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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举明朝的地方行政制度 简述明朝地方监察的主要形式。

2024-07-05m.fan-pin.com
明朝地方实行了什么行政制度~

明朝地方实行了行省制度。
明朝建立后为加强中央集权,改元朝之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司仅主管民政,又设提刑按察使司掌刑狱、都指挥使司掌军政,合称都、布、按三司,遇大事由三司会商。
为防止布政使司长官专权,每一布政使司又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明布政使司的职掌虽与元行省有差异,但作为行政区划并无本质上的不同,所以,习惯上仍称布政使司为省。俗称为藩司,代称为薇垣;布政使则俗称为方伯。
有明一代,除京师、南京(见明都城)外,计有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江西、湖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十三个布政使司,京师又称北直隶,南京又称南直隶,此即两京(直隶)十三布政使司,俗称为十五省,为明直辖地区的行政区划。

扩展资料
行省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行省的双重性,既是朝廷的派出机构,又是地方的最高行政机构,有利于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巩固了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融合;
二是行省制度既有利于中央收集,又给地方留出了部分权力,达到中央与地方势力的平衡。
三是行省的领导体制是一署多员与长官节制相结合,有利于官员的相互制约,也即可以说是实行集体领导与民主集中相结合的领导方式。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行省制

明代地方监察制度的完善。明代地方行政层级工分三级,监察机构也与此相对应。朱元璋称帝前就在全国13个行政区内分设按察司,并在其下设41个按察分司。按察司为地方最高监察机构,相对于都监察院又称“外台”,虽隶属于中央的督察院,但其行事有一定的自主权。洪武二十四年敕“懿文太子巡抚陕西”,始创巡抚之制。宣宗时期派遣巡抚“巡行天下,安抚军民”,已成定制。这些巡视地方的监察官员若兼领其他专项事务,则称总督提督等。到明中期前后,因某种需要,这些特殊的官名已发展为固定官职,如宪宗五年(1469年)始设两广总督;宣宗宣德年间在关中、江南等地专摄巡抚,都成定制。这样,总督巡抚监察专项事务的制度得以完善。主要由按察司督抚及监察御史出巡地方(巡按御史)等互不统属但相辅相成,形成纵横交错、组织严密的地方监察体系。

在地方行政管理体制上,明代洪武九年(1376年),朱元璋取消“行中书省”制度,把省政府在具体运作中改成“三司分设”的管理局面。三司是指掌控行政事务的承宣布政使司;掌控司法监察事务的提刑按察使司;掌控军事事务的都指挥使司。明朝地方行省的“三司”——布政司、按察司、都司,作为地方一级政府平行执掌行政、监察、军事三权,分别只听命于中央号令,互不统辖。这么设计的目的很明确,就是故意不让你省级地方政府权力过于集中。布政使司主管全省行政事务,与中央政府联系最多的是吏部和户部。按察使司则多听命于都察院和刑部。都指挥使司则与兵部及五军都督府联系军务。如果出现重大事件,才由三司首长会同议决。如果仍然不能解决问题,便要向中央政府报告,由皇上主持召开专门会议来裁判了。“三司”制度的设立,地方权力大为削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联系进一步加强,对强化中央集权,稳定地方社会秩序起到了一定作用。从行政学的角度看,地方政府按其职能划分三司,边界清楚,各负其责,按行政专业实行部门化管理,确实适应了社会发展的要求。  然而,事物的发展总是异化的。由于地方政治秩序的稳定、经济建设的繁荣、民众疾苦的抚恤、矛盾纠纷的调解、财政税收的征缴等等,都必须依靠强大的行政组织动员能力与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所以,地方政府“三司并立”的体制机制,在具体运行过程中既不能突出行政管理体系的主导性,又因为相互牵制而严重影响管理效率。至明代中后期,官僚政治日益腐败,地方政府运转不灵的状态每况愈下。为协调三司首长之间发生的相互扯皮、相互掣肘现象,朝廷不得不经常性临时派出总督、巡抚到各省以节制三司。事情办完了,总督巡抚即回京交差。后来,这一做法由临时又转为常态,各省均设巡抚衙门,有权节制三司,总一省军政事务,成为地方政府实际首脑。  明代行省的官署衙门虽已改称“布政司”,但行政区划和管理性质实际上与元代行省并无什么不同的地方,故人们仍习惯于称之为“省”。原因还有两条,一是机构名称好听,二是念起来简单顺口。据《明史·地理志》中讲:明成祖时开始设立两京,以京畿府州直隶六部,外委13个布政使,以统诸府州县。自宣德三年(1428)以后,统分全国为两京、13个布政使司。两京即京师(北直隶)、南京(南直隶),13个布政使司即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湖广、江西、浙江、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福建。南北两直隶也相当于两个省,故合起来便有15个省。  省以下是府。府是省之下的二级行政区划。明朝将元朝的一些“路”的管理机构改造为“府”,置知府为其长,掌一府之政,除军事以外无所不管。洪武六年(1373年),以税粮多少为标准分天下府为三等:缴粮达20万石以上为上府,秩从三品;20万石以下为中府,秩正四品;10万石以下为下府,秩从四品,后又并为正四品。明朝与府同级别的行政区划单位有州,这些州有的领县,有的不领县,实际上相当于县。州置知州,从五品;同知,从六品;判官无定员,从七品。无属县的州不设同知、判官。州政府的职能设置与县政府相同。  府之下便是县了。县在明代为第三级行政区划,也是基层政府。朱元璋划分县域行政级别的标准与府一样,基本上是按照缴纳给国家的粮赋多少来定。缴粮10万石以上者为上县,知县从六品;六万石以下为中县,知县正七品;三万石以下为下县,知县从七品。但当时不少县域都达不到这个标准。如湖北的郧阳1府7县,年赋总计仅为1万石。其中郧阳县、竹溪县尚不足1000石。后来有人向他建议说,按照税收规模来划分行政级别的办法不好,因为有些区位比较偏僻、发展比较滞后、经济比较贫穷的县域,社会矛盾与各种困难反而还要大些,领导人付出的心血与劳动也更多些。谁去落后县任职,哪个到先进县为官,并非他们自己挑选而都是你皇上圈点的。所以,为公平合理,应将所有县长的行政级别一律并为正七品,经济待遇也必须基本相同,这样有利于县官安心工作。朱元璋也觉得此言有理,就“笑而纳之”。据《明史·职官志四》中讲,至万历朝,全国总计有159个府,20个直隶州,235个属州,1169个县。

