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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的政治学说的历史意义 卢梭学说影响了什么政治制度的建立卢梭学说的意义

2024-07-01m.fan-pin.com
卢梭的政治主张是什么?~

1.在社会契约制国家中,最高权力属于全体人民,人民是国家主权的主体、拥有者和行使者。2.“人民主权”的实质是“公意”的体现和运用。“公意”不同于“众意”,代表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公意”的特点在于它是全体社会成员基于共同利益、针对共同目标、符合共同幸福而具有的共同意志。尽管“公意”不一定会被每一个人认识到,却是客观存在的。“公意”与私意、团体意志和“众意”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众意”虽然也属于全体人民的意志,但只是个人意志的简单地、机械地和零碎地相加。“公意”是从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出发的,“众意”则在根本上是以个人私利为基础的。3.国家主权有“公意”构成,并且永远属于人民,由于“公意”是共同利益的体现,所以,主权是一个整体,它不可被分割、转让和代表。因此,应该进行直接选举和全民公决。首先,国家主权不可分割。如果主权被分割,那么,具有整体意义的公共意志就会丧失,主权就名不副实了。其次,国家主权不可转让。这是因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集体的应用和国家的灵魂,应该由人民掌握,不能转交给君主。否则,国家会因为出现一个主人而毁灭。再次,国家主权不能被代表。原因在于,主权是由“公意”构成的,而一直是不能被代表的。[4]所以,议员不是人民代表,而是人民公仆。凡是未经人民全体表决通过的法律都是冒牌货。4.主权不等于政府。政府是公民和主权者之间的中介人。主权是一种精神力量,政府则是一种行动力量。主权赋予政府以权力,政府则是主权者为人民设立的公共事务机构,是主权者的执行人,代表人民行使主权的某些职能。政府是人民的仆从,人民可以限制、改变和收回政府官员权力。5.人民是立法者,立法权属于人民。人民立法的原则有:(1)法律意志的普遍性。即任何个人无权颁布法律,只有主权者才可以颁布法律。(2)法律对象的普遍性。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只规定人们的抽象行为,不对个别和具体的行为加以规定。法律只赋予某些机构和职务而非个人以特别的职能和权力。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时至今日,它的价值和魅力依然不减。二、“人民主权”学说对法国大革命的促进作用——进步性、革命性和人民性作为“人民主权”学说的故乡,法国自然首先受到这个理论的影响。“人民主权”学说在法国起到了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作用。一方面,它在理论上起到了承前作用,发展了前人的主权观。另一方面,他在实践上发挥了启后的功能,指导了法国革命。作为一种国家主权思想,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并不是全新的,而是对前人的主权观的延续。文艺复兴(the Renaissance)和宗教改革(the Reformation)以来,西欧各国的思想界逐渐活跃。其中,法国政治思想家布丹开创了国家主权理论。布丹在世时,法国相继进行了意大利战争(1494年—1559年)和胡格诺战争(1562年—1598年)。在持续不断的战事中,代表中央政权的国王受到代表地方势力的贵族的极大挑战,专制君主的权力和地位远未巩固。[5]而在当时的西欧,15世纪末以来,西班牙、葡萄牙、荷兰和英国等民族君主国纷纷兴起,各国王权在逐渐加强。因此,法国王权的状况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逐步废除欧洲君主绝对权力的运动,和18世纪末北美殖民地摆脱英帝国统治、建立民主制度的斗争。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及两国的宪法均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民主思想。
这样说吧,社会契约论直接推动了欧美资产阶级革命运动,为创建资本主义国家提供了思想基础和理论指导,促使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建立。

卢梭浪漫主义政治学说(赵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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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卢梭的政治思想一直变换着迥异的颜色。有时,它代表了人民专政对旧制度的替代,犹如一面红旗,象征主权和民主;有时,它成为极权主义的鼻祖,似乎与希特勒的黑色幽灵难脱干系;有时,它被诉诸于无政府主义;有时,又被装扮成自由主义。这些是否源于人们对卢梭政治学说中,个体与社会、个体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悖论呢。在人们眼中,卢梭一方面赞美个体自由的私人性,另一方面又主张为了国家权威能够牺牲个体自由。他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为个体的权利提供了有说服力的论述,而在《社会契约论》中则主张个体权利完全服从国家的要求。剑桥学派政治思想史家,凯斯·安塞尔-皮尔狲(Keihh Ansell-Pearson)指出,“这种对卢梭政治思想的解释没有认识到卢梭思想的独特性,这种独特性在于,尽管卢梭与现代政治思想的自由主义传统(即霍布斯、洛克)一样,都是从个体性的前提出发,但他是在道德意义上而非仅仅在明智[政治智慧](pmdential)意义上来理解 res publica(或共和国)的目标”。这正是我们理解卢梭政治思想的关键所在。
  
