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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矿行政监督体系 企业管理工作中,怎样进行法律文件管理?

2024-07-03m.fan-pin.com
企业管理与法律有什么样的关联?~

这个有很多。比如各类企业的设立成立就是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又比如公司,股东具有经营管理权,决策权,选举管理者等权利,而管理者(总经理等)是直接管理者。等等这类都是由公司法规定的。又比如,企业的业务,要订立合同吧,那么订立的合同要符合法律规定。简单的说,企业的管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管理。

对于一个企业来讲,文件、合同、管理制度、产品资料、设计图纸、传真、报表、档案等等,都是企业非常重要的知识,知识管理软件,如文件管理软件、公司管理软件、办公自动化系统、档案管理系统等,都属范畴。法律文件管理,不如直接用知识管理软件处理更具发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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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矿行政监督体系是指各种行政监督所组成的有机系统。又可分为地矿行政外部监督体系和地矿行政内部监督体系。

一、地矿行政外部监督体系

外部监督体系,是指以保证地矿行政工作的合法性和提高其社会效益为宗旨,由地矿行政机关以外的监督主体组成的监督体系。

外部监督是地矿行政监督的重点,其主要职能是约束地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地矿行政活动中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防止他们超越职权,凌驾于社会之上,或变成某地或某个集团利益的代表,保证地矿行政管理的合理性及社会效益。我国地矿行政外部监督体系既包括执政党的监督,又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还包括人民群众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

(一)中国共产党对地矿行政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在我国处于执政党地位。党的各级组织对地矿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执行矿产资源法以及其他行政活动情况进行全面地监督,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监督各级政府、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及工作人员严格贯彻执行党中央制定的地矿工作的方针、政策。如有违背,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2)通过管理地矿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有效地控制地矿行政工作。

(3)通过纪律监察机构,来监督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

由于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核心作用,党对地矿行政的监督是一种最有效的外部监督形式,它可以通过政治、政策、党纪、舆论等手段影响和干预政府工作,起到其他监督形式起不到的作用。

(二)权力机关对地矿行政的监督

1.权力机关监督的依据与方式

在我国,权力机关对地矿行政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各级政府必须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这种监督方式有以下几种。

(1)听取和审查政府工作报告或地矿行政工作的专项报告,了解地矿工作情况并作出评价。

(2)人民代表有权通过提案,对政府地矿行政工作提出要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督促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提案并听取办理结果汇报。

(3)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人民代表有权向本级政府所属的地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质询与询问,经法定程序,地矿行政机关必须在会上负责答复与说明。

(4)各级人大有权选举、决定罢免本级政府组成人员。

(5)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或撤销本级和下级政府制定、颁布的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地矿行政法规和不适当的决定、指示和命令。

(6)各级人大及其代表有权视察和检查政府的地矿行政工作。

(7)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处理有关地矿行政特殊性问题。

2.权力机关监督的地位与特征

由于权力机关在国家组织机构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它在地矿行政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权力机关对地矿行政的监督,不仅形式多样、范围广泛,而且权威性最高,表现为下述特点:

(1)从监督层次看,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最高层的监督。一方面权力机关的性质决定监督的层次高于内部监督和其他外部监督;另一方面权力机关的监督内容多集中在是否违宪、违法问题上,监督宪法、法律在地矿行政中的实施情况,其监督效力必然高于其他监督。

(2)从监督对象看,权力机关监督虽然也是针对地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但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侧重于决策行为,特别是地矿行政机关所制定的法规、规章等行政立法的抽象性行为;对工作人员,它主要监督的是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职务行为。

(3)从监督范围看,权力机关的监督范围最广泛,它包括地矿行政管理的一切领域和各个方面。

(三)司法机关对地矿行政的监督

司法机关对行政管理的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严格的司法程序对地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违法实施的监督。这种监督是通过诉讼的形式进行的,它由利害关系人请求司法机关,对因地矿行政行为而引起的争议进行法律审查并作出裁决,以达到监督地矿行政机关及行政行为的目的。

