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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村民小组长选举是不是要求是要党员 2020年没有党员证可以选村主任吗?

2024-06-29m.fan-pin.com
2020年农村选举村民代表以党员为主吗?~

当然不是。应该是自然形成的。
村里的选举,必然是好中选优。而一般来说,村里的党员应该是有先进性的,要能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因此在选举中胜出,应该是正常的现象。

没有党员证的人员可以参加村主任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020年起,村长的选举要彻底“变天”了。这些人以后再不能参选了,农民可以对照本村,观察一下有效果没。

1、村里恶势力,为所欲为之人。

这类人对与每个村民来说都深恶痛绝,他们被村民们称为“村霸”。在有些地方,这类人通过威逼等手段,强迫村民投票,企图在村里混个一官半职。今后,一旦有村民举报这种村霸,经过核实后,将永久取消其参选资格。

2、各种非法组织的人员

就是参加了国家明令禁止的各种非法组织的人员,常见的有传销组织,还有各种打着宗教的名义去骗钱的组织,再就是一些会对社会的安全造成极大危险的组织,如果说参与了这样的组织,那么说明他们是没有什么原则的,作为村干部,必须要有最基本的原则才行,如果说参与非法组织的话,那么这样的人是不能做村干部的。

3、之前存在拉选票、甚至贿选的人

之前存在拉选票、甚至贿选的人,或者在担任村干部的时间段内,有过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已经被调查或者处于停职查看期的,如果查证属实,以后是不能当选村干部的了。因为要通过这种渠道当选村干部的,或者担任村干部期间有为一己私利不顾农民利益的行为,势必不是万众所向之人,这样的人怎么可能保证农民的利益?可能一上去就想着如何把自己当初投进去的钱捞回来了吧。

本来村长要求必须德高望重,热心宽厚,品格高尚,视农民为亲人。但是实际上,村长现在反而成了最受农民诟病的人,为什么呢?因为选举时候不公正、不透明、甚至走非正常渠道当选的情形屡见不鲜。所以农村选举制度迫切需要改革和变更。

村长选举法规定怎么选村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选举按以下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全部条款: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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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村民小组长选举是不是要求是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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