  一、善本自由的政治信念
  
  卢梭与同时代的哲学家一样都是基于自然法则的基础上来阐述社会契约的,但与理性为基础的自然法不同,在卢梭那里其自然法是以情感、正义为本原的。这是卢梭真正独特的出发点。
  我就试想指出从心灵的最初的活动中是怎样产生良心的真正呼声的,从爱和恨的感情中是怎样产生善和恶的观念的。我将阐明“正义”和“仁慈”不仅不是两个抽象的辞,不仅不是由于智力所想象出来的纯粹道德的概念,而且是经过理智的启发的真正的心灵的爱,是我们原始的情感的循序发展;我将阐明,如果单单通过理智而不诉诸良心的话,我们是不能遵从任何自然的法则的;如果自然的权利不以人心自然产生的需要为基础的话,则它不过是一种梦呓。
  卢梭断言自然状态下人是自由而平等的。
  人之所以能够独立自由,不是由于他的臂力而是由于他的心灵的节制。不论什么人,只要他的欲望少,他就可以少去依赖别人,有些人常常把我们的妄念和我们身体的需要混为一谈,把我们的身体的需要看为人类社会的基础,因此,因果倒置。把我们的理论愈讲愈糊涂。
  在自然的状态下,是存在着一种不可毁灭的真实的平等的,因为,单单是人和人的差别便不可能大到使一个人去依靠另一个人的程度。在人类社会中存在的权利平等是虚假的,因为用来保持这种平等的手段,其本身就是在摧毁这种平等,同时,公众的势力也有助于强者压迫弱者,从而打破了大自然在他们之间建立的平等。从这头一个矛盾中,也就源源产生了我们在社会等级中所见到的那种表面和实际之问的矛盾。多数人总是为少数人做牺牲,公众的利益总是为个人的利益做牺牲;正义和从属关系这些好听的字眼,往往成了实施暴力的工具和从事不法行为的武器。
  卢梭就是基于情感本原的自然法来创立他的政治学原理的。卢梭阐述了他研究的三个前提:第一,对于一个政府,为了要判断它们现在是什么样子,就必须知道它们应当是什么样子。第二,当知道什么是政府的时候,惟一要做的事情是去寻找最好的政府,目的是为了树立人权。第三,从事这样一种研究的时候,我们所需要的,并不是巨大的才能,而是对正义的真诚的爱和对真理的尊重。这就是卢梭政治学的出发点和他基本的价值判断。这是卢梭探讨政治权利原理的基本前提和价值取向。它倒果为因,完美的结论隐含在完美的先验信念之中。
  
  二、政治规则的设计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争议颇多的一本书。它成了一座丰碑。人们在它面前驻足、观赏或羞辱、指责或推崇、争论不休。一些人在共和体制的原理里看到了人民主权,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普遍性成为一种需要;另一些人则看到了个人自由受到压制,个人利益归属社会活动的管辖,往往被忽略,国家用官方伦理替代了自由组合的个人或群体的理想;一些人看到了古代式的礼俗社会,另一些人则强调现代法理社会的奠基。在形形色色的诠释中,令人目迷五色,莫衷一是,很难归纳出一个清晰的脉络。因此,我们不妨直接回到他的文本上来,以重现文本。通过梳理,可以概括出卢梭政治规则设计原则如下:
  第一,自由与平等是政治制度设计中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贯穿始终的基本思想。
  第二,公意的形成是集体理性和个人理性的高度一致。
  第三,公意的行为或日公意的运用构成法律,立法赋予了共同体的行动和意志。
  第四,比例中项是社会契约论最具神奇的创意。比例中项是政府创制的内在的依据。
  第五,人民主权体现为:制定普遍法律的权利、选举行政官的权利和撤换行政官的权利。
  第六,公意永远是正确的,但是那指导着公意的判断却并不永远都是明智的。因此须要有一个立法者。
  第七,使用理性并不足够,重要的是激发起风尚、习俗和舆论,它们都与强制无关。而监察官的修正风尚方面的作用,与立法者在建制风尚方面的作用正相对称。
  第八,人们进入政治社会之后,就要靠宗教来维持。没有宗教,一个民族就不会,也不可能长久存在。宗教权威是社会的纽带,并保证了义务感。
  第九,社会公约所赋予主权者的统治公民的权利,决不能超出公共利益的界限之外。反过来,公民们的意见所应该遵从于主权者的,也仅仅以那些与集体有重要关系的意见为限。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宗教的建制是体制外的,它是基于公民信仰之上的,由每个公民的道德感、义务感监管。这不是国家偷窥的眼睛。公民宗教的目的,恰好在于使共同体成员热爱责任,履行义务,毋宁说它悬设了第三只眼睛,那是上帝的眼睛,就在每个人的内心。
  
