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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警务督察工作 警务督察的职能作用是什么

2024-07-05m.fan-pin.com
监狱里面都有哪些部,每个部门具体工作是什么,~

监狱部门分为2大部分:
1:监狱大墙内监管这块有:狱政科、刑罚执行科、侦查科、教育科、生活卫生科所谓的“管教五科”和监内医院。监区、分监区、出入监队、严管队、禁闭室(关押服刑人员的单位)。
2:监狱大墙外行政部门:监狱党委办、监狱办公室、监狱工会、监狱纪委、政治处、企管办、调度室、财务科、审计科、劳资科、生产科、供应科、销售科、行政科、社区家委等,每个监狱编制不同但大同小异。
监狱各部门工作:  
一、政治处
(一)管理全监狱民警及工勤人员编制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监狱公务员录用、考核,负责权限内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回避、辞职辞退、退休、职位聘任等公务员管理工作监狱各处室职能分工。
(三)负责组织全监狱人民警察思想政治教育、学历教育、学历学位管理和队伍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监狱各部门绩效考核和警察岗位考核工作。
(五)管理和组织、指导监狱党建和共青团工作。
(六)负责人事档案管理、人事统计和监狱公务员出国(境)政审工作。
(七)监狱离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医疗待遇,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各类文体活动。
(八)负责组织、指导、管理监狱妇女计划生育工作。
二、纪检委 
(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监狱行政监察、党纪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负责权限内干部违纪案件的受理、查处工作。
(三)负责监督和调查处理监狱民警违反监管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安全等执法规定和其他行政纪律的行为。
三、办公室
(一)承办监狱领导政务活动事宜,协调各处室之间工作关系。  
(二)承办监狱党委会、监狱长办公会和监狱综合性会议。  
(三)负责拟制监狱综合性材料,主管监狱机关公文处理。  
(四)负责监狱制度建设管理。  
(五)负责统筹监狱软、硬件建设工作。  
(六)负责监狱应急指挥中心日常工作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工作。  
(七)负责监狱文秘、信息调研、保密、机要、信访、档案、文电处理、门户网站管理工作。 
(八)负责监狱外事出访、外事接待、对外宣传、狱务公开工作,指导监狱各部门保密、信访、档案工作。  
(九)负责监狱办公自动化系统的使用管理工作。  
(十)负责组织监狱学会和政府研究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监狱青年联合会开展各类活动。
(十二)负责监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三)负责监狱公务用车调配、使用、维修和业务管理,驾驶员的调配、安全教育和有关证照的管理。
(十四)负责民警洗衣房的管理。
四、狱政管理处 
(一)负责组织和管理监狱罪犯收押、释放、调配、调遣、提解、提审、调查工作。  
(二)负责管理监狱罪犯行为规范、考核奖罚、分级处遇、会见、通信等监狱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管理监管安全工作,指导“三共”活动。  
(四)负责狱情调研、狱内案件管理及侦破,组织追捕在逃罪犯。   
(五)负责武器弹药及警械防暴装备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六)负责管理监狱警戒设施及安防技术装备的规划、配置、技术维护等工作。
(七)负责组织处置狱内突发监管安全事件。 
(八)负责组织监狱罪犯入、出监教育工作。 
(九)负责监管信息管理和狱政数字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五、教育改造处   
