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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一个承包工程的劳务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劳务派遣公司可以承包建筑工程么?

2024-07-05m.fan-pin.com
开一个承包工程的劳务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劳务公司的条件主要是防止皮包公司
比起其他普通公司
注册条件对固定的办公地点包括办公场所的面积
固定的联系方式等的要求比较严格

劳务派遣公司不能承包建筑工程。建筑工程由其必要的准入制度,劳务派遣公司没有施工许可证和从事相关建筑分包工程所必须的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开一个承包工程的劳务公司首先应办好营业执照,再申请企业资质。

注册承包工程的劳务公司审批流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三)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四)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五)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应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四)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第十四条 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八)、(十)项所列资料;

(二)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

(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九条 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 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办理。

第二十一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建筑业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许可范围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同时废止。

二、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发布时间:200*年11月02日 来源:**省建设厅信息中心 字体【大 中 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审 批 事 项 指 南 表
办理事项名称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事项代码 139
办理地址 **省**市***路85号**省建设厅南楼一层行政审批中心
办理电话 ****-******* *******
工作内容 1、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其中,省属企业直接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2、政务大厅受理相关材料;
3、相关处室审查、审核;
4、报厅领导审签;
5、相关处室办理批准文件和许可证件;
6、政务大厅送达有关批准文件和许可证件。
省建设厅核准二级及以下资质,特级和一级资质省建设厅审查后,报建设部审批。建筑业企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申报材料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数据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5、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6、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
7、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资质升级和增项的除提供上述1-7条的内容外,还应提供:
1、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2、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3、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办理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9、12、13条
规章: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59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工作时限 6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及专家意见公示时间均不计算在内。
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办理对象 建筑业企业

