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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2024-07-05m.fan-pi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

原《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八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已于2011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法释〔2011〕10号2011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条文注释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有关的各种法规,包括海上、内河、公路、城市道路等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如《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如果被害人当场死亡,其逃逸与死亡无因果关系,不能使用此规定。此外,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已于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21年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法释〔202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罪名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条)妨害安全驾驶罪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条)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取消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名)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危险作业罪第一百四十一条(《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五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取消生产、销售假药罪罪名)第一百四十二条(《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六条)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取消生产、销售劣药罪罪名)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七条)妨害药品管理罪第一百六十条(《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八条)欺诈发行证券罪(取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罪名)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三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条)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袭警罪第二百八十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条)冒名顶替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高空抛物罪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条)催收非法债务罪第二百九十九条(《刑法修正案(十》)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取消侮辱国旗、国徽罪罪名)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六条)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八条)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九条)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取消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罪名)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二条)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名)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三条)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四条)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第四百零八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取消食品监管渎职罪罪名)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
B项错误,根据《宪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属于最高司法机关。D项错误,根据《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最高检察...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区别
法律主观: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没有谁权力更大一说,二者各司其职。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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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哪个好
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为国家最高的相应权力机关,无论进那一家就职都是顶呱呱的好。二、致于对两家进行类比取舍,也需要根据自身的爱好与条件、素质、价值取向来决定,如果偏向于社会价值与监督价值的实现则选向的检察机关,如果偏向于法律运用与务实价值的实院则选向于审判机关。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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