(一) 负责组织和管理罪犯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工作。  
(二)负责管理和指导罪犯个别教育工作。 
(三)负责组织和管理监区文化、社会帮教、电化教育和罪犯改造质量考察工作。 
(四) 负责管理和指导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
(五) 负责组织和管理邪教和有害气功类罪犯教育转化工作。
(六)负责教育改造技术、设备、设施管理工作。
(七) 负责《新苑报》办报工作。
六、生活卫生处   
(一)负责组织罪犯日常生活物资采购供应和生活设施、设备管理及狱内绿化、环保卫生管理工作。
(二)负责罪犯生活经费和个人存款管理工作。 
(三)负责罪犯生活行为规范管理工作。
(四)负责监狱医疗卫生管理和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五)负责组织处置狱内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
七、刑罚执行处
(一)负责组织监狱刑罚执行工作。  
(二)负责罪犯的加刑、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审核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审核保外就医案件。
(三)负责处理罪犯的申诉及执法投诉案件。  
(四)负责监狱司法赔偿案件的调查处理和有关涉法案件的应诉工作。  
(五)负责组织指导监狱狱务公开工作。
八、狱内侦查处 
(一)负责狱内重点人员、危险分子和各类监管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 
(二)负责监狱罪犯耳目使用、管理及奖励工作。 
(三)负责狱内案件侦破工作。 
(四)负责对监狱重点人员、顽危犯落实包夹、控制工作。 
(五)负责处理罪犯揭发、检举各类案件的受理及转送工作。 
(六)负责联系狱外公安机关,协同办案。
九、安全处 
(一)负责监狱交通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管理监狱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管理监狱消防安全工作,排查各类消防安全隐患。 
(四)负责组织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和防灾抗灾工作。
十、劳动保障处   
(一)负责组织罪犯劳动改造工作。 
(二)负责管理监狱企业生产经营、生产统计工作。  
(三)负责司法厅企业质量管理协会日常工作。
(四)负责对劳动罪犯奖分考核、劳动报酬核发工作。
(五)负责监狱各项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工作。
十一、财务处   
(一)负责编制监狱各项经费预、决算。
(二)负责监狱办公采购、大宗物品采购、财政性建设资金管理。   
(三)负责省监狱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会计事务管理工作。  
(四)负责监狱国有资产管理。 
(五)负责监督监狱各部门财务制度落实情况。  
(六)负责监狱增容扩建、改造更新、迁建新建工作。 
(七)监狱民警福利慰问品的采买发放。
(八)负责监狱民警廉政基金管理工作。 
(九)负责监狱民警、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的审核、申报工作。 
(十)负责监狱警察被服、通讯设备、办公设备的采购、分配工作。
十二、行政处 
(一)负责监狱各类后勤保障工作。
(二)负责管理监狱民警食堂、锅炉,保障民警、职工饮食卫生和监狱供暖、供热、供水、供电。 
(三)负责监狱会议、接待后勤保障工作。 
(四)负责管理监狱国有资产、安全保卫、水电消防、绿化卫生、通讯设备、集体户籍管理及监狱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公用部分的维修管理。 
(五)负责监狱行政机关临时工勤的招聘、培训、使用和管理。
十三、警戒处 
(一)负责管理监狱各类警戒安全设施。
(二)负责警戒岗楼所有值勤民警日常管理。 
(三)负责监狱大门、狱门、人员、车辆进出的检查、身份核实确认工作。 
(四)负责监狱警戒设施的维护及维修工作。