1.审判机关的监督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法院对地矿行政管理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审理与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有关的案件,处罚行政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制止或纠正地矿行政机关越权、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权力的行为。法院在审判案件时不受地矿行政机关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法院可以对地矿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和指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对公民或社会团体作出的行政处罚,公民或社会团体不服处罚而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有权撤销或改变地矿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合法或不适当的处罚决定。法院还可通过司法建议书的形式,向地矿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改进和完善地矿行政工作规章制度的建议。

2.检察机关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机关对地矿行政的监督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于起诉,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2)对涉及地矿行政管理的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可以针对地矿行政机关与犯罪活动有关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使地矿行政机关完善规章制度,以利于更好地行使地矿行政管理权。

(四)人民群众对地矿行政的监督

人民群众的监督主要是指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各种社会团体和公民对地矿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行政活动进行的监督。邓小平同志指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法纪处分。这种监督是广大人民群众当家做主、参与地矿行政管理的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地矿行政管理中的体现。它的基本监督形式是批评、建议、检举、控告和申诉。它的监督途径主要有社会舆论、来信来访、控告、申诉和检举。

(五)社会舆论监督

社会舆论监督是指报纸、刊物、电视、广播等宣传媒体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所进行的监督,亦称为大众传播媒介监督。它起着其他监督难以取代的作用。在传递信息上,具有公开、迅速、覆盖面广的特点,方式灵便,一旦与其他监督方式相配合,就能产生巨大影响和效应。

二、地矿行政内部监督体系

地矿行政内部监督体系,是指由地矿行政机关内部的各种监督所构成的有机系统。内部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行政组织的统一、完整、纪律、协调,提高地矿行政工作效率。其主要职责是约束政府和地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行政法规、工作程序、制度、纪律等,上级机关督促下级机关、行政负责人督促下属严格执行有关指令、规定,保证工作人员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地工作,使地矿行政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有效地处理各种地矿行政事务。内部监督以行政权力为后盾,具有直接、及时、迅速、灵活与强制性的优点。监督形式主要有一般监督、行政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

(一)一般监督

一般监督是指地矿行政管理系统内部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行政组织负责人对下属工作人员的监督。由于机关自身的高度组织性、统一性和纪律性,决定了这种监督是一种非常有效、最为直接的监督。

地矿行政机关在管理活动中,要求上级的决策、指令必须在所辖区、系统内得到及时、完整地贯彻执行。这就要求地矿行政系统内部有严格的工作纪律、严密的工作制度,使所有行政工作人员都能做到令行禁止,保证政府机构的有效运行、协调一致,保证行政指挥的迅速、灵活,纠正和制裁不服从指挥的机关和工作人员,制止和处理违反政纪、法规的现象。内部监督主要是政纪监督,其结果是某种形式的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内部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依据职权的直接监督。它通过下级给上级的定期或不定期地报告工作;上级给予下级的工作指导;上级派员到下级协助工作、检查工作,督促某项工作的开展;对下级执行某项指令进程、结果的检查;对地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重大违法乱纪行为的专案调查等进行监督。

另一类是依据申请进行的行政复议。复议监督的方式是由法律规定的,它的监督主体是上级机关或专设的复议机构和申请复议的当事人,属双重监督主体;它由复议申请人提起,权力机关审查,目的是通过复议纠正地矿行政机关违法或不正当的行政决定;它是一种从管理职能中分离出来的独立的、间接的监督形式(地矿行政复议见本书第七章第二节)。

(二)行政监察监督

地矿行政监察监督,是指国家监察机关对地矿行政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故意或过失的行政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作出具体处理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条例》规定,行政监察机关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处分权,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按一定程序实施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行政监察侧重于对“人”的监督,它从地矿行政内部第三者的角度出发,既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又可以客观评价而防止干扰。行政监察的主要任务是:检查地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实施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调查处理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违反政纪的行为;受理个人或单位对地矿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教育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高效地工作。

(三)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各级政府、地矿行政机关的财政收支,包括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等活动的检查,以评价各级地矿行政机关财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一种监督。它通过对会计帐目进行事前、事后、定期或临时性的抽查、核对、分析,查明经济活动情况和有无违法、违纪现象。它是完成国家预算、检查预算执行情况的工具,对保证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计划的完成,维护经济秩序,改善地矿行政管理,提高地矿行政管理的经济效益,堵塞财政、财务工作中的各种漏洞,增加资金积累,反对不正之风,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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