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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委能否处理不是党员的干部

2024-06-29m.fan-pin.com
~ 纪检委能否处理不是党员的干部
纪检委能否处理不是党员的干部纪检委不处理不是党员的干部,只针对党员。
纪委,又称纪检委,是“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简称。属于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不属于政府部门。纪委是纪律监察部门,不隶属于任何部门,但服从中共中央委员会领导。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党员干部带头赌博纪检委怎么处理如果开设赌场,谋取钱财就涉嫌犯罪了,肯定要开除党籍,移送司法机关。提供赌博场所、组织赌博,也是严重违法行为,肯定开除党籍,情节严重也是犯罪。只是参与赌博的话,一般留党检视。
纪检委调查26天了,既不是党员,又不是干部,什么时候能放人呢?既然是纪委带走的,那一定是和干部有关系,26天可想而知,已经是陷进去了,等候处理吧!
党员干部涉嫌骗保可以去纪检委举报吗党员干部涉嫌违法犯罪,可以到检察院举报,也可以到纪委部门举报
纪检委招聘是不是必须党员?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纪检监察部门实际上是分为两个单位:
一个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另一个是政府的行政监察部门。
以前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的行政监察部门是分设的,但上世纪90年代实行了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监察部门首长由纪检机关第一副书记兼任,对党内以纪检身份办公,对行政以监察身份办公。
理论上,纪检机关属于党的机构,工作人员必须是中共党员;监察部门属于行政机构,选择工作人员时不受政治面貌影响。但从我国现阶段纪检监察的实际执行模式来看,纪检监察是不分的,进入监察部门即意味着进入纪检机关,所以必须要求是中共党员。
不过今年好像在纪检监察执行体制上开始改革了,据我所知,有的县级监察部门已经开始配备了非党的副职,但这个目前还是属于班子配备结构的要求,一般工作人员非中共的估计还是很难。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干部诈骗纪检委管不报警,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认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纪委只是党纪处分。
纪检委官员能否配枪?按相关法律规定,纪检委官员不属于能配枪的人员,不可以配枪。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配备公务用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纪检委怎么查起教师补课?是它们职责吗不是管党员干部吗查教师违反规定补课问题,属于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由纠风室(纠风办)负责,因纠风办设在纪委,所以一般人会认为是纪委在调查,这与教师是不是党员无关。
在检察院调查时纪检委可以对党员处理吗?在检察院调查时纪检委可以对党员处理。
长期以来,我国对腐败犯罪中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刑事案件,采用的成熟套路是先由同级纪委双规、调查取证、然后经过党内定性再“建议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将案件交由检察院侦查起诉的固定模式。
 一、纪检部门对违纪的党员进行调查后,只有在严重违纪且涉嫌犯罪时,才会把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如果只是一般的违纪,纪委直接就作处理了。或自己直接处理,或建议相关部门作出处理。
三、认定属于严重违纪的,在移送前,纪委一般要把调查结果与其本人见面,听其申诉,或马上作出处理决定。或等司法机关把整个案件办结以后再作处理。
特别是严重违纪的,作为一个刑事案件,纪检部门一般在移送前,会作出初步的党纪处理。正常情况下,社会舆论不是很关注的,一般是等到整个案件审查完毕后,再作最终的处理。
拓展资料: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式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了保证办案质量,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正确执行党的纪律,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遵照本规定审理案件。
第三条 案件检查结束后,必须移送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审理人员进行审理。
第四条 审理案件应按照处理违纪案件批准许可权的规定,分级负责。
第五条 审理案件的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犯错误的党员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理案件人员的回避须经批准,未经批准之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审理。
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纪委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常委决定;其他案件审理人员的回避,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 违纪案件的受理
第六条 案件审理部门受理下列案件:
(一)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需由本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
(二)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直接检查的,并需由本级党委、纪委直接决定处理的案件;
(三)需呈报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
(四)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备案案件;
(五)本级纪委负责同志或上级党组织交办的案件;
(六)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原由本级纪委、同级党委及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的申诉复查案件;
(七)原由下级党委、纪委批准经复查复议后申诉人对复查结论和复查处理决定仍不服,下级党委、纪委呈报请求复核的复查案件;
(八)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案件。其中,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由受理案件的纪委检查部门或商请移送案件的机关补充调查后移送审理。需要个别调查补充证据的,由受理案件的纪委审理部门调查补证。
第七条 下级党委、纪委呈报上级审批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呈报审批的请示;
(二)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材料;
(三)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四)有关的各级纪委和党组织的审查意见;
(五)犯错误党员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
(六)党组织对犯错误党员所提意见的说明。
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立案依据;
(二)错误事实材料、被检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意见及检查组对其意见的说明;
(三)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四)被检查人的书面检讨。
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行政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处理意见或决定、调查报告、主要证据材料、与本人见面材料、本人意见和有关组织的说明;
(二)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检查交待等材料;
(三)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免予起诉或不予起诉决定书的副本、侦查终结报告、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四)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书、判决书或裁定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第八条 案件审理部门或审理人员,接到下级纪委呈报的案件或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或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六、七条规定的,给予受理。
第三章 违纪案件的审理
第九条 各级纪委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及时指定承办人办理。除情节简单的案件外,一般应由两人办理,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议组办理,并确定其中一人主办。
第十条 审理案件,要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进行审理。
第十一条 承办人对处分决定中所列举的错误事实要认真稽核,弄清犯错误党员犯有哪些错误,每一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有关人员的责任。稽核认定的每一错误事实是否都有确凿的证据。犯错误党员对处分决定所依据的错误事实如提出不同意见,有关组织的说明能否将所提问题说明清楚。