开一个承包工程的劳务公司首先应办好营业执照,再申请企业资质。\x0d\x0a\x0d\x0a注册承包工程的劳务公司审批流程:\x0d\x0a\x0d\x0a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x0d\x0a\x0d\x0a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x0d\x0a\x0d\x0a 第一章 总 则\x0d\x0a\x0d\x0a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x0d\x0a\x0d\x0a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x0d\x0a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x0d\x0a\x0d\x0a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x0d\x0a\x0d\x0a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x0d\x0a\x0d\x0a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x0d\x0a\x0d\x0a 第二章 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x0d\x0a\x0d\x0a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x0d\x0a\x0d\x0a 第六条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x0d\x0a\x0d\x0a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x0d\x0a\x0d\x0a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x0d\x0a\x0d\x0a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x0d\x0a\x0d\x0a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x0d\x0a 第三章 资质许可\x0d\x0a\x0d\x0a 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x0d\x0a\x0d\x0a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x0d\x0a\x0d\x0a (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x0d\x0a\x0d\x0a (三)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x0d\x0a\x0d\x0a (四)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x0d\x0a\x0d\x0a (五)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x0d\x0a\x0d\x0a 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应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x0d\x0a\x0d\x0a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x0d\x0a\x0d\x0a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x0d\x0a\x0d\x0a 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x0d\x0a\x0d\x0a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x0d\x0a\x0d\x0a (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x0d\x0a\x0d\x0a (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x0d\x0a\x0d\x0a (四)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x0d\x0a\x0d\x0a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x0d\x0a\x0d\x0a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x0d\x0a\x0d\x0a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x0d\x0a\x0d\x0a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x0d\x0a\x0d\x0a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x0d\x0a\x0d\x0a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x0d\x0a\x0d\x0a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x0d\x0a\x0d\x0a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x0d\x0a\x0d\x0a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x0d\x0a\x0d\x0a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x0d\x0a\x0d\x0a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x0d\x0a\x0d\x0a 第十四条 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x0d\x0a\x0d\x0a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x0d\x0a\x0d\x0a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x0d\x0a\x0d\x0a (三)企业章程;\x0d\x0a\x0d\x0a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x0d\x0a\x0d\x0a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x0d\x0a\x0d\x0a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x0d\x0a\x0d\x0a (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x0d\x0a\x0d\x0a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x0d\x0a\x0d\x0a (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x0d\x0a\x0d\x0a (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x0d\x0a\x0d\x0a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x0d\x0a\x0d\x0a (一)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八)、(十)项所列资料;\x0d\x0a\x0d\x0a (二)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x0d\x0a\x0d\x0a (三)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x0d\x0a\x0d\x0a (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x0d\x0a\x0d\x0a (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x0d\x0a\x0d\x0a 第十六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x0d\x0a\x0d\x0a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x0d\x0a\x0d\x0a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x0d\x0a\x0d\x0a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x0d\x0a\x0d\x0a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x0d\x0a\x0d\x0a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x0d\x0a\x0d\x0a 第十八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x0d\x0a\x0d\x0a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x0d\x0a\x0d\x0a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x0d\x0a\x0d\x0a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x0d\x0a\x0d\x0a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x0d\x0a\x0d\x0a 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x0d\x0a\x0d\x0a 第十九条 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x0d\x0a\x0d\x0a 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x0d\x0a\x0d\x0a 第二十条 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x0d\x0a\x0d\x0a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x0d\x0a\x0d\x0a 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办理。\x0d\x0a\x0d\x0a 第二十一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x0d\x0a\x0d\x0a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x0d\x0a\x0d\x0a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x0d\x0a\x0d\x0a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x0d\x0a\x0d\x0a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x0d\x0a\x0d\x0a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x0d\x0a\x0d\x0a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x0d\x0a\x0d\x0a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x0d\x0a\x0d\x0a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x0d\x0a\x0d\x0a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x0d\x0a\x0d\x0a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x0d\x0a\x0d\x0a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x0d\x0a\x0d\x0a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x0d\x0a\x0d\x0a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x0d\x0a\x0d\x0a 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x0d\x0a\x0d\x0a 第四章 监督管理\x0d\x0a\x0d\x0a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x0d\x0a\x0d\x0a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x0d\x0a\x0d\x0a 第二十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x0d\x0a\x0d\x0a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x0d\x0a\x0d\x0a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x0d\x0a\x0d\x0a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x0d\x0a\x0d\x0a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x0d\x0a\x0d\x0a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x0d\x0a\x0d\x0a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x0d\x0a\x0d\x0a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x0d\x0a\x0d\x0a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x0d\x0a\x0d\x0a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x0d\x0a\x0d\x0a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x0d\x0a\x0d\x0a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x0d\x0a\x0d\x0a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x0d\x0a\x0d\x0a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x0d\x0a\x0d\x0a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x0d\x0a\x0d\x0a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x0d\x0a\x0d\x0a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x0d\x0a\x0d\x0a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x0d\x0a\x0d\x0a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x0d\x0a\x0d\x0a (二)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x0d\x0a\x0d\x0a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x0d\x0a\x0d\x0a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x0d\x0a\x0d\x0a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x0d\x0a\x0d\x0a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x0d\x0a\x0d\x0a 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x0d\x0a\x0d\x0a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x0d\x0a\x0d\x0a 第五章 法律责任\x0d\x0a\x0d\x0a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x0d\x0a\x0d\x0a 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x0d\x0a\x0d\x0a 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x0d\x0a\x0d\x0a 第三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x0d\x0a\x0d\x0a 第三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x0d\x0a\x0d\x0a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建筑业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x0d\x0a\x0d\x0a 第三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x0d\x0a\x0d\x0a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x0d\x0a\x0d\x0a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x0d\x0a\x0d\x0a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x0d\x0a\x0d\x0a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x0d\x0a\x0d\x0a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x0d\x0a\x0d\x0a 第六章 附 则\x0d\x0a\x0d\x0a 第三十九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许可范围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x0d\x0a\x0d\x0a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同时废止。\x0d\x0a\x0d\x0a 二、\x0d\x0a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x0d\x0a 发布时间:200*年11月02日 来源:**省建设厅信息中心 字体【大 中 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x0d\x0a\x0d\x0a 审 批 事 项 指 南 表\x0d\x0a 办理事项名称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x0d\x0a 事项代码 139\x0d\x0a 办理地址 **省**市***路85号**省建设厅南楼一层行政审批中心\x0d\x0a 办理电话 ****-******* *******\x0d\x0a 工作内容 1、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其中,省属企业直接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x0d\x0a 2、政务大厅受理相关材料;\x0d\x0a 3、相关处室审查、审核;\x0d\x0a 4、报厅领导审签;\x0d\x0a 5、相关处室办理批准文件和许可证件;\x0d\x0a 6、政务大厅送达有关批准文件和许可证件。\x0d\x0a 省建设厅核准二级及以下资质,特级和一级资质省建设厅审查后,报建设部审批。建筑业企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x0d\x0a 申报材料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x0d\x0a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数据文档;\x0d\x0a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x0d\x0a 3、企业章程;\x0d\x0a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x0d\x0a 5、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x0d\x0a 6、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x0d\x0a 7、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x0d\x0a 资质升级和增项的除提供上述1-7条的内容外,还应提供:\x0d\x0a 1、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x0d\x0a 2、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x0d\x0a 3、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x0d\x0a 办理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9、12、13条\x0d\x0a 规章: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59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x0d\x0a 工作时限 6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及专家意见公示时间均不