关于是否有机会调单位,不同省份的不同地区乃至不同单位待遇不一样。
扩展资料:百度百科-监狱局

职责是: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进行进行监督。
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二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公安部督察机构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实行队建制。
扩展资料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
(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边防、消防、警卫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垫江县人大常委会-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监狱管理局警务督察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警务督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指挥统一、政令畅通、反应迅速、运转高效、责权明确、上下联动的指挥协调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警务督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各级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四条 警务督察人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纪为准绳的原则,在履行职责时自觉接受各级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市局设立警务督察委员会,主任由纪委书记担任,监察处、劳动人事处、法制处、技术装备处、狱政管理处、刑罚执行处、生活卫生处、生产处的主要领导为委员,领导全局警务督察工作,对市监狱管理局局长负责。
第六条 市局成立警务督察队,隶属市局监察处,设队长1名(由监察处1名副处长兼任)、副队长1名,并配备2名干警,对局属各单位警务督察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
第七条 局属各监管单位设立相应的督察机构,建立警务督察分队,设分队长1名(由监察科1名副科长兼任)、副分队长1名,由不少于6人的干警组成;新康监狱应成立警务督察组,设组长1名,由2至3名干警兼职组成。

第八条 督察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二) 具有3年以上基层管教工作经历和监管改造业务知识;
(三) 仪表端庄,身体健康,能够担负日常督察和特殊督察任务;
(四) 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第九条 市局和各监狱应当为督察队员的培训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督察队员应定期参加培训学习。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与督察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十条 督察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制度、规定;
(二)坚决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制度、政策及规定;
(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四)坚持原则、严格执法;
(五)保守监狱工作及警务督察工作秘密;
(六)自觉接受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
第十一条 市局督察队和局属各单位督察机构每半年应对督察队员进行一次考核,对工作表现突出、具有一定领导才能的队员进行重点培养;对自律意识差、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对滥用职权、报复他人的应及时调整出督察队伍,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考核按照国家公务员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相关内容执行。
第十二条 监狱督察人员的福利待遇按一线干警标准进行。
第三章 职责、范围与方式
第十三条 市局督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和领导全局警务督察工作;
(二)审定全局警务督察工作的部署,发布有关警务督察工作的决定;
(三)审议和批准市局警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
(四)定期听取市局督察队的工作汇报。
第十四条 警务督察队的主要职责:
(一)对上级和市局重要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及突发事件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局属各单位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指导和协调全局警务督察工作;
(四)了解和掌握全局督察机构履行职责情况;
(五)制定和修改警务督察工作的有关制度;
(六)布置全局统一的专项警务督察任务,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七)组织指导全局督察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五条 警务督察分队的主要职责:
(一)对监狱及其人民警察执行上级命令和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监狱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守纪律和警容风纪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对监狱重要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及突发事件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监狱及其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制定年度警务督察工作计划;
(六)组织督察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七)定期分析、上报和通报警务督察工作情况;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现场督察是指督察人员对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监管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同步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警务督察队、分队按照市局《警务督察工作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进行现场督察。
第十八条 警务督察队(分队)根据督察内容,可以采取专项督察、联合督察、交*督察、网络监控等不同的督察方式。
第十九条 警务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2人。根据工作的需要,可以采取明察和暗访等形式。
明察时,应当按规定着警服,佩带督察标志,纠正违章要使用告知词,并当场开具《督察通知单》,双方签字;暗访时,可以着便服,纠正违章需出示督察证件,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工作方案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在现场督察时,督察人员可以通过录音、摄影、摄像等手段获取信息资料和相关证据。
第二十一条 被督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根据督察人员的要求,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如实回答提出的问题。
督察人员有权对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进行查阅、复制,必要时可以封存或者带回。
第二十二条 督察机构可以根据警务督察工作的需要,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共同进行现场督察。
第二十三条 上级督察机构可以指令下级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必要时,可以直接进行督察。
下级督察机构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及时地完成上级督察机构交办事项的督察,并将督察结果报告上级督察机构。
第二十四条 各级督察机构对罪犯及其亲属和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和意见,应当如实登记,对于不属于督察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有关部门办理,同时将情况反馈给检举人或控告人。
第四章 权限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 现场督察中,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对督察对象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口头批评、现场纠正、扣留物品、带离现场、向单位和个人下发《纠正违章通知书》、《消除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现场督察中发现监狱人民警察有下列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或提出口头批评:
(一)不按规定穿着制式警服、警容不整的;
(二)穿着警服在公共场所、执法现场举止不端,有失人民警察形象的;
(三)穿着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的;
