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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救济的法律特点有哪些 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救助措施有何特点

2024-06-26m.fan-p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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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对于严重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违法行为,我国现行《婚姻法》第5章较为系统地规定了相应的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一)关于救助措施的规定
  救助措施,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负有救助义务的机构应婚姻家庭违法行为受害人的请求为其提供的救援和帮助措施。
  救助措施的特征:
  其一,救助措施的主体应为法律规定具有救助义务的机构,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等。
  其二,救助措施的适用一般以婚姻家庭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提出请求为前提,但如果受害人由于客观条件所限无法求助或由于精神状态处于极度的恐惧、胆怯而不敢求助,社会干预机构亦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救助。
  其三,救助措施的目的和功用主要在于及时阻止婚姻家庭违法行为,及时保护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及时疏导婚姻家庭纠纷。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的救助措施主要有劝阻、调解和制止等,有关救助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采取适当的措施为婚姻家庭违法行为受害人提供救助。
  1、劝阻
  根据《婚姻法》第43条和第44条的规定,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以及遗弃家庭成员情形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该法第43条第2款强调,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是指有关机构通过劝说、阻止等方式使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的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也包括通过耐心和深入的思想工作使当事入明了其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从而杜绝以后再次实施此类行为。
  2、调解
  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以及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在予以劝阻之后,往往还需对婚姻家庭纠纷进行调解,从而使不良婚姻家庭关系得以调适和矫正,从根本上维护婚姻家庭秩序的稳定。目前,我国调解机制可分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专业调解,这里所说的调解主要指人民调解。
  3、制止
  《婚姻法》第43条第2款规定,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是公安机关特有的法定职权,也是公安机关的法定救助义务,是指公安机关基于受害人的请求,采取有效措施强迫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停止违法行为。
  (二)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婚姻法》第43条至第48条分别针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婚姻家庭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并通过第49条的规定将其他法律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规定引入婚姻家庭法律体系,使婚姻法责任认定规则更加趋于系统化。
  1、民事法律责任
  (1)遗弃家庭成员的,应依法支付扶养费、抚养费和赡养费。
  (2)因重大婚姻家庭违法行为导致离婚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我国《婚姻法》第47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进一步规定,离婚后,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当事人除了承担上述不利后果外,还有可能因为妨害民事诉讼而被法院施以制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婚姻家庭违法行为对监护法律关系、收养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的影响。
  2、行政法律责任
  结合我国婚姻法、收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来看,婚姻家庭领域的行政法律责任可分为两大类,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于婚姻家庭违法行为,较常用的行政处罚主要是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
  对于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这些较为突出的婚姻家庭违法行为,我国婚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依照有关规章制度对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给予的处理和制裁,主要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婚姻家庭领域的行政处分,可分为针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处分和针对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分。
  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等公务中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须接受行政处分。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9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包养情人的;(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3、刑事法律责任
  我国婚姻法针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情形规定了刑事法律责任,在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法律责任时应按照相应的刑事法律规范来认定和处理。其他婚姻家庭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规范,构成刑事犯罪的,亦应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1)婚姻法关于婚姻家庭犯罪的规定
  《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家庭暴力犯罪是一个概括性的语词,包括各种因实施家庭暴力而构成的犯罪,主要是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比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
  重婚罪的规定,其内容为: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虐待罪内容为: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遗弃罪的具体内容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刑法关于其他婚姻家庭犯罪的规定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具体内容为: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的,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破坏军婚罪的具体内容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强奸罪定罪处罚。
望采纳

您好:
行政救济行为是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包含着极其丰富的内容。而教育行政救济的内容决定了教育行政救济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教育行政救济具有因行政相对人提起的补救性
教育行政救济由教育行政相对人提起,由有行政救济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教育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实现对教育行政相对人损失的补救。教育行政救济主管机关的审查和补救行为是在相对人提起补救申请之后发生的。这种补救是责令责任主体通过不作为停止侵害或通过作为弥补其所造成的损失来实现的。教育行政救济的根本作用在于保护教育关系主体特别是教师、学生及学校在教育活动中的合法权益,这种保护作用是通过对合法权益确受损害者的补救来实现的。
2.教育行政救济具有争议性
教育行政救济是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和裁决教育行政争议的过程。教育行政争议,也叫教育行政纠纷,是教育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而侵害其合法权益,不服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争议。说其是争议,是因为究竟该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或不当,仅是教育行政相对人一方的主观认定,因而表现为法律纠纷。有权国家机关处理与裁决教育行政争议,成为教育行政救济制度的核心内容。然而,教育行政救济过程中对行政争议的解决,不是平等地对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均加以审查,而是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为主。另一方面,教育行政争议的解决是对行政主体行为的责任有无及大小的认定,如果行政主体给教育行政相对人造成了实际损害,则其对自己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必须负相应的行政责任。这时的救济就转化为对行政责任的不同承担方式,如教育行政机关宣告不当行为无效、撤销和变更、停止侵害、返还权益等。因而,教育行政救济的整个过程,体现了行政争议的解决过程。
3.教育行政救济具有程序性
由于教育行政救济所要撤销或变更的行为涉及的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争执关系,因此各国法律往往对行政救济都规定了极为严格的程序法。通常做法是将行政机关救济的程序与司法机关行政救济的程序法相分离,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制定实施正表明了教育行政救济的程序性,而且它和行政行为相比,行政救济的程序意义更为严格。通常,非经法定程序提起,有关机关不主动受理救济案件,行政救济不会自动发生;非经法定程序审理,不得认定行政主体之行为违法或不当,并进而承担行政责任。法律对行政救济的规范和调整,多是根据行政救济活动不是一次性活动,而是一系列活动过程的特点,从程序上加以规范,使行政救济成为依次连贯进行的法定的程序性活动,因此,也有人将“行政救济”称为是“程序性法律行为”。我国目前施行的《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以及一些教育法律、法规也都对教育行政救济的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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