明朝地方行政制度

  明朝的地方行政建置就元朝的十行中书省,改为十三布政使司区。简称为十三省,另设南北两直隶,犹如元朝的“腹里”。

皇帝
(中央政府)
北京顺天府
府、直隶州
县、属州

南京应天府
府、直隶州
十三布政使司
府、直隶州
县、属州

皇帝
(中央政府)
布政使司(省)
府、州(直隶州)
县、属州
布 政 使—民政兼司法,承宣布政使司
知府、知州
知县、知州
按 察 使—监察兼司法,提刑按察使司
都指挥使—军事,都指挥使司
指挥使—卫
千户—所
  1、南北两直隶
  明朝的政治区划以南北两京的地方为两直隶。南直隶称南京,包括今之安徽、江苏,于南京城郊置“应天府”。北直隶称京师,包括今之河北辽宁两面三刀省的南部,于北京城郊置“顺天府”。顺天府、应天府都设有府尹为长官。与其他近畿诸府州皆直辖于中央南北两京政府,故称直隶,而不另设布政使。
  2、省、府(直隶州)、县(属州)三级制
  明初改元之路为府,府之下为县,在原则上是“府县两级制”。府县之外另有州,大州直辖于省,与府相同,谓之直隶州。小州则属于府,与县相同,谓之属州。所以在形式上,似乎成为府州县三级制。加“布政使司”区,成为“省”、“府”、“州”、“县”四级制。明代晚叶在“布政司”上又设“督”(总督)、“抚”(巡抚),原为中央御史之临时兼职,后成为常驻官,于是在形式上竟成为“督抚”、“布政司”(省)、府、州、县,五级制了。然而实质上仍以府(或州)、县两级地方行政为基础(如秦汉之郡县,隋唐之州县),上加省级,可称为“三级制”。
3、布政使、按察使和都指挥使

(1)布政使:“布政使”的全衔是“承宣布政使”,每省置左右“承宣布政使”二人,秩从二品。布政使原是一种承上启下的监司性质,放多事不公要陈报中央诸部,不要取得总督巡抚的许可。不过因其总揽一省(布政使司区)之大政,遂为一省之最高行政首长。

2)按察使:与“布政使”同列,掌管一省之监察与司法有“提刑按察使”一员,其品秩为正三品,比“布政使”低一级。在“布政使司”下分设若干不同性质的监察区划,名为“道”,有“督粮道”、“督册道”、“分守道”等,由布政使下的参政与参议兼任之。有“提督学道”、“清军道”、“驿传道”、“分巡道”等,由按察使下的“副使”、“佥事”分任之,其区划名称颇为复杂。又京畿地方所设诸道,因直隶无布政使司,其道司则由附近诸布政使司分摄这(如北直隶之密云道、大名道、天津道、霸州道,由山东省兼管,易州道、口北道、昌平道……由山西省兼管)。

(3)都指使:都指挥使,亦称“都司”(正二品官),掌管地方军事,与“布政”、“按察”分掌“行政”、“监察”、“军事”统称为地方三司。

4、府、州、县

(1)府:“府”有京府与非京府之别,一般府之长官称知府,唯顺天、应天两“京府”之长官皆称府尹。为正四品官。府官掌一府之行政、教化、钱粮、治安。

(2)州:“州”之长官,称知州,品秩为从五品,州有大小,有直隶、属州之别。大的“直隶州”为直隶于省之州,地位与“府”相同;小的“属州”,属府管辖,地位与“县”相同。

(3)县:“县”之长官称知县,为七品官。府、州、县之行政体系与职务,大致与宋朝相同。 “府”、“州”、“县”虽在布政使司(省)之下,实系地方之基层行政组织,与“布政使司”介于监察行政之间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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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明朝政治制度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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