(四)其他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在现场督察中发现被督察的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下发《纠正违章通知书》,并通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一)不贯彻落实上级重要警务部署、命令、规定,妨碍有关部门及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
(二)违反中央政法委、司法部、市局及各监所关于监狱人民警察行为准则、组织纪律等方面强制性、禁止性规范的;
(三)干警在罪犯学习、劳动、生活现场管理中,警力配备不合理、岗位职责不落实、脱岗失控的;
(四)违反罪犯与亲属会见、团聚、同居、拨打亲情电话等工作制度的;
(五)违反清监(所)、搜身工作制度的;
(六)违反警戒具管理、使用规定,打骂体罚罪犯及其他不文明执法行为的;
(七)违反规定佩带警用装备上岗的;
(八)违反工作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提供物品的;
(九)违反干警直接管理制度,让罪犯代行其应尽职责或书写有关文字材料的;
(十)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擅自组织罪犯生产劳动的;
(十一)严重违反警容风纪规定或一个月3次着装不规范被纠正的;
(十二)监狱机关办公秩序、内务管理及内部安全防范制度不落实的;
(十三)其他违反监狱人民警察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八条 在现场督察中发现被督察的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妥善处置,同时下发《消除隐患通知书》,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一)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造成罪犯脱管失控或可能造成罪犯脱逃、行凶、自杀、伤害他人行为和其它监管安全事故的;
(二)严重违反罪犯生活卫生管理规定,可能出现狱内传染性疾病流行或食物中毒的;
(三)严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同类问题多发或出现重大事故隐患的;
(四)警戒设施严重缺损、重点要害部位管理混乱,没有引起领导和业务部门高度重视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对易燃、易爆、剧毒和危险物品保管不善,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
(六)其它可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
第二十九条 在现场督察中发现被督察的监狱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通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一)罪犯“三大改造现场”管理混乱,措施不力,已影响到罪犯正常改造的;
(二)挤占罪犯教育场地、设施,罪犯教育时间不能保证,严重影响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正常开展的;
(三)组织罪犯超时、超强劳动生产,劳保用品不及时发放,安全生产设施不完善的;
(四)对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拒不执行或者敷衍了事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一个月内本单位因同一个问题,3次受到督察机构下发《纠正违章通知书》的;
(六)其它在督察中发现的不属于《纠正违章通知书》和《消除隐患通知书》使用范围,但对监管改造工作产生严重影响的。
第三十条 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对现场督察出的问题,应转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市局下发的《纠正违章通知书》、《消除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与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挂钩,并比照市局制定的考核细则进行扣分。年度内每收到一份《纠正违章通知书》,扣0.5分;每收到一份《消除隐患通知书》,扣2分;每收到一份《限期整改通知书》,扣3分。
第三十二条 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督察机构做出的督察决定或提出的督察建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督察机构反馈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督察机构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督察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督察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督察机构重新申请复核,上级督察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上级督察机构的答复仍不服的,最终可向市局督察委员会提出申辩,市局督察委员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 上级督察机构发现下级督察机构对督察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提出重新处理的建议。必要时,可以责令下级督察机构停止执行,并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三十五条 对于监狱人民警察违反工作纪律,认为需要给予纪律处分,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据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一)拒绝或妨碍督察机构及督察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包庇违法违纪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督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督察建议的;
(五)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督察人员的。 
第五章 统计与报告
第三十七条 督察机构应当建立工作日志、统计、分析和报告制度,按时、准确地向本级领导和上级督察机构报告警务督察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十八条 督察机构应当按时统计、分析现场督察出的问题,并进行认真研究,查找原因,提出对策和建议,以《督察情况月报》、《警务督察信息》等形式在本月25日前报送本级领导和上级督察机构。
第三十九条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的重大监管安全隐患及干警违法违纪线索,应立即报告本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并在24小时内上报上级督察机构。
第四十条 督察机构上报督察情况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按时上报,对出现瞒报、误报、迟报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级监狱机关必须保障督察工作所需的经费,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及其它设备。
第四十二条 督察标志和证件由市局统一制作、配发。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督察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局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司法部和法制办合并吗
重新组建司法部,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到司法部,不再保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为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统筹行政立法、行政执法、法律事务管理和普法宣传,推动政府工作纳入法治轨道,方案提出,将司法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司法部,作为...

两杠一星是什么级别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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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有哪些职能部门?分别做什么的?
1、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等 2、指挥中心:负责受理“110”接报警工作等。3、政治部:市公安局党委主管政治工作的办事机构,是负责全市公安机关队伍建设的职能部门。内设秘书处、组织处、人事处、宣传处等和4个处级机构。4、监察室:负责纪检、监察及审计工作。5、警务督察中队:负责对全市公安机关...

警察有哪几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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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的机构职能
按照市政府印发的市司法局“三定规定”市司法局具有19项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起草司法行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二)指导和监督监狱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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