  三、政治的浪漫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关于政治权利原理和国家起源的学说。其中,自由、平等原则和公意的普遍一致性是两个重要的基石。与以往社会契约论者不同,卢梭基于情感本原的自然法,从逻辑上拟构了“自然状态”的自由平等原则,从先验的应然方向,通过一种制度设计安排来实现功利与正义的一致,即“把权利所许可的和利益所要求的结合在一起,以便使正义与功利二者不致有所分歧”。这种以情感为支点,以应然而不是以事实为出发点,来构建政治权利的原理①,无论在结论上还是在体系展开的过程上都体现了浪漫主义色彩。
(一)自由与平等
  在自由与平等关系中,卢梭更推崇平等。可以说,卢梭思想的基础是其平等观,罗素曾指出:“自由是卢梭思想的名义目标,但实际上他所重视的、他甚至牺牲自由以力求的是平等。罗素强调没有自由的平等会导致独裁,卢梭推崇平等是因为平等是自由的保障,没有平等的自由便是特权。
  
  (二)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
  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另一个基石即公意。“公意”是一个核心概念。公意的形成确立了公共道德,公意的行为确立了法律,公意确定了人的权利与义务。
  在自由独立的人当中,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如何能一致?每一个公民从自己的角度作出的最佳选择,集合在一起,是和集体的最佳选择一致吗?这就是卢梭要回答的核心问题。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不是天然地能够一致的,在一定的条件下,一定的制度安排下,有时是可以达到一致的。
  比如设想一个公共的决策问题。在一个频频发生火灾的国家,由于火灾的发生给每一个人的生活处境带来了恶化,如果组织消防队,就会减少火灾的发生,因而也就能保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然而,组织消防队需要每一个人捐赠费用,这笔支出又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质量。面对这个问题,在两个对策中作出选择,一个是捐赠,一个是不捐赠。
  
  这是一个典型的公共物品的博弈。在这一博弈模型里,(捐赠,捐赠)显然比(不捐赠,不捐赠)好,而且是帕累托改进,并且对每一个成员都是公平的。然而(捐赠,捐赠)不是一个纳什均衡,但这个解不是双方的必然选择。这个模型说明公共物品的缺失是一个普遍规律,如果要得到帕累托改进的解,就必须加一些条件,比如,可以通过鼓励和表彰对那些积极捐赠者行动给以肯定,或者通过习俗,对不捐赠的人在道义上给以谴责。如果还不奏效,可以依法确定捐赠,或者采取征收消防税等手段,将自愿的捐赠变成法律的强制。从这个模型看,建立消防队减少火灾是公意,然而怎样选择支持这公意的办法却很难达成一致。仅仅靠自然的选择,是不会满足公意的,因此这就是个人理性如何与集体理性一致的问题。卢梭的所谓当一个人违反公意时,就必须强迫他服从的道理。
  
