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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17修正)

2024-07-05m.fan-pin.com
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安监、公安、质监、工商、交通运输、城管(城市综合执法)、文广、监察、财政、环保、教育、卫生、供销等部门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构对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零售网点设置、应急救援、查处非法烟花爆竹等相关工作进行综合监督。

  区(市、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零售网点设置、应急救援和查处非法烟花爆竹等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实施;督促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组织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许可焰火晚会和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烟花爆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或经营假冒伪劣烟花爆竹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市烟花爆竹运输企业、运输车辆的资质管理和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的资格管理,对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汽车客运、水上客运经营单位加强对旅客携带烟花爆竹的检查。

  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财政、教育、卫生、文广、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第二章 经营安全管理第六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第七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实行属地管理。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第八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众、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设置方案。第九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在集贸市场、展览(销)会、商场、居住小区及车站等公众聚集场所内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二)零售点周边100米范围内无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

  (三)零售点周边100米范围内无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四)烟花爆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店内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并符合防火要求;

  (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六)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其他安全规定。

一、对《贵阳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检察、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建立、实行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活动中的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档案查询制度。”

  (二)将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检察机关应当建立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职务犯罪档案数据库,审判机关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二、对《贵阳市城镇养犬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小河”修改为“观山湖”。

  (二)删除第八条;第九条中的“和卫生费缴纳凭据”;第十一条第八项和第十二条第六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九项中的“或者镇人民政府”。三、对《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小河”修改为“观山湖”。四、对《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二)删除第三十一条中的“经环保部门批准后”。五、对《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公安、发改、住建、规划、国土、城管、工商、税务、卫计、电力、邮政、电信、金融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工作。”

  (二)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同步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三)将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地质、地形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将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的“土地”修改为“国土”。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不得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六)将第十九条中的“垃圾”修改为“废弃物”。六、对《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七条、第八条中的“登记”。

  (二)删除第十四条中的“新车入户检测”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予发放牌照和办理车检”。

  (三)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在住宅楼进行装修、制作家具等产生噪声的,12时至14时30分、22时至晨6时不得进行作业。”

  (四)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未取得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向附近居民公告,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七、对《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水利”修改为“水务”、“建设”修改为“住建”、“卫生”修改为“卫生计生”;第四条第一款中的“水利”修改为“水务”。

  (二)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八、对《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小河”修改为“观山湖”。

  (二)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三)新增一款,作为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运输产生外泄、扬尘等散装物料的车辆,未采用密闭、加盖措施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四)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不按核准的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到指定地点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九、对《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3目;第二项第2目中的“(包括成交确认书)”。

  (三)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用地批准”修改为“土地证明”;

  第二款修改为“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需经环保、消防、交通、气象、人防等部门技术审查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需进行技术经济指标审核、日照分析以及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相关报告;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房屋征收补偿结案表。”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运输、销售、储存和燃放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统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城管、环保、交通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协同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居(村)委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依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运输、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举报违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奖励。
  安监、公安、质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并且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林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内;
  (二)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
  (三)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重要军事设施、通信、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疗养院;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前款规定单位、区域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志,并且负责监管。第八条 本市南明区、云岩区、观山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在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下列时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一)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
  (二)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每日的8时至24时。
  前款规定以外的时间,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少数边远村寨,经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第九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报经公安部门许可。第十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放符合规定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城市居民楼道内燃放或者从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河道、公共绿化地抛掷烟花爆竹;
  (四)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第十一条 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第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在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规定地点,农历十二月二十六日至正月十五日,可以销售符合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
  除前款规定时间、地点外,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可以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品种和规格,由市公安、安监、质监部门共同核定并且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统一规划、总量控制、保障安全的原则合理布设。
  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除符合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储存烟花爆竹的专用仓库;
  (二)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烟花爆竹配送专用车辆;
  (三)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四)有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购销管理制度、配送制度、保管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应当具备的条件,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怎样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3)燃放升高的烟花爆竹要注意防止落在可燃物上,仍有余火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将余火扑灭或将残片移走。(4)不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火车、船舶和飞机。(5)买回的烟花爆竹要放在安全地点,不要靠近火源、热源、电源,并要防止鼠咬,以防自行燃烧爆炸。(6)燃放烟花爆竹要讲文明,不要对着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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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洛政通〔2023〕1号为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事宜通告如下:一、燃放时间1月21日17时至1月22日1时;1月22日早6...

青岛烟花禁放最新政策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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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一、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常识 l.儿童燃放爆竹时应该由大人带领。2.烟花爆竹应该存放在远离火源的安全地方,不能放在炉火旁。3.为了防止发生火灾,严禁在阳台、室内、仓库、场院等地方燃放鞭炮。也不允许在商店、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燃放。4.严禁用鞭炮玩“打火仗”的游戏。5.燃放时,应将鞭炮放在地面上,或者...

2023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安监局、市供销合作社、市工商局等部门和单位共同配合,做好全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市级层面设立20xx年春节期间全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临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燃放办),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从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市...

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应符合哪些要求?
燃放时保持安全距离,避免面部贴近烟花爆竹。点燃后耐心等待引线燃尽,不要急于检查未响的烟花爆竹,以防意外。儿童应在成人监护下燃放,并教育他们安全燃放的行为。4. 燃放后的检查:燃放完毕后,检查现场是否有遗留火种或其他火灾隐患,并采取适当措施熄灭未燃尽的烟花爆竹残留物,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开。

山东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高层建筑周边60米范围内。4.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禁止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进行燃放的行为,可能会被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若情节严重,还可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行政拘留。5.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烟花燃放注意事项
燃放烟花爆竹有七点要注意:首先,应正确选择烟花爆竹的燃放地点,严禁在繁华街道、剧院等公共场所和山林、有电的设施下以及靠近易燃易炸物品的地方进行燃放。第二,明确点火部位,采用烟或香点,侧身点燃后(严禁身体任何部位正对产品的燃放轨迹方向),人即离开到安全位置。万一出现异常情况,如熄火现象,...

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6、高层建筑周边60米范围内。综上所述,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可以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 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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