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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土地改革农村教师的宅基地怎么办 农村土改新政策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有哪些

2024-07-03m.fan-pin.com
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确权怎么登记~

申报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 1、申报 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中国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6、颁发土地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规定表明法律并未禁止农民出租、出卖住房,而是在农村村民出卖住宅以后,农民丧失了再申请宅基地的权利。
2、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该条款也表明了宅基地是可以转让的。
3、因此我国的基本法没有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而且从法律的效力上看,《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是基本法,属于上位法。
4、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还如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以下称《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从这些规定中似乎可以看出城镇居民购置农村住宅是违法的。但是在一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基本法律中并没有严格的禁止农村房屋买卖。上述的《通知》和《意见》是行政规章,是国务院的下属部门作出的规章,属于下位法,其效力远远不及基本法的效力,因此可以认为法律是允许农村房屋买卖。
5、实践中,城市郊区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房子买卖很多,也没有办理过户,拆迁时,也给 与了补偿,只是价格低一点。

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89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禁止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财政、物价、发改、民政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宅基地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 各村应加快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建设、国土、发改等部门指导各村的建设规划编制,修订和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并严格监督实施。
第六条 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数量和用地总规模的原则;
(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不再审批宅基地,应按规划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第八条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完以前,不得扩大村庄规模。
第九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在年度计划指标中分配一定数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并依法逐级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条 农村村民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设住宅的,应按“占多少垦多少”原则,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验收。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用地者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并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积限额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三)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四)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村庄规划建设的宅基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村,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第三章 宅基地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二)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所在地标准宅基地面积0.8倍以上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四)出卖、转让、出租原有住房或改变原住房用途,再申请宅基地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其他不宜批准的情形。
第十四条 鼓励各村建设老年公寓,统一安排老年人居住;也可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个人或村委会申请,采取个人投资或集体投资的形式集中建设老年人住房。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由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宅基地使用权经批准后,建房户应及时动工建设,并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用途等依法进行施工。乡镇国土资源和建设部门要对建设过程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村民宅基地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动工建设的,视为自动放弃,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收回其使用权。

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宅基地的有关意见不是中央一号文件。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宅基地的有关意见是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据悉,这些试点将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选择,封闭运行,确保风险可控,并将在2017年底完成。而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是《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指出,2015年的农业农村工作要按照稳粮增收、提质增效、创新驱动的总要求,继续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文件提出了七项改革任务: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深化水利和林业改革、加快供销合作社和农垦改革发展、以及创新和完善乡村治理机制。

农村有编制的教师有两种,一种是上面提到的民办老师通过考试而成功地转为在编老师,另一种是公招的村小教师。后一种农村小教师来自各地,是由教育部门统一录用的片区农村小学老师,是根据排名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来选择一个片区的农村小学任教。
首先只要有村里的农村户口,就有申请宅基地的资格。
从身份上来说,在编的农村老师虽然有了事业编制,已不是农民了,但那种在农村教了几十年书的老师,一般都是本村或附近村里的人,与其他农民相比,只是多了一份教书的工作而已,他们兼顾教书与农活,在工作之余还在帮着家里从事农业生产。他们的父母、妻儿都还是农业户口的农民。
而那种统一公招选任的农村有编制的老师,或许人家根本就不想来这个村教书,只是由于公招时排名靠后而不得已选了一个别人选剩下的农村小学,人家也不会试图到村里来申请占用一块宅基地。
农村户口通过努力而领工资是正常的。
在有的地方,户籍管理是非常严的,只要是吃财政饭的(即财政供养人员),如果之前是农业户口,就必须转为非农村户口的城镇户口。
农村老师不管有无编制,有农村户口就可以拥有宅基地
在编的农村老师,不可能因为自己有编制了,就不能拥有宅基地,有编制的农村老师也有妻儿老小,家人也可能是农村户口的农民。
一个农业家庭分户后没有宅基地,也没有出卖、出租过房屋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是有资格向农村集体提出划给宅基地修自建房的,这是人家作为集体成员最基本的权利,农村集体也是不应该拒绝别人的申请。
另一个,即便是那些户籍管理较严的地方要求在编老师转为城镇户口,虽然转非农村户口后没有宅基地的资格了,但由于家人是农村户口,所以也没有影响。

农村宅基地确权有什么用
4、保障农村社会稳定:农村宅基地确权可以稳定农民的居住权益,提高农民的安居乐业水平,增强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通过确权,农民可以获得宅基地的产权证书,确保自己的居住权益得到法律保护。这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减少因土地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5、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确权...

我组有一块宅基地要分下去,现有两位有编制的教师户口仍在我组,他俩能...
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并明确提出: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另:2015年江苏省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尊重农民进城留乡的自主权,现阶段不得以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宅基地改革是什么意思 2014农村宅基地改革最新消息
也就说则少数剩余宅基地可“变身”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其使用权可以直接流转入市。这就牵涉到土地改革框架中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改革。此前,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就曾透露,这方面改革方案将在年底或明年初出台。该方案会在试点地区推行,是否全面推广要看试点地区推行的...

农村解放初土地改革划给的宅基地.荒地.沟塘能不能无赏收归国有_百度...
土地改革时划给农民的土地一直居住或者使用至今的,如果遇征收,应该按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请到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询;属于集体的荒地和沟塘,其土地补偿款应当归集体所有,种植或者使用者可以得到地上物补偿。

农村士地和房子的改革有哪些
一、农村士地和房子的改革有哪些 1、一户一宅,集体成员在本集体土地上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而且只能在本集体中相互流转;2、土地使用权不得以转让、出租等任意方式去用于非农业建设中;3、城市居民不能到农村购买宅基地;4、不能擅自与他人签订合同购买宅基地使用权,要经过村集体组织成员同意。...

宅基地的制度改革
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按照已经基本成型的“试点方案”,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将按照“分类处理”原则的进行。所谓分类,即“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传统农区”和“城乡建设...

重磅!农村宅基地改革传来大消息,城镇居民可以在农村建房了!
事实上,现阶段在全国33个试点县区开展的“三块地”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在“三权分置”后只是使用权能够依法流转。也就是说,城镇居民今后或可以去农村租赁宅基地后翻盖房屋并依约使用该房屋、土地,但土地的所有权和资格权均属于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但是,这种“翻盖”行为在改革实践中却以“共建共享...

宅基地改革的改革方案
“关于农村宅基地改革的问题,目前确实有一个试点方案,已经编制完成了,但还没有最后批准。”23日上午,一位不愿具名的国土资源部内部人士向记者证实,国土资源部已经初步编制完成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所谓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

中央对于农村土地的最新政策
2、闲置宅基地清理。在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国家就开始对违规一户多宅等问题进行清理整治,进入到2021年后,国家还将会继续深入开展闲置宅基地的清理整治,对闲置、房屋倒塌超过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进行清理整治,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3、宅基地付费使用。随着“三块地”改革工作的开展,国家...

2017年农村宅基地改革政策有哪些
下面我们根据之前的农村宅基地改革政策来预算2017年国家将在宅基地方面有哪些改革呢?1、新版土地管理法修订稿的启动时间:最快2017年底。因为中央新提出的土地改革要求的试点2017年才能完成,相关的试点经验最快也要2017年总结完毕。2、新版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幅度:比较大。新版修改将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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