  (三)权利所有与权利行使
  我们要区分一下政治体的“权利”与“权力”这两个概念。“权利(Right)”是公意的意志,表示属性,而“权力(Poiwer)”是公意的执行,表示力量。虽然政治体的权利与行动的力量来源与人民,但是人民不可能来直接管理国家,在自由和服从的两个极端之间,卢梭构造了一个中间体,它就是主权者和国家的比例中项,即政府的创制,这是卢梭极富有创意的地方。对政治体而言,决定行为的意志的叫做立法权力,决定行为力量的叫做行政权力。立法权力属于人民,由于行政权力是个别行动,行政权力的执行者是政府。“这些个别行动根本不属于法律的能力,从而也就不属于主权者的能力,因为主权者的一切行为都只能是法律。”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但权力是可以转移的。政府从主权者那里取得权力“完全是一种委托,是一种任用;在那里,他们仅仅是主权者的官吏,是以主权者的名义在行使主权者所托付他们的权力,而且只要主权者高兴,他就可以限制、改变和收回这种权力。”卢梭认为一个国家中只能有一个契约,那就是结合的契约。政府的创制就绝不是一项契约,而只是一项法律。“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对这些官吏来说,绝不是什么订约的问题,而只是服从的问题;而且在承担国家所赋予他们的职务时,他们只不过是在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而没有以任何方式来争论条件。”
  
  (四)人民主权的思想
  在卢梭的政治规则设计中,一个突出的思想就是人民主权的思想。卢梭区分了主权权利与行政权力,主权是不可分割的,不可转让的,行政权力是个别意志,是可以转移的。主权权利来源于人民,而主权权力的行使是可以委托给政府的。政府并不是权力的拥有者,仅仅是根据“公意的指令”动用公共力量的代理者,创设政府的行为不是人民与首领之间的一项契约。当政府滥用权力时,人民就可以收回委托给政府的权力。
  在这一政治规则设计中,人民主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普遍法律的制定,另一个就是选举行政官和撤换行政官。前一个是意志的体现,后一个是权力行为的委托和约束的体现。
  由于政府有天然蜕化的倾向,因此如何制约政府的权力就是—个关键的因素。卢梭是通过维持主权权威的方式来对政府的权力加以制约的,维护主权权威也是人民主权思想的重要体现。
  
  (五)第四种法律
  卢梭认为,立法者为维护公意社会的统治秩序,除了制订政治法、刑法和民法来调整各种关系外。还有一种最重要的法律。
  我说的就是风俗,习尚,而尤其是舆论;——其他一切方面的成功都有系于此。——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窿项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
  卢梭阐述了良好的风俗对政治体重要性。
  
  (六)公民宗教
  这里我们必须对“公民宗教”作出区分:哪些是国家体系(法律内),哪些属于信仰体系(道德内)。将社会契约联系到公民宗教,我们可以看到卢梭是怎样小心翼翼地呵护着个人权利的自由。他一再强调:“在社会中,每个人都有权了解别人是不是自以为有公平正直的义务,主权者也有权考察每个人建立这种义务所根据的理由。然而与道德无关的、不会以任何方式影响人们行动而且也绝不致诱人犯法的那些意见,则每个人在这些方面就都可以自行作主判断,而没有任何人可以有任何权利或任何兴趣来规定别人的思想方式。”如果这还不够清楚,卢梭干脆直截了当地说:“关于道德方面的事情,法律不能规定出一种相当精确的尺度作为官吏运用的准则,为了不使公民的等级或命运完全听凭官吏的支配,所以法律禁止官吏判断人的本身的善恶,而只许他判断人的是非,这是很明智的措施。”卢梭还从反面论述了个人的信仰自由,反对强力的干预。“强力对于人的精神是无能为力的,——决不要有奖赏,决不要有体罚,决不要有监狱,决不要有逮捕,决不要有武装警备,——没有什么比公共的判断是更加独立于至高无上的权利之外的了。想使强力和法律插足于人们的偏见,想以暴力来改变人们的荣誉观念,那只会有损于国家的威望,并引起人们对于那些超越了自己权限的法律的憎恨。”
  可见,公民宗教的建制虽有体制内的作用,但它的本质在于确立公民的信仰,来源于公民的道德感和义务感,它不是作为道德人格的国家偷窥的眼睛,这一穿透人的内心的神明,惟有第三只眼睛,那是上帝的眼睛,是每个人的内在良心,即道德自律。卡西尔说:“难道就不能想象一个真正的人类社会,它不再依赖于权力、贪婪和虚荣等动机,而完全建基于一种被公认为具有内在约束力和必然性的法律之上?
这就是卢梭提出并试图在《社会契约论》中加以解答的问题。”一为“内在约束力”,一为“必然性的法律”,显然“公民信仰宣言”属于前者而不是后者。“每一个公民都可以有自己的宗教信仰,但这一信仰的信条不应涉及到国家。”公民信仰是基于至高无上的道德层面上而言的,不是就国家而言的。这是对公意道德加以区分的重要性所在。
  