注册工程公司需要哪些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股东限定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股东限定为一名自然人股东或一名法人股东投资。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重要环节,公司章程由全体出资者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经全体出资者同意,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除其名称应符合企业法人名称的一般性规定外,还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一般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或股东会、执行董事、一至二名监事、经理。股东人数较多,公司规模较大的适用前者,反之适用后者。

5.有公司住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6.申报的经营项目中需要前置审批的,应提供有关许可证。

注册工程公司需要哪些手续

(1)企业名称核准

在上海一窗通里操作,需要提前准备好这些材料: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人员组成,联系方式,股权关系等。

(2)电子签名

名字核准通过后,法人,监事与财务联系人等都要在线签字。

(3)办理营业执照

自己或者委托本地园区工作人员到现场去领取营业执照。

(4)刻章

等执照出来后,可以到现场去刻制公章,法人章,财务章与发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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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的条件主要是防止皮包公司 比起其他普通公司 注册条件对固定的办公地点包括办公场所的面积 固定的联系方式等的要求比较严格

我想问一下建筑劳务承包公司在承包作业时需不需要什么资质??请哪位...
请当地二十四个部门负责人到场(公证人),甲方负责人五人,监理公司负责人五人,承包方十二人(十个高度酒桶、一个有资格证\/章).简称:工程项目交流会.工程项目费在5-10万元.所有资质都给你办齐.签订正式劳务承包(垫资)工程合同书.开工期间,有几次少量游击队砍杀你,请多带杀手保护,你要对少量游击队砍杀你...

成立建筑劳务公司需要资质吗?
需要。成立建筑劳务公司 首先办理企业营业执照 然后办理建筑业劳务分包资质证书 接着办理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成立一家经营范围在建筑劳务队、建筑劳务分包的公司需要
2: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专案而临时招用工人。 3: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成立一家经营范围在建筑劳务队、建筑劳务分包的公司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和资质 当然是需要的,需要办理劳务分包资质...

劳务公司有没有施工资质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禁止未取得施工资质或未取得相应等级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揽建设工程。因此,如果一个劳务公司想要参与建筑工程的承包,必须先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如果一家劳务公司想要获得施工资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劳务公司想要获得施工资质,...

劳务分包需要配备哪些管理人员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筑业企业资质办理注意事项:1.注册劳务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实收资本到位,选择35个公司备用名称,以防有重复,一次核定。办理劳务公司需要建委颁发的资质证书,属于后置许可...

劳务资质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建筑工程的劳务作业,一直都有相关资质的承包要求,没有资质的企业是不能参与劳务作业的。2015年之前,施工劳务资质分为13项,每项都可能有数个等级,获得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都有专属的承包范围。而在2015年的资质新标准发布后,施工劳务资质统一为一个标准,不再分等级和类别,并规定获得资质的企业能够给...

建筑工程公司需要哪些资质?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2、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3、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4、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如果我要注册一个建筑工程公司,需要些什么条件
注册一个建筑工程公司,需要以下条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3、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4、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5、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以及住所使用证明。

劳务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哪些
劳务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如承接建筑工程劳务项目的企业需要具备建筑工程施工劳务项目的承包经验;5、资信条件:劳务企业需要拥有较好的信誉和声誉,如没有涉及到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发生严重的质量问题等;6、其他条件:根据不同的劳务项目,可能会有其他的一些条件和要求,如特定的技术资质、...

劳务公司资质怎么办理
劳务资质办理流程 1、向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对材料文件进行核验,确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各项内容与原件相符 3、报送省建设厅审核、核准的,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4、初审后,由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组织审核 5、厅领导审 6、在省建设信息网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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