月27 )
(七)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办法(宁政发[1996]7号 1996年1月19日)
(八)宁夏回族自治区扫除文盲工作实施办法(宁政发[1989] 4号 1989年1月18日)
(九)宁夏回族自治区造纸、亚麻原料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宁政发[1989]17号 1989年2月15日)
(十)宁夏回族自治区依靠群众合作兴修农村水利的若干规定(宁政发[1989]72号 1989年6月2日)
(十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规定(宁政发[1990] 91号 1990年9月 6日)
(十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宁政发(1990)114号 1990年12月8日)
(十三)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发(1990)35号 1990年3月17日)
(十四)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管理办法(宁政发(1997) 133号 1997年 12月31日)
(十五)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中式给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宁政发[1990] 122号 1990年12月24日)
(十六)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监督监测分级管理办法(宁政发[1994] 52号 1994年5月3日)
(十七)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管理实施办法 (宁政发[1991]36号 1991年4月1日)
(十八)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物价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宁政发[1991] 91号 1991年9月 14日)
(十九)宁夏回族自治区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宁政发[1984]127号 1984年9月1日)
(二十)宁夏回族自治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 2002年 8月15日)
(二十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 2004年12月28日)
(二十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政发[1997]5号 1997年 1月10日)
(二十三)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宁政发[1992]45号 1992年5月4日)
(二十四)宁夏回族自治区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宁政发(1994) 85号 1994年8月8日)
(二十五)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规定(宁政发(1996)130号 1996年12月9日)
(--十六)宁夏回族自治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宁政发(1996)53号 1996年4月8日)
(二十七)宁夏回族自治区邮政特快专递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9号 2002年1月4日)
(二十八)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安全监察暂行规定(宁政发[1988]42号 1988年4月21日)
(二十九)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的暂行规定(宁政发(1988)53号 1988年5月28日)
(三十)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处理暂行规定(宁政发(1988)72号 1988年6月26日)
(三十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实施细则(宁政发(1989)51号 1989年4月8日)
(三十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宁政发(1993)10号 1993年2月4日)
(三十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发(1991)51号 1991年5月8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林地的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境内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经规划的宜林地。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珍惜和合理利用林地,切实搞好规划,加强管理,制止乱占滥用林地和毁林开荒等行为。第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土地统一管理和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的负责林地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的主管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林地消长变化的统计和权属变更的管理工作;
  (三)审核征用、占用林地有关事宜,监督管理征用、占用林地的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实例费的收取和使用工作;
  (四)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使用情况,协助林地保护、管理和使用中的问题;
  (五)负责林地地籍管理。第二章 林地权属第七条 林地的所有权分为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国有林业单位经营管理的林地和法律规定的国有林地,属于全民所有。
  其他林地以及自留山和依法确定给农民个人使用的房前屋后的林地等,属于集体所有。
  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第八条 全民所有、集体所有以及个人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地林权证,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九条 依法变更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必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林地权属变更手续,更换证书。第十条 依法取得林地林权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负责树立并保护四至界限的界桩、界标。
  国有林业单位还应当具有林地面积和四至界限文字、图表、数据等资料,建立健全林地林权档案。第十一条 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双方达不成协议的,按《森林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涉及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按照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划管理及边界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争议双方不得改变林地现状和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第三章 林地保护第十二条 依法享有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尽到保护管理林地的责任,不得破坏林地和擅自改变其用途。第十三条 严禁非法毁林开荒、采石、采矿、采砂、取土、建房等破坏林地的行为。
  因生产建设确需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施工。第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在生产建设中对林地造成破坏的,除应当按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进行复垦外,还应向林地经营者或者所有权单位支付林地损失补偿费。
  林地损失补偿费的具体金额,由破坏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商定;达不成协议的,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五条 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或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林地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集体林地由发包单位按《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收回或者变更林地使用权。
  (一)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未开发利用的;
  (二)未经批准用于非林业建设的。第四章 林地的征用和占用第十六条 因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必须征用和占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照《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第十七条 林业单位在其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的,按照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林业单位职工在林区建住宅等生产、生活设施,应当经本单位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行政区划管理,妥善处理边界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境内行政区划的调整、变更、更名,政府驻地的迁移,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行政区划的档案管理。第三条 行政区划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必须变更时,应当坚持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民族团结的原则。第四条 行政区划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管理权。
  各级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行政区划的主管部门。第二章 行政区划管理第五条 自治区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自治区分市(地级)、县(市);
  (二)市(地级)分为县(区);
  (三)县(市)分为乡、镇。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按地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市(县级)和市辖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第七条 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批权限:
  (一)下列行政区划变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
  1.自治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2.行政公署的更名和驻地的迁移;
  3.市、县、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及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4.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调整、变更。
  (二)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市和行政公署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1.县(市)、市辖区的部门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2.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驻地的迁移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三)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行政公署和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批:
  1.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部分调整和变更;
  2.街道办事处的更名、撤销和驻地的迁移。
  (四)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设置、变更及更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 变更行政区划必须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其内容包括:
  (一)变更报告,包括变更的理由,区域范围,隶属关系,政治经济和文化情况,人口和面积数字;
  (二)拟变更的行政区域界线地图。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划变更文件、图纸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备案。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区划调整变更的文件、图纸等,均系国家档案资料,应当严格管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图,未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不得翻印、出版。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共开发利用,应维护行政区划管理,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行使管理权。第十二条 凡我区境内的农、林、牧场及工矿企业等单位使用的土地,无论其隶属关系如何,均应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管理。第十三条 我区境内跨越行政区域的吊庄移民,搬迁稳定后,在设置行政建制、划分行政区域时,经迁出、迁入县协商同意,移交迁入县人民政府管辖。第三章 边界争议处理第十四条 边界争议,是指省、自治区之间,市、县之间,乡、镇之间,双方人民政府对毗邻行政区域界线的争议。第十五条 边界争议发生后,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严禁聚众闹事,械斗伤人;严禁抢夺和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
  发生群众纠纷时,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必须立即派人到现场调查处理,并报告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第十六条 处理边界争议由争议双方的人民政府,从实际出发,兼顾当地双方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实事求是,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
  争议双方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线地形图,报送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的边界争议,由其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七条 处理边界争议的依据:
  (一)国务院及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划文件或边界线地形图;
  (二)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文件和所附边界线地形图;
  (三)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协议和所附边界线地形图。