  四、性善论与政治的浪漫
  
  我们的权利是谁给的?这是政治学探讨的核心问题,对此,政治学说史作出了种种不同的回答。近代的政治理论家们从格劳秀斯、霍布斯、洛克到卢梭,设计出了种种“自然的”、“天赋的”或“契约的”假说。他们思考的问题一样,但回答却非常不同。诸如:政府的权利是从哪里来的?国家的权利是从哪里来的?他们往往都是从有利于统治阶级利益出发的,认为权利来自于统治阶级,统治与被统治是牧羊人与羊群的关系。与此相反,卢梭认为权利是从被统治阶级那里来的,权利是人民给的。而在这背后,是不同哲学的支撑,一个是理性,一个是情感。
  卢梭的公意,在马基雅维里那里是命运之(女)神,在尼采是权利意志。马基雅维里首次将政治与道德分开,但还没忘记披上伪善的外衣,在狮子(暴力)与狐狸(欺骗)之间变换着手法。而尼采便是赤裸裸的宣扬恶了,用铁锤思考,超越善恶,脱离道德谱系,回归酒神狄奥尼修斯精神,以天才、超人、权利意志构建了一种强力(权)政治学。
  卢梭是马基雅维里的追随者,他们都关注到了道德与政治的问题,他们俩都把政治安置在恨与爱之间。两人的差异在于,马基雅维里考察的是君王行为,即雄心勃勃的个人为政治的归属而战;卢梭考察的是民众行为,即那些仅仅部分地属于政治的人民,他们可以选择退居私人生活。政治与其说是以暴力来争战,不如说是以法律来争战。这一信条对卢梭而言完全是真的,但对马基雅维里来说只能部分为真。因为后者认为,政治从未远离战争,君王的统治对狮子般暴力的依赖,实不亚于对狐狸般欺骗的依赖。他们都同意政治关系是互相依附的,但“马基雅维里的回应是,获得权力以求得(从这种关系)解脱出来。如果一个人开始的时候是只狐狸(弱小的,私己的),他就需要努力成为一只狮子(强大的,公共的),因为,一个人只有藉着狮子的权力才能拥有正派。卢梭的回应则是,调和伪善与正派的对立,在于将正派的某些部分灌输到一个不完全的政治人身上去一卢梭的回应属中道之举。”在卢梭看来,至恶就是心灵的伤害,它源于对自爱、虚伪及反复无常的依附。马基雅维里利用命运来战胜这种至恶。卢梭好自省。用至善来防范恶。“卢梭提供了一个柔软化、女性化的马基雅维里版本”。这一提法可以解释,卢梭为何主张现时的私人生活的重要性——它有能力育养和保护正派。将公共生活仅仅限于偶尔的慈善行为。
  而二者所有不同或差别的根源在于马基雅维里认为,任何人如果要建立一个国家并为一个民族立法,必须假定人的本性从根本上讲是虚弱和邪恶的,这与卢梭对人性本善的信仰相冲突。
  卢梭又是从尼采面前经过的人,在尼采的现代性解释中,卢梭是—个重要的对手。他们都关注到人的内在性问题。但他们的道德一致治思想却构成了两个极端。“卢梭和尼采都提供了一种如何生活才能与人的自然(本性)保持一致的教诲。但是卢梭把人的本性看作是道德的,而尼采却断然将人的本性理解为非道德的。卢梭用同情概念来论证一种人的本性向善的观点,同样,尼采用权利意志概念来论证一种超越善恶的哲学。”尼采将正义理解为权利意志。正义不仅超越于善恶。还超越于弱者的要求,超越于怜悯。卢梭将正义理解为公意。公意是他政治学说的理论基石,但并不是全部,社会契约论的归宿在于一个尊重人的自由平等的社会的信念—个倒果为因的价值取向。尼采确实是看到了这一点,尽管他不遗余力地攻击它。“尼采拒绝了用社会契约来建立政治权成或政治主权合法性的观念,他认为这是要使强有力的、独立的人服从于一个契约,而契约只是用来应对弱者的恐惧与不安全感的,弱者要求一种社会秩序,来保护他们的一致性与胆怯。这样,现代的社会契约充其量不过是一种奴隶的道德反叛了。”这从反面的极端说明基于同情基础上的道德信念正是卢梭政治学的特点。
  卡西尔也看到了卢梭真正的特别之处,并把他融入了18世纪的启蒙理性。“卢梭与这些思想领袖的分歧的关键。与其说在于卢梭的思想内容,不如说在于卢梭的推理方法。卢梭的观点和18世纪思想的差异,与其说在于他的政治思想,不如说在于他推演出这些理想并为之辩解的方式。”什么样的辩解方式?即卢梭特有的浪漫方式。卢梭反对机械理性主义,质疑和批判无感情的理性。他敏锐地看到了意志领域和知识领域的鸿沟。它们各自的不同目的和达到目的的不同方法。卢梭认为人的内在性情感是人性中本质的东西,伦理理想和道德意志比科学知识更重要。