第十二条 承办人根据《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政策、党纪处分规定、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判断处分决定中所认定的错误性质是否准确,所给予的处分是否恰当。
第十三条 在审理过程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时,应主动听取报案单位的意见,确需补报材料时,应请报案单位补报材料。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案件在提请本级纪委常委决定前,应派人与犯错误党员谈话,核对错误事实,听取本人意见。本人如对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提出不同意见,应写出书面材料。没有书写能力的,应由谈话人将其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交本人签字。
与犯错误党员谈话,应作好谈话记录。
第十五条 案件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或具体业务政策、规定的,必要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承办人审理后,草拟审理报告。报告中应写明错误事实、性质、政策法规依据、报案单位的意见和承办人的意见。
第十七条 承办人办理的案件,要经过案件审理部门室务会议审议。审议时,承办人根据起草的审理报告,如实清楚地汇报。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讨论,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十八条 承办人根据集体审议的结论性意见修改审理报告,经审理部门负责同志稽核后,连同报案单位呈报的有关材料一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定。
由本级纪委参与检查或过问的案件在报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前,还要征求有关检查部门的意见,需要本级纪委直接决定的案件,经审理部门集体审议后代常委草拟处分决定,连同审理报告一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定,如果检查部门有不同意见,应同时上报。
第十九条 常委会决定后,对由本级纪委批准的案件,审理部门即办理批覆手续,其中需要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纪委备案的,同时办理备案手续;对需要由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应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在接到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的批覆后,及时通知犯错误党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宣布执行。
第二十条 凡给予党纪处分或免予党纪处分的案件,要按照干部管理许可权,将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结论、错误事实调查报告、上级批示、本人检讨及本人对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结论的意见抄送组织部门;如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抄送有关人事部门;如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抄送有关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办理批覆和备案手续后结案。承办人根据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给予党员的纪律处分,从处分决定批准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和批覆给受处分的党员一份。
第四章 复查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党员的申诉,一般情况下,由原来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原办案单位如已撤销,由申诉人现在单位复查复议。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上级党委、纪委交办复查或复议的案件,下级纪委应及时办理,并报告处理结果。如果决定撤销或改变原处分决定或结论,应作出书面决定,并报请原来批准给予处分的党组织审批。
“文化大革命”前经中央或中央监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经过复查或复议需要改变原结论和处分的,报中央纪委审批,由中央纪委报中央备案;原经中央局批准处理的案件,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纪委审批,报中央纪委备案。各地区、各部门处理的,按各地区、各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报送复查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呈报审批的请示;
(二)复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三)复查处理决定及有关党组织的意见;
(四)受处分党员对复查处理决定的意见和党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
(五)原处分决定、错误事实材料、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第二十六条 审理复查案件除按审理违纪案件的要求进行外,还应注意审阅原处理案卷材料。对照原处分决定和证据,稽核改变处理的依据是否充分。如果原证据和复查时取得的证据有矛盾,应认真鉴别。
第二十七条 对案件的复查复议决定,经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批准后,申诉人对复查复议结论仍不服的,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应将本人申诉和复查复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委或纪委审查决定。一经上级党委、纪委审查决定后,申诉人仍然不服,继续申诉的,一般不再受理。
第五章 备案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八条 呈报上级纪委备案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呈报备案的报告;
(二)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
(三)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四)受处分党员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党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
(五)批准机关的批覆。
第二十九条 承办人和审理部门审理备案案件,按本规定第十、十一、十二、十六、十七条的要求进行审理。
第三十条 对下级纪委报来的备案案件,审理部门如同意下级党委、纪委的意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归档。如对下级党委、纪委对案件的处理有不同意见,审理部门将审理报告连同备案材料一并提请本级常委会讨论。常委会如作出改变下级纪委对案件处理的决定,审理部门应将常委会的决定通知下级纪委,请他们重新研究处理。如果所要改变的下级纪委的决定是经过它的同级党委批准的,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办理。
第六章 执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委对同级纪委批准的案件,有权调卷审查,对审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直接作出改变,也可以责成纪委重新审查。
第三十二条 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纪委,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批准的案件,有权调卷审查,对审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直接作出改变,也可以责成下级党委或纪委重新审查。但是,如果上级纪委所要改变的下级纪委的决定是经过它的同级党委批准的,这种改变应尽量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由这一级党委自行改变;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将双方的意见同时报上级党委决定。
第三十三条 上级党委或纪委对违纪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贯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上级党委或纪委提出,但是,当上级党委或纪委没有改变原处理决定时,不得停止执行,对拒不执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如果对同级党委处理的案件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委予以复查。上一级纪委应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委或纪委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决定中,如有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内容,有关部门的党组织应保证其得以贯彻,并将执行情况报告作出决定的党委或纪委。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非党员干部违法报送纪检委吗在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所以党不但管理党员干部,党外干部也一样管理。另外党的纪检委是与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合署办公的,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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