中国34个省级行政区的简称顺口溜是什么?
五江(疆)二宁青陕甘”,指的是江西、江苏、黑龙江、浙江、新疆、青海、陕西、甘肃。“云贵四西北上天”,指的是云南、贵州、四川、西藏、北京、上海、天津。“重蒙台海福吉安”,指的是重庆、内蒙古、台湾、海南、福建、吉林、安徽。“外加澳门和香港”,指的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行政区划改革什么时候开始?
阿根廷、俄罗斯、大刚果、澳大利亚、加拿大、西伯利亚其次),气优地大人多为世界之最,确只有区区三十五个省级政区(包括外蒙古),确实太不符合我们的国情的。正因为如此,网上才有很多呼声。但是我们应该相信,国家会在条件成熟的气候进行格致科学的行政区划改革策划方案的。因为我们不可能停步不前。

中国国土面积大,为了便于管理,全国的行政区基本上分为___?
目前我国行政区划分为省级、地级、县级、乡级四级,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和盟。我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区是1947年设立的内蒙古自治区;1955年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是我国面积最大的省级行政区划单位,也是与邻国陆地边界最长的我国省级行政区划单位;1958年设立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广西僮族自...

我国省级行政区划单位的简称由来
行政区划,是指一个国家行政管理的区域组织系统。国家为了行政管理的方便,有效地控制各个地域,通常在其所辖的领土范围内按照自然地理的条件、政治经济的状况、民族和人口的分布、历史的传统以及军事的需要,把全国划分为不同级次的若干行政区,这种划分叫做行政区划。世界各国的行政区划的级次和名称是互不相同的。如根据...

民族自治区,特别行政区,经济特区有什么异同
根据当地民族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除国防、外交由中央统一管理外,享有立法权、行政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民族自治区,特别行政区和经济特区的相同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地方行政区域,都是接受中央人民政府领导的一级地方政权,都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设立。

自治县和县有什么区别
自治县和县有什么区别自治县就以少数民族的风俗来管理,避免破坏其风俗和禁忌。自治县,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行政地位与市辖区、县级市、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相同,属县级行政区,通常由直辖市、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管辖或由省直接管辖,管辖乡级行政区,是中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设立的县级民族自治...

阿拉善盟属于哪个市
北与蒙古国交界,边境线长735公里。全盟总面积27万平方公里,总人口25万人,在内蒙古自治区12个盟市中面积最大、人口最少。阿拉善盟是以蒙古族为主体、汉族占多数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有蒙古族、汉族、回族、满族等28个民族。全盟辖3个旗和4个自治区级开发区,盟行政公署驻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行政区划怎么填?
行政区划:简称政区,是国家为了进行分级管理而实行的区域划分,填写所属地级市,如青岛市,大连市,海口市。县级市不能填写

求1949至今中国省级行政区划变化详情
1959年,我国政府对我国省级行政区进行了较大规模的调查,撤销了原省级行政区中的4个省、l个直辖市(天津市)、l个地方(西藏地方),新设置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筹委会)共4个省级行政区,热河省分别并入河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1955年西康省撤销,金沙江以东辖地并入四川省,...

八年级上册地理复习重点
目前,我国行政区划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和乡(镇)三级,我国的省级行政单位有34个,其中23个省,5个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4个直辖市(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2 个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2.人口与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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