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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怎么办办理

2024-07-05m.fan-pin.com
怎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 ;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
(三)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条,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三)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需要申请人携带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等材料去当地安监部门进行办理。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扩展资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危化品经营许可

  受理机构: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各登记受理点

  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联系电话:见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各登记受理点情况一览表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办受理点一览表

  受理点名称
  地 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受理时间
  受理范围

  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
  中漕路94号
  54894377
  54894375
  金明慧
  俞亚瑾
  周一至周五9:00~11:00
  13:30~16:30
  甲证

  徐汇区安监局
  徐汇区宜山路770号
  64089910
  范同欣
  周一、周四8:30~11:30
  乙证

  卢湾区安监局
  卢湾区兴业路222号521室
  53837898
  周明
  李明
  周一至周五9:00~11:00
  13:30~16:30
  乙证

  静安区安监局
  静安区长宁路125号6F
  62117004
  庄珏峰
  周一、三9:00~11:30
  乙证

  黄浦区安监局
  黄浦区江西中路443号
  63219318
  徐康华
  周二、周四8:30~11:00
  乙证

  长宁区安监局
  长宁区长宁路599号916室
  22050916
  胡正
  周三、周五9:00~11:00
  14:00~16:00
  乙证

  虹口区安监局
  虹口区飞虹路518号1312室
  25658386
  周宏
  周一至周五9:00~11:00
  13:30~16:30
  乙证

  闸北区安监局
  闸北区秣陵路46号1218室
  63176102
  赵卓敏
  杨先翔
  周一、周五8:30~11:30
  乙证

  杨浦区安监局
  杨浦区江浦路549号706室
  65414578
  张卫平
  周一、三8:30~11:30
  乙证

  浦东新区安监局
  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33号4号楼5楼
  50931030
  68620563
  吴庆明
  周二、周四9:00~11:30
  乙证

  普陀区安监局
  普陀区大渡河路1668号3号楼710室
  52564588*4720
  孙恒亮
  周一、周三9:00~11:30
  乙证

  宝山区安监局
  宝山区宝杨路2005号
  33791095
  徐夏敏
  周一、周四9:00~11:00
  13:30~16:00
  乙证

  闵行区安监局
  闵行区伟业路229号
  54999104
  徐志红
  周一、三、五9:00~11:30
  13:30~16:30
  乙证

  奉贤区安监局
  奉贤区南奉公路8847号(易初莲花东侧)
  67189633
  陆志华
  周一、周四8:30~11:30
  13:30~17:00
  乙证

  嘉定区安监局
  嘉定区东大街388号
  59530765
  尤振华
  周一、周五9:00~11:00
  13:00~16:00
  乙证

  金山区安监局
  金山区龙胜路688号
  67960657
  吴仁贤
  周一、二、五9:00~11:00
  13:00~16:00
  乙证

  南汇区安监局
  南汇区惠南镇南门大街41号8号楼310室
  58020262
  邱继刚
  林金勇
  周一、二、五8:30~11:30
  13:30~17:00
  乙证

  青浦区安监局
  青浦区青舟路220号5楼514室
  69736082
  计建军
  周一、三、五8:30~11:00
  13:30~17:00
  乙证

  松江区安监局
  松江区园中路1号1#楼604室
  37735594
  韩龙根
  周一、三、五8:30~11:00
  乙证

  崇明县安监局
  崇明县城桥镇嘉乐弄42号
  59612771
  劳忠平
  周一至周三8:30~11:30
  13:30~17:00
  乙证

  申办(请)对象资格: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3)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危险化学品专业培训以及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经营商店(场所)、储存区无人员住宿。
  申报材料要求(手续):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2)安全评价报告;
  (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原件的复印件或经营场所安全生产监察验收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原件的复印件;
  (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业务人员危险化学品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审批程序及时限: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
  《上海市经委、市安监局关于由市安监局负责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通知》(沪经法[2003]86号)
  有效期限: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重新申办与变更: 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可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提出申诉,也可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监督:电话:962266(事故举报)、23115309(信访举报)
  网站:www.360manage.com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36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二年十月八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甲种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www.qingdaocom.com)审批、颁发。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发证机关和市级发证机关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第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第九条 申请甲种和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分别向省级发证机关和市级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安全评价报告;

  (三)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经营单位名称;

  (二)经营单位住所(地址和经营场所);

  (三)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四)经营单位的经济类型;

  (五)许可经营范围(剧毒化学品应当注明品名,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注明类项;成品油应当注明油品名称);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证书编号。

  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第十四条 发证机关应将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及时向同级公安、环保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 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发放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市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情况报省级发证机关备案。省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内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发证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省级发证机关或市级发证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

  (二)不再具备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基本条件的;

  (三)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的。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并建议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销售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再办理经营许可证,但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或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仍需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生效之前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本办法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六条 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授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www.anyceo.com

依次如下:先到工商名称预审核;准备人员上岗资格证(费用)安全评价报告(费用)及其它当地安监局要求的申报材料后向当地区县级安监局申报;等拿到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办理经营执照。
以上是扼要过程。详细可咨询当地区县级安监局办事人员,一般网上都能查到联系方式。

应该是特种行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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