  《社会契约论》问世之后,卢梭一直坚持这样的论点:只要知识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而不纯粹是从生活中抽象出来的,那么知识就不是危险的。知识决不可声称自己有绝对的至上位置,所以,在人类社会秩序中,必须先建立一个牢靠的、明确的道德世界,然后才可以发展科学。人们在寻求外部对象的规律以前。必须先在自身中建立一种坚牢的法律。一旦人们解决了这个首要的,最紧迫的问题,且在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中获得了真正自由。就可以满怀信心地献身于知识探究的自由了。——没有道德的自由,知识的自由就不会给人带来任何好处。但是,没有社会变革,以消灭任何奇思怪想,从而使法律的内在必然性达到胜利。道德的自由就不能实现。
  对卢梭的这一真正特别之处。另一位德国学者卡尔·施米特也看得相当真切。在其《政治的浪漫派》一书中,施米特概括了反对现代理性主义的四种不同类型,认为卢梭是情感一审美类型的代表。
  他(卢梭)虽然无法战胜理性主义,在理智方面总是依拿更高级的论敌(《社会契约论》证明了这一点)。但他还是想把理性主义的严密性束之高阁。另辟蹊径达到具体的实在。而哲学则是以系统的方式追同之。他得出这种蛄论的方法的独特性至今很少被人注意。不过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已经能够看到它了。“自然”。完全是一个传统哲学中理性主义概忿,是抽象的理性的“本质”和理性自然法则的同义词,但它还获得了一种感情内客。早先哲学中被当作故意的抽象或历史的事实的“自然状态”,变成了一首回荡在森林和原野上的真实的牧歌,一首“浪漫的幻想曲”。
  卢梭与马基雅维里和尼采所有不同或差别的根源在于,马基雅维里和尼采的政治伦理学是基于假定人的本性从根本上讲是虚弱和邪恶的,这与卢梭对人性本善的信仰相冲突。而卢梭终其一生都在为获得知识与生命之间的良好结合而不懈追求。这就是为什么马基雅维里不浪漫,尼采也不浪漫,而卢梭是浪漫的缘故。诚然,光有天使是不够的,好的制度能使—群魔鬼变成天使,但卢梭推崇的恰恰不是天使,而是道德人。这就是卢梭政治学的浪漫的实质所在。这种以情感为基础、以应然为出发点而构建的政治学说体现了政治浪漫性。

资料来源http://www.china001.com/show_hdr.php?dname=U9KED41&xname=PPDDMV0&xpos=43

伏尔泰结束了一个旧时代,卢梭开辟了一个新世代,卢梭的著作对西方各国的立法和行政都产生的深远的影响,即使现在也能看到,比如其《社会契约论》阐述人和社会的一种关系,打开世界新思潮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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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什么意思
无生住异灭四相之造作为“无为”。4、不认为,不觉得。5、谓顺应自然,不求有所作为。《庄子·天道》:“夫虚静恬淡寂寞无为者,万物之本也。”释义:生活淡泊质朴,心境平和宁静,外不受物欲之诱惑,内不存情虑之激扰,这是万物之根本。示例:人的一生要过得有意义,不能碌